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我國《勞動法》第三十六條,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周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十四小時的工時制度。第三十七條用人單位應當根據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的工時制度,合理確定實行計件工作的勞動者的勞動定額和計件報酬標準。第三十八條用人單位應當保證勞動者每周至少休息壹天。第三十九條企業因生產特點不能執行本法第三十六條、第三十八條規定的,經勞動行政部門批準,可以采取其他工作和休息措施。第四十條在下列節日期間,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安排員工休假:
(1)元旦;(2)春節;(3)國際勞動節;(4)國慶節;(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節假日。第四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壹)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壹百五十的工資報酬;(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四:隨意工資改革,公司隨意降低基本工資。違反了& gt第三十五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壹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的內容。勞動合同的變更應當以書面形式進行。變更後的勞動合同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分別持有。”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可以通過協商變更勞動合同的內容,單方變更是違法的。五:培訓期間工資減半。《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二條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為其提供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限。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金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未滿部分應分攤的培訓費用。第二十三條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有關的保密事項。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勞動法》對培訓期間的工資沒有硬性規定。工資待遇要在合同中明確,沒有協商壹致不能單方面更改。如果公司要降低培訓期間的工資,需要在培訓前與員工簽訂培訓協議,明確培訓期間的工資支付方式不能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六:罰款過重。違反《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二條;企業可以在勞動合同和企業規章制度中增加合理的處罰條款,比如因員工過失造成企業經濟損失的,可以處以罰款,但罰款後的工資不得低於最低工資標準,不得低於原工資的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