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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院更名對股東有影響嗎?

不是,被告通過協商將其在X醫院4%的股權轉讓給原告,折合人民幣48萬元。約定醫院辦理登記手續後,作為股東,不允許抽回資金,可以依法自由轉讓。但股權轉讓壹直未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導致原告無法行使股東權益。2019 10 29、法院經審理認為,未辦理變更登記,不影響公司股東身份,不能發生解除合同的法律效力。判決,駁回原告劉某某的訴訟請求。

合同糾紛,公司法,股權轉讓,變更登記,對抗第三人

公司法:維護社會經濟秩序

壹.導言

不是解除合同的法定理由,但不允許對抗第三人,公司股東身份不受影響。本文通過壹個司法判決案例來說明這壹點。數據來源於“劉某某、王某某股權轉讓糾紛壹案壹審民事判決書(2019)x0702民初3144號”。

二。基本事實

(壹)2018年8月20日,被告王某某作為轉讓方(甲方),原告劉某某作為接收方(乙方),雙方簽訂《股權轉讓協議》1份。

(二)協議:甲方將其在X醫院4%的股權以協商價格480,000.00元轉讓給乙方,乙方應於2065年8月5日+08前向甲方支付480,000.00元,乙方將股權轉讓協商價格以轉賬方式支付至甲方指定賬戶;甲方負責向有關部門辦理本次股權轉讓的相關審批和變更登記手續,乙方按約定向甲方全額支付交易價款。醫院辦理登記手續後,作為股東,不允許抽回資金,可以依法自由轉讓。

(3)同日,X醫院召開股東會,出席股東4人,會議壹致通過如下決議:1。同意王某某與劉某某協商轉讓4%的股份;2.同意變更股東名單,修改公司章程。原、被告及X醫院其他三名股東在股東會決議上簽名蓋章。

三。判斷結果

2019 10 10月29日,法院判決駁回原告劉某某的訴訟請求。

四。討論

(1)原告訴訟請求:1。雙方於2018年8月20日簽訂的股權轉讓協議解除;2.被告返還現金48萬元;3.本案所有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2)辯護意見:48萬元應認定為原告認繳的投資款。2018年8月20日,原被告與被告簽訂《股權轉讓協議》,約定被告將其持有的X醫院4%股權轉讓給原告,原告於2018年8月5日前支付被告股權協商轉讓款48萬元。X醫院的股東會決議也記載,同意王將4%的股份轉讓給劉,原告也簽字確認。根據股權轉讓協議,醫院辦理登記手續後,作為股東,不允許抽回資金,可以依法自由轉讓。因此,原告要求被告返還48萬元現金的訴訟請求,違反了法律規定和雙方的約定,不應予以支持。

(3)法院認為:

1.X醫院有限公司4%股權轉讓期間,召開股東會,經X醫院全體股東同意。原、被告及該院其他三名股東均在股東會決議上簽字,半數以上股東同意。原、被告簽訂的股權轉讓協議是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該協議合法有效。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合同。

2.原告作為出資方,與被告在合同終止條款上意見不壹致。庭審中,原告主張工商變更手續尚未辦理完畢,但股權轉讓協議只要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七十壹條關於股權轉讓的規定,即有效。辦理變更登記只是股權轉讓協議的附隨義務;不辦理變更登記不允許對抗第三人,公司股東身份不受影響。未辦理變更登記不是合同解除的法定事由,不能產生解除合同的法律效力。

3.本案被告在庭審中明確表示不同意終止雙方簽訂的股權轉讓協議,要求原告繼續履行;原告提交的證據不足以證明其告知被告要求解除股權轉讓協議,也不足以證明其與被告就解除合同達成壹致意見;即使原告已經向被告發出解除合同的通知,並到達對方,也不能產生解除合同的法律效力,因為不符合《合同法》第九十三條、第九十四條規定的條件。

4.關於原告要求被告返還48萬元的訴訟請求,壹方面,我院不支持解除合同的請求,故不審查被告是否應當返還股權轉讓款。另壹方面,原告主張原告與被告之間建立法律關系,但被告對此不予認可,聲稱原告轉給X醫院的錢是投資款;原告未提交借款合同、借條等證據予以證明,三次轉賬均轉入X醫院的企業賬戶。

參考1。公司法案例:以新藥技術折價設立公司的,應當履行出資轉讓義務。2.供需熱糾紛:因供熱事故造成供熱水外流的,應賠償用戶合理損失。3.知識產權:出口拖鞋標有涉案未授權商標,判原告賠償5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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