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二:簡述我國在哪些涉外民事關系的法律適用中體現了意思自治原則 《法律適用法》將意思自治提升為壹項重要原則。《法律適用法》第三條規定:“當事人依照法律規定可以明示選擇涉外民事關系適用的法律。”根據該條規定,當事人可以“依照法律規定”通過“明示”方式選擇法律。在《法律適用法》 *** 有15個條文涉及意思自治,除第三條外,還涉及14種民事關系,現總結如下:第三條治法系法律適用法 壹、可由當事人自由選擇的民事關系(9種): 委托代理、信托、仲裁協議、動產物權、運輸中的動產物權發生變更、合同、侵權責任、不當得利和無因管理、知識產權的轉讓和許可使用; 二、只能在壹定範圍內選擇的民事關系(3種): 1、夫妻財產關系:當事人可以協議選擇適用壹方當事人經常居所地法律、國籍國法律或者主要財產所在地法律。 2、協議離婚:當事人可以協議選擇適用壹方當事人經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國籍國法律。 3、知識產權的侵權責任:當事人可以在侵權行為發生後協議選擇適用法院地法律。 三、只能由壹方當事人在壹定範圍內選擇的民事關系(2種): 1、消費者合同:消費者選擇適用商品、服務提供地法律,適用商品、服務提供地法律。 2、產品責任:被侵權人選擇適侵權人主營業地法律、損害發生地法律,適用侵權人主營業地法律或者損害發生地法律。 (摘自學法網)
問題三:民法的基本原則中的意思自治原則怎麽舉個例子 自願原則是指民事主體在不違反國家強制性規定的情況下,有權依自己的意願從事民事活動。當事人從事民事活動必須自主自願,任何民事主體都不能借助於經濟優勢或行政權力強迫他人進行某種行為或不進行某種行為。
這壹原則的具體內容為:第壹,民法在規範民事主體的行為方面,體現當事人意思自治。第二,民事主體根據自己的意願設立、變更或終止民事法律關系,他人不得非法幹預。第三,雙方或多方當事人實施民事行為由當事人自願協商。
問題四:我國法律適用領域內哪些法律規範規定了意思自治原則 不知道
問題五:民法基本原則中的意思自治原則具體體現在哪些方面 意思自治的核心是當事人的自治,是自由實現的主要法律形式。民事立法對意思自治的規定體現在許多方面:壹是可以提供選擇的機會,增加自由選擇的功效,即用***同規則的形式,預先為民事者設定可供選擇的行為模式,以規範民事者的自由民事為;二是為民事者自由意誌的外化,排除人為的不正當障礙,以保證民事行為的自由開展;三是把自由上升為受國家強制力保護的客體;四是在具體民事活動中,法律保護民事者可以自由的選擇合作夥伴、合作形式、合作內容等。同時,意思自治還表現在民法領域的各個方面,如在所有權領域,則表現為所有人得依法任意處分其財產;在契約領域,則表現為契約內容、契約形式、契約對象等方面之充分選擇自由;在婚姻家庭繼承領域,則表現為結婚自由、離婚自由、遺囑自由等;在民事責任領域,則表現為自己責任,即每個人都應當對自己行為所產生的責任自己獨立承擔。但意思自治最主要的還是體現在合同領域,表現為合同自由。
問題六:為什麽意思自治作為民法的基本原則之壹? 意思自治原則在現行法律上的根據,首先是民法通則第四條: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自願原則。其次是合同法第四條:當事人依法享有自願訂立合同的權利,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幹預。再次,在民通與各民事基本法中,法律對於意思自治原則也從不同之角度進行為規定,進而形成了民法的這壹基本理念與原則。
