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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高水平開放推動WTO改革

2020年11月30日,世界貿易組織(世貿組織,WTO)上訴機構最後壹位法官趙宏任期屆滿,正式離任。這意味著世貿組織的爭端解決機制暫停運行,也意味著以後國際貿易領域的爭端,將會面對無人解決的局面。作為世貿組織爭端解決機制的重要組成部分,上訴機構被譽為“皇冠上的明珠”,它的停擺再次令多邊貿易體制改革話題成為焦點。

上訴機構遭遇“寒流”

上訴機構是WTO爭端解決機制的壹個常設機構,由7名法官組成,其主導的上訴審程序是WTO爭端解決機制的重大創新之壹。由於上訴機構的裁決是終審判決,因此,由誰來擔任法官就顯得尤為重要。按照世貿組織目前的決策機制,每壹位法官的遴選、連任都需要WTO全部成員的同意。

WTO爭端解決機制發揮著“國際貿易法院”的功能,實行兩審終審制。壹審為專家組,二審就是上訴機構。當需要解決貿易爭端的成員對專家組報告(相當於壹審裁判)不服時,可以向上訴機構申請二審。如今,因為沒有法官,上訴機構不得不停擺。而之所以走向“沒有法官”的局面,是因為美國持續阻撓上訴機構法官的遴選。

“美國迫使WTO上訴機構陷入癱瘓的根本原因是,現階段,上訴機構不符合‘美國優先’的立場,不能夠最大限度地維護美國的國家利益,美國不再願意接受司法獨立的爭端解決機制的約束。”張琳這樣說。

事實上,美國才是世貿組織爭端解決機制使用次數最多的國家。統計數據顯示,截至2018年11月,美國作為原告向WTO發起經貿訴訟120多例,其起訴案件的數量占全部案件總數的20%還多。

改革:談何容易

上訴機構的停擺令壹部分人懷疑WTO的作用和影響力。不過,正如中國法學會世界貿易組織法研究會會長林中梁所言,***識性的看法是,WTO的未來是光明的,但要改革和發展。

國際貿易領域80%的基本制度和主要制度由WTO建立,維護現有多邊貿易體制意義重大。

WTO建立了“以規則為基礎”的全球貿易體系,通過削減關稅、市場開放等貿易自由化和貿易便利化措施,拉動全球經濟增長、改善世界人民福祉。

在WTO框架下,不論實力大小,成員都擁有同等的投票表決權,體現了高水平的公平性;爭端解決機制以其公正性、獨立性,為打破國際貿易領域的經濟霸權欺淩、產業霸權欺淩貢獻了力量,創造並維護了公平的國際競爭環境。

在WTO的規則體系下,反傾銷、反補貼案例中最根本的裁定依據是,“壹國的產品出口是否對進口國的相關產業造成了實際損害”,這壹規則為實力相對較弱成員的產業發展提供了合理保護。

不過時至今日,世貿組織不得不面對需要改革的事實:壹方面,世貿組織的核心功能難以繼續發揮作用;另壹方面,國際貿易規則演變的背後是國際體系權利結構的分配與協調,既然從前的博弈格局已經換了模樣,話語權、規則也要改變。

回溯過去,多邊貿易體制的發展 歷史 實際上就是成員的博弈 歷史 。

在關稅及貿易總協定(關貿總協定,即GATT,WTO前身)時期,多邊貿易體制演進的主要矛盾是諸多發達國家間的矛盾。具體來說,主要是美國與歐盟、日本等發達工業化國家間的博弈,當時多輪談判的焦點均在於工業制成品的關稅削減。

WTO成立(1995年1月1日)以後,成員不斷增多,大致可以劃分為四大類:發達成員、發展中成員、轉軌經濟體成員和最不發達成員。由於發展中國家的經濟不斷實現快速發展,世界經濟格局呈現“東升西降”的特點。與此同時,世貿組織的議題也比從前更加廣泛,涵蓋了貨物貿易、服務貿易以及知識產權貿易,利益博弈更加復雜。

