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案件的壹般執結期限:6個月。這主要是指被執行人有財產可供執行的案件,執行法院壹般應當在立案之日起6個月內執結(非訴執行案件即由行政機關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由法院采取強制措施,保證具體行政行為的實現,此類案件壹般應當在立案之日起3個月內執結)。
有特殊情況須延長執行期限的,應當報請本院院長或副院長批準,申請延長執行期限的,應當在期限屆滿前5日內提出。
二、法院確定案件承辦人的期限:7日內。法院執行立案後,法院應根據工作的需要和實際情況,在立案後7日內確定案件承辦人。
承辦人員確定後,法院要以適當的方式及時通知申請執行人和被執行人,當事人可以根據法律的規定對符合回避條件的法官提出申請回避。
三、開始執行的期限:3日內。法院應當在收到案件材料後3日內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書,通知被執行人按照有關規定申報財產,責令被執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被執行人在指定的履行期間內有轉移、隱匿、變賣、毀損財產等情形的,人民法院在獲悉後應當立即采取控制性執行措施。承辦人收到案件材料後,經審查認為情況緊急、需立即采取執行措施的,經批準後可立即采取相應的執行措施。
四、通知申請執行人提供執行線索的期限:3日內。根據法律的規定,當事人對自己的主張有責任和義務提供證據,在執行案件過程中,執行法院應當根據這壹規定,在收到案件材料後3日內通知申請執行人提供被執行人財產狀況或財產線索,對於申請執行人不能提供的,要承擔對自己舉證不利的責任。
五、執行人員查證申請執行人舉證線索的期限:5日內;人民法院依職權調查的期限:10日內。執行人提供了明確、具體的財產狀況或財產線索的,承辦人應當在申請執行人提供財產狀況或財產線索後5日內進行查證、核實。
情況緊急的,應當立即予以核查。申請執行人無法提供被執行人財產狀況或財產線索,或者提供財產狀況或財產線索確有困難,需人民法院進行調查的,承辦人應當在申請執行人提出調查申請後10日內啟動調查程序。
根據案件具體情況,承辦人壹般應當在1個月內完成對被執行人收入、銀行存款、有價證券、不動產、車輛、機器設備、知識產權、對外投資權益及收益、到期債權等資產狀況的調查。
六、確定評估、拍賣機構的期限:10日內。執行過程中,根據案情的進展,法院對被執行財產需要實施評估、拍賣措施的,承辦人應當在10日內通過壹定的方式完成評估、拍賣機構的遴選。
七、發出協助執行通知的期限:5日內。執行中涉及不動產、特定動產及其它財產需辦理過戶登記手續的,承辦人應當在5日內向有關登記機關送達協助執行通知書,有關機關應當根據法院的指定期限,完成協助執行義務。
八、審查執行異議的期限:15日;辦理完畢的期限:1個月。法院在收到執行異議後,承辦人應當在收到異議材料及執行案卷後15日內提出審查處理意見。執行異議的審查,人民法院壹般應當在1個月內辦理完畢。需延長期限的,承辦人應當在期限屆滿前3日內提出申請。
上述期限基本都是指在壹般情況下,當然也有特殊情況,下列幾種情況期間不計入辦案期限:1.公告送達執行法律文書的期間,這主要是指被執行人下落不明,或通過其它方式難以送達的,人民法院采取公告的方式送達法律文書;2.暫緩執行的期間,主要指在執行過程中,被執行人或第三人向法院提供擔保,並經申請執行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決定暫緩執行和暫緩執行的期限。
如果擔保有期限,暫緩執行的期限應當與擔保的期限壹致,但最長不得超過壹年;3.中止執行的期間;4.就法律適用問題向上級法院請示的期間;5.與其他法院發生執行爭議報請***同的上級法院協調處理的期間。
擴展資料:
法院強制執行是法院根據法律裁判結果對被告人采取的強制行為。這是壹種特殊的強制措施,由人民法院執行人員按照法律文書的規定,強制被申請執行人完成指定的行為。
參考鏈接:百度百科-法院強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