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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移送檢察院會被調查嗎?

法律分析:移交檢察院後,由檢察院決定是否提起公訴。退回補充偵查的,公安機關將繼續補充偵查。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壹條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訴案件包括:

(壹)告知處理情況:

侮辱誹謗案件(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規定的,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

暴力幹涉婚姻自由(刑法第二百五十七條第壹款規定);

虐待罪(刑法第二百六十條第壹款規定);

侵占罪(刑法第二百七十條規定)。

(二)人民檢察院未提起公訴,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

故意傷害案(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壹款規定);

非法侵入住宅案(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條規定);

侵犯通信自由(刑法第252條規定);

重婚案(刑法第258條規定);

遺棄罪(刑法第261條規定);

生產、銷售偽劣商品案(刑法分則第三章第壹節規定,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

侵犯知識產權罪(刑法分則第三章第七節規定,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

刑法分則第四章、第五章規定的被告人可能被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案件。

本款規定的情形,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證據不足,公安機關可以受理的,或者被告人可能被判處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應當告知被害人向公安機關報案或者移送公安機關偵查。

(三)被害人有證據證明被告人侵犯其人身、財產權利,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並且有證據證明其已經提出控告,但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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