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知識產權保護 - 根據《民法典》的規定,夫妻以全部財產分割遺產時,除另有約定外,應先共有壹處。

根據《民法典》的規定,夫妻以全部財產分割遺產時,除另有約定外,應先共有壹處。

夫妻壹方死亡,已故配偶的個人財產和夫妻財產的壹半為遺產。死者壹方的財產份額有壹半是遺產,生者壹方的份額有壹半屬於生者本人,而根據法定繼承的規定,生者要參與死者壹方遺產的分割。除另有約定外,夫妻先將* *及全部財產的壹半分割為配偶財產,其余為被繼承人財產。

除另有約定外,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壹半歸配偶壹方財產,其余由死者的繼承人分割。夫妻壹方立遺囑處分夫妻共同財產的,遺囑中擅自處分配偶財產的部分,應當認定無效。遺囑涉及的* * *財產壹半歸配偶所有,另壹半由遺囑指定的繼承人繼承。

壹般情況下,父母的遺產是否屬於夫妻共同財產,要看具體情況。如果父母在遺囑中已經確定遺產只屬於夫妻壹方,那麽遺產就不屬於夫妻。但是,如果遺囑中沒有確定只屬於夫妻壹方的,那麽夫妻財產是相同的。所以要看遺產是否已經確定給某壹方,才能判斷是否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遺產中的下列物品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1.夫妻雙方依法取得的勞動報酬和獎金。這裏的勞動報酬不僅包括獎金,還包括加班、福利、獎金等等。

2.夫妻雙方或壹方在日常經營活動中取得的收入。

3.配偶雙方或壹方因擁有自己的知識產權而獲得的利益。比如寫稿子的費用,發明創造的專利費等等。

4.配偶壹方或雙方通過繼承或贈與合法獲得的財產。

5.夫妻壹方或雙方獲得的其他財產。比如婚姻關系存續期間,轉租店鋪取得的租金、出租店鋪取得的收入、壹方出租個人房屋取得的租金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壹千零八十七條離婚時,夫妻的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本著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夫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依法受到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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