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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防控中的22種違法行為

1.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入社區、超市、菜市場、賓館等公共場所,拒不配合管理人員勸說佩戴口罩的,

2.在出入居民區、超市、菜市場、賓館等相關場所時,拒絕配合健康信息核驗和身份登記規定的,

3.通過疫情防控檢查站的車輛和人員拒絕配合或者以打卡等方式拒絕接受檢查站工作人員檢查的。

4.納入核酸檢測範圍的人員不參加統壹組織的核酸檢測,

5.封閉社區的居民拒絕配合封閉社區的管理。

6.健康代碼為黃色和紅色的人員未按照規定進行家庭健康監測或集中隔離觀察。

7.疫情防控期間,居民違規外出參加打牌、餐飲、娛樂等聚集活動,被勸阻的。

8.疫情防控期間,在家庭住宅內設置輔導班、棋牌檔、麻將室,非法銷售感冒發燒藥品。

9.集中隔離後,未按規定接受健康監測和管理,經勸阻無效的,

10.隱瞞病情,隱瞞旅行信息(特別是重點地區居住史),隱瞞與確診病例或疑似病例密切接觸史,

11.在新型冠狀病毒肺炎防控過程中,從事傳染病防控的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工作人員嚴重不負責任,導致新型冠狀病毒傳播或流行。

12.居民、企業不配合疫情防控相關消毒工作,經勸阻無效。

13.拒絕配合疾病控制和公安部門進行流行病學調查的,

14.疫情期間,對惡意囤積、哄擡物價、牟取暴利者,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依法依規處理。違法所得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涉嫌在突發傳染病等災害防控期間,違反國家有關市場運行和價格管理的規定,哄擡價格,牟取暴利,嚴重擾亂市場秩序。

15.違反疫情防控規定,亂扔口罩、防護服等醫療防護用品,

16.拒絕或擅自離開隔離治療的,

17.疫情期間故意傳播來自新冠肺炎的病原體,危害公眾安全的,

18.出現發熱、幹咳、乏力、嗅覺味覺減退、鼻塞、流涕、咽痛、結膜炎、肌痛、腹瀉等癥狀的人員,未按疫情防控要求到發熱門診就醫,經勸阻無效。

19.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者抗拒疫情防控措施,故意傳播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病原體,危害公眾安全,並有下列情形之壹的:

(1)已確診為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的患者和病原攜帶者,在隔離期滿前拒絕隔離治療或者離開隔離治療,進入公共場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

(二)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疑似患者在隔離期滿前拒絕隔離治療或者擅自離開隔離治療,進入公共場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造成新型冠狀病毒傳播的,可能涉嫌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

20.生產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的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的口罩、護目鏡、防護服等醫療器械的,

21.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哄擡疫情防控急需的口罩或者其他關系國計民生物品價格,牟取暴利,違法所得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

22.在疫情防控期間,編造虛假疫情信息並在互聯網等公共場所傳播,或者明知是虛假信息而幫助傳播、散布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三條有下列行為之壹的,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壹)擾亂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秩序,致使工作、生產、營業、醫療、教學、科研不能正常進行,尚未造成嚴重損失的;

(二)擾亂車站、港口、碼頭、機場、商場、公園、展覽館或者其他公共場所秩序的;

(三)擾亂公共汽車、電車、火車、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

(四)非法攔截或者強行登船、登上機動車輛、船舶、航空器等交通工具,影響車輛正常行駛的;

(五)擾亂依法進行的選舉秩序的。

聚眾實施前款行為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壹千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條有下列行為之壹的,處警告或者二百元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壹)拒絕執行人民政府在緊急情況下依法發布的決定和命令的;

(二)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履行職責的;

(三)阻礙執行緊急任務的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警車等車輛通行的;

(四)強行闖入公安機關設置的警戒帶和警戒區的。

阻礙人民警察依法執行職務的,從重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壹百壹十四條放火罪、破壞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險物質罪、放火、破壞水、爆炸、投放劇毒、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壹百壹十五條放火罪、破壞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險物質罪、放火、破壞水、爆炸以及以危險方法投放劇毒、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罪,或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前款規定的拒爆罪、過失突水罪、過失爆炸罪、過失投放危險物質罪、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過失犯罪,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輕微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壹百四十五條生產、銷售不合格醫療器械罪生產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醫療器械、醫療衛生材料,或者銷售明知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醫療器械、醫療衛生材料,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後果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第二百二十五條違反國家規定,有下列非法經營行為之壹,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壹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違法所得或者沒收財產壹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

(壹)未經許可經營專營、專賣商品或者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限制經營的其他商品的;

(二)買賣進出口許可證、進出口原產地證書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經營許可或者批準文件的;

(三)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準,非法從事證券、期貨、保險業務,或者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的;

(四)其他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經營活動。

第二百七十七條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

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依法執行職務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在自然災害和突發事件中,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紅十字會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依照第壹款的規定處罰。

故意阻礙國家安全機關、公安機關依法執行國家安全工作任務未使用暴力、威脅方法造成嚴重後果的,依照第壹款的規定處罰。

因襲警暴力襲擊依法執行職務的人民警察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使用槍支、管制刀具或者駕駛機動車肇事,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九十壹條之壹投放虛假危險物質罪編造並故意傳播虛假恐怖信息罪投放虛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編造爆炸威脅、生化威脅、輻射威脅等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編造的恐怖信息而傳播,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編造並且故意傳播虛假信息罪:編造虛假的險情、疫情、災情、預警,在信息網絡或者其他媒體上傳播,或者明知是虛假的,故意在信息網絡或者其他媒體上傳播,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三百三十三條以強迫手段非法組織他人出賣血液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以暴力、威脅方法強迫他人出賣血液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有前款行為,給他人造成損害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三百三十八條違反國家規定,排放、傾倒、處置放射性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或者其他有害物質,嚴重汙染環境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壹)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自然保護區核心保護區等依法確定的重點保護區排放、傾倒、處置放射性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和有毒物質,情節特別嚴重的;

(二)向國家指定的重要江河、湖泊排放、傾倒、處置放射性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和有毒物質,情節特別嚴重的;

(三)造成永久基本農田大量喪失基本功能或者永久損壞的;

(四)造成多人重傷或者疾病,或者造成嚴重殘疾或者死亡的。

有前款行為,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四百零九條從事傳染病防治工作的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的工作人員嚴重不負責任,造成傳染病傳播或者流行,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第六十五條違反本法規定,編造並傳播有關突發事件發展或者應急響應的虛假信息,或者明知是有關突發事件發展或者應急響應的虛假信息而傳播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造成嚴重後果的,依法暫停業務活動或者吊銷執業許可證;直接責任人員是國家工作人員的,也應當依法懲處;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九條第壹款規定,拒絕隔離治療或者隔離期滿前離開隔離治療的,公安機關可以協助醫療機構采取強制隔離治療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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