音樂不用於盈利,侵犯版權?不以盈利為目的的音樂活動不屬於侵權行為。相反,如果妳利用原創歌曲舉辦壹些商業演出來獲取壹些利益,出售壹些門票來獲取自己的個人利益,則需要按照相關規定向歌曲的著作權人支付版權使用費,封面只有在這些作品完成後才能發行。如果未經著作權人或公司同意支付版稅,則屬於侵權行為。《民法》第185條6868故意侵犯他人知識產權,情節嚴重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相應的懲罰性賠償。如果妳私自對有版權的原創歌曲進行改動,然後把有版權的作品上傳到網站或者侵權牟利,這種行為絕對可以說是侵權。如果只是自己喜歡,而且無論是封面還是改詞,都是個人的行為,是以自我欣賞為目的的自娛自樂的方式,那麽這種行為就不屬於侵權。如果妳修改了原創歌曲或者有版權的作品,然後舉辦壹些商業演出來獲取壹些利益,出售壹些門票來獲取自己的個人利益,妳需要按照相關規定向歌曲的版權人支付版權使用費,只有在這些作品完成後才能發行封面。如果未經著作權人或公司同意支付版稅,則屬於侵權行為。有些歌手會根據自己的風格,把作者已經發表過,別人唱過的歌重新唱壹遍。如果他演唱的音樂作品已經以錄音制品的形式出版發行,錄音制品中涉及他人作品的,屬於法律許可的範圍,不需要事先取得著作權人的許可,但需要在兩個月內按照法律允許的報酬標準向著作權人支付相應的報酬,否則視為侵權。總之,不以營利為目的的音樂活動不屬於侵權行為,以營利為目的的音樂活動屬於侵權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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