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銀行保密義務的責任來源
1、為客戶信息保密是銀行的法定義務 我國《刑法》、《合同法》、《商業銀行法》、《反洗錢法》、《儲蓄管理條例》、《中國銀監會關於進壹步規範信用卡業務的通知》(銀監發[2009]60號)、《銀行業銀行外包風險管理指引》(銀監發[2010]44號)等法律、法規、規章對銀行在客戶身份資料、交易信息等方面的保密義務作出了規定。如《商業銀行法》第29條規定:“商業銀行辦理個人儲蓄存款業務,應當遵循存款自願、取款自由、存款有息,為存款人保密的原則” ,該法第84條還規定“商業銀行工作人員泄露在任職期間知悉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的,應當給予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中國銀監會關於印發銀行業金融機構從業人員職業操守指引的通知(銀監發[2011]6號) 第四條“從業人員應當學法、懂法、守法,保守國家秘密和商業秘密,尊重和保護知識產權,自覺維護國家利益和金融安全”,又如《刑法修正案(七)》中亦有類似規定,上述這些法律、法規和監管規定中對銀行及其工作人員的保密責任均作出相應規定,這些均是銀行承擔客戶信息保密義務的法律依據。 2、為客戶信息保密是銀行的合同義務 在銀行與客戶訂立的相關業務合同中,通常都有信息保密方面的約定,以工商銀行制定的格式合同為例,如《電子銀行個人客戶服務協議》,該協議中約定了工行對個人電子銀行客戶提供的申請資料和其他信息有保密的義務;又如《房地產借款合同》中約定了工行對借款人提供的非公開資料及信息具有保密的義務;再如《全面業務合作協議》約定了工行與合作對方保險公司均有義務為對方嚴守商業秘密(包括客戶信息),未經對方許可,不得對外提供任何有關對方業務經營的資料和信息等等,可見在銀行為客戶辦理業務或簽約過程中,均有為客戶信息保密的約定性合同條款。 3、為客戶信息保密是銀行應承擔的合同附隨義務 客戶在銀行辦理業務,與銀行形成相關合同關系,包括各種儲蓄合同、理財協議、存貸款合同、結算服務合同等,這些合同除了對雙方間服務事宜進行約定外,還對相關保密責任進行了約定,即使沒有保密方面的單獨約定,但根據《合同法》第60條規定:“當事人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根據合同的性質、目的和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這就是法律上對合同相對方應承擔彼此保密義務的後合同義務法律規定,因此,銀行在為客戶辦理業務過程中,即使合同文本未提及保密義務,銀行方仍應為客戶信息進行保密。 因為我們在辦理銀行卡的時候,會登記我們的個人信息,這部分信息對於我們來說十分的重要,銀行有責任為我們保密,所以銀行是不能泄露我們的個人信息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