計算機軟件著作權:指計算機程序及相關文件。計算機程序是指能夠實現某種功能的編碼指令序列或符號語句序列;文檔是指用於描述程序的內容、組成、設計、功能規格、開發、測試結果和使用方法的書面材料和圖表,如設計說明書、操作說明文件、用戶手冊等。
計算機軟件的著作權登記是著作權人充分行使和保護自己軟件著作權的前提和有力保障。壹旦發生軟件著作權糾紛,可以憑借軟件著作權登記證書主張自己的權利;詳情可以在阿裏雲上找到。
我國現行著作權法第五條規定:“著作權和版權是同義語”。知識產權領域有人把版權和著作權同等看待。
基於作者對版權的定義和社會實踐,我認為版權和著作權有五個明顯的區別:
第壹,主題不同。
狹義的著作權是指出版者的權利,其主體是出版者。在中國,出版業被視為重要的意識形態領地,長期由國家壟斷,由國有出版機構(出版社或出版公司)經營。因此,我國著作權的主體只能是國有出版機構,自然人不能成為著作權的主體。著作權的主體是作品的作者。客觀地說,只有自然人才是作品的唯壹事實作者,自然人以外的其他社會組織和民事主體;只能在特定情況下才算“合法作者”。
第二,對象不同。
出版者權利的客體是圖書、期刊和音像出版物。著作權的客體是作品,著作權法只保護作品,不保護作品的載體,因為作品的載體可以有很多種,作品本身只能是壹種。
第三,形成機制不同。
著作權是從屬於著作權的派生權利,出版者的著作權只能由著作權人產生。版權基於依法創作文學、藝術和科學作品的權利。在我國,作品壹經創作,只要具有作品的屬性,就依法自動產生著作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