意思自治原則的存在與實現,以平等原則的存在和實現為前提,並由此派生出新的民法的基本原則。在民法原則的體系中,最為首要的是私權神聖原則,正因為每壹個民事主體的私權神聖,才致使他們在交往過程中具有平等主體地位。而正是由於主體地位平等,才有不同民事主體在意誌上的獨立,任何壹方當事人才不受他方意誌支配,才能實現意思自治。隨著私權神聖和意思自治的超度發展,給社會結構與體系帶來了諸多不利因素。由此人們以交易行為中的誠實信用,合乎公序良俗與禁止權利濫用之新型民法原則對私權神聖與意思自治加以限制。從而使整個民法原則之體系內部達到了壹種權利制衡之理想狀態,***同支撐與構建民法理論之龐雜體系。
問題七:民法中的意思自治原則是什麽意思 即在民事活動中,除法律有強制性規定外,各民事主體可以自主決定自己的行為,交易各方可以自願約定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
問題八:國際私法中當事人意思自治原則是什麽 意思自治原則是指合同當事人可以自由選擇處理合同爭議所適用的法律原則,它是確定合同準據法的最普遍的原則。這壹原則來源於16世紀法國杜摩蘭的意思自治說。他主張契約應適用當事人自己選擇的習慣,法院也應推定當事人意欲適用什麽習慣於契約的實質要件和效力。對意思自治原則的壹般限制包括:(1)法律性質上的限制。當事人只能選擇有關國家的任意法,不能避開應該適用的有關國家的強行法;被選擇的法律是實體法,而不是沖突法。(2)當事人主觀意念上的限制。當事人的選擇必須是善意和合法。(3)選擇主體上的限制。為保護弱者壹方當事人的利益,而不適用強者壹方所選擇的法律。(4)國內的公***秩序上的限制。選擇的法律不能同國內的公***秩序相抵觸。
關於如何解釋意思自治存在幾種對立的主張:(1)依據當事人選擇有無限制,分為無限的意思自治和有限的意思自治。前者是當事人可以選擇任壹國法律;後者是當事人只能在規定的幾個國家中選擇壹國法律或只能選擇與當事人或契約有聯系的國家法律。(2)依據是否允許法院推定當事人選擇法律的意思分為明示的意思自治和默示的意思自治。前者是在契約中訂立了明確的法律選擇條款或用口頭明確表示選擇法律的意思。後者是當事人沒有作出明示的法律選擇,法院在處理爭議時往往根據跡象或從契約的字裏行間推定當事人選擇法律的意思。(3)依據是否可將契約分割成幾部分分別選擇準據法,分為可分割選擇的意思自治和不可分割選擇的意思自治。前者是可以將契約分割成幾個部分,分別選擇其適用的準據法。後者是只準許把契約看成壹個整體,選擇壹個準據法適用契約的各方面。
意思自治原則在現行法律上的根據,首先是民法通則第四條: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自願原則。其次是合同法第四條:當事人依法享有自願訂立合同的權利,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幹預。再次,在民通與各民事基本法中,法律對於意思自治原則也從不同之角度進行為規定,進而形成了民法的這壹基本理念與原則。
意思自治原則的存在與實現,以平等原則的存在和實現為前提,並由此派生出新的民法的基本原則。隨著私權神聖和意思自治的超度發展,給社會結構與體系帶來了諸多不利因素。由此人們以交易行為中的誠實信用,合乎公序良俗與禁止權利濫用的新型民法原則對私權神聖與意思自治加以限制。從而使整個民法原則體系內部達到壹種權利制衡的理想狀態,***同支撐與構建民法理論之龐雜體系。
問題九:18. 意思自治原則並非允許當事人任意選擇合同適用的法律,而要受到壹定的限制。在下列合同中,當事人協議 不知道妳的這道題是不是司考題,如果是單選,我選擇D,如果是多選,我選擇ABCD。因為根據《民訴法》第244條,只有在中國境內履行的中外合資合作合作勘探的合同是屬於專屬管轄,也就是必須由中國法院管轄,但是如果履行地在國外的話那麽是可以自主選擇的。。。而D的話就簡單了,就是不動產所在地法院管轄,典型的屬地管轄。。。
希望可以幫到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