多哈回合貿易談判啟動(2001年11月)以來,多邊貿易體制演進的主要矛盾轉變為發展中國家與發達國家間的矛盾。此時,發展中國家的經濟快速發展,在全球經貿格局中的地位得以上升,談判實力也比從前更加強大。然而,發展中國家關心的議題並沒有得到發達國家的有效回應,而發達國家要求的所謂“平等交易”也無法得到發展中國家的認同,這是多哈回合貿易談判失敗的根本原因。

WTO需要改革,但改革是十分艱難的。

此外,改革議題尚且難以聚焦。對於不同的議題,如電子商務、產業補貼、服務貿易、特殊與差別待遇、爭端解決機制、提高政策透明度等,各成員都向WTO提交了議案,表達了自身訴求,但這些議案的差異十分顯著。“哪些需要改”尚未達成壹致意見,更不必說“如何改”。

區域經貿合作受青睞

2018年3月8日,CPTPP(《全面與進步跨太平洋夥伴關系協定》)簽署,同年12月30日,協定正式生效。

2020年7月1日,USMCA(《美國-墨西哥-加拿大協定》)正式生效。

2020年11月15日,RCEP(《區域全面經濟夥伴關系協定》)正式簽署。

當前,多邊、區域、雙邊等不同層次的經貿合作規則構成了完整的國際經貿規則體系,三者互為補充且相互促進。

楊立強說:“就目前的整體發展情況而言,多邊經貿規則構成了國際經貿的基本規則,包含世界主要經濟體在內的WTO成員均要執行這些規則;區域和雙邊經貿規則主要體現和滿足參與經濟體對超出或高於多邊經貿規則的需要,因此二者又被稱為‘WTO+’。理論上,區域和雙邊層面的經貿規則也會以各種形式反映到多邊經貿規則中。不過,區域經貿規則的水平往往高於多邊,若想推廣到全球,還必須要推動多邊經貿規則的調整和改進才行。壹旦區域經貿規則的影響力足夠強大,就有可能反過來成為新的多邊經貿規則的雛形。”

由此可見,各經濟體更加有理由積極參與區域經貿合作,同時對區域貿易規則的建設提出順應經濟全球化、有利於貿易自由化與便利化、更高水平且符合自身發展利益的方案。“特別是,壹些國家願意選擇推進更高水平的貿易協定,而WTO是鼓勵這種做法的。因為這些做法可以推升貿易投資規模,創造更多就業,促進發展。”張建平如此表示。

等待轉折點到來

世界貿易組織的運轉早就出現了壹些問題,圍繞改革進行的討論甚至爭論也早已有之,然而真正的改革措施從未付諸實踐。

“2008年以來,以WTO為核心的世界貿易體系已經危機重重。而最近20余年,WTO實際上沒能取得任何大的談判成果。美國新壹屆政府(拜登)上臺後,會重拾多邊合作路線,WTO改革談判進程或將加速,但各方分歧巨大,能否達成***識存在變數。”徐飛彪這樣強調。

值得註意的是,盡管區域貿易協定“風頭正盛”,它也不會取代WTO在全球經濟治理中的支柱地位。

“打個比方,擁有164個成員、24個觀察員的WTO,猶如壹個大眾品牌。該品牌的尺寸只分XL、L、M、S這幾個型號,這些型號已經照顧到大多數人的身材,但有些人仍然無法從中找出適合自己身材的衣服,因此呼籲WTO這個品牌增加更多型號,以供選擇。相比之下,區域經貿合作猶如私人定制品牌,可以量身定做,直到完全合身為止。”

例如,中國通過“壹帶壹路”倡議,推進與“壹帶壹路”相關國家的經貿合作,與WTO比較,就是壹種私人定制。“壹帶壹路”相關國家與中國,就是通過積極參與區域貿易協定談判,尤其是積極參與構建高標準的國際經貿規則,來推動區域經貿合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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