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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付賬款轉實收資本

應付賬款轉實收資本的會計處理如下:

1.借記應付賬款;

2、貸記“實收資本”或“資本公積”科目;

3、將溢價計入“資本公積——資本溢價”科目;

4.按評估價值借記相應資產,如“固定資產”、“無形資產”或“長期股權投資”。

應付賬款的核算:

1.應付賬款的確認:企業購買商品或接受勞務時,未支付對價的,應當確認為應付賬款;

2.應付賬款的計量:應付賬款應當按照購買商品或接受勞務的實際成本進行初始計量;

3.應付賬款的會計處理:在會計處理中,應付賬款的增加通常借記有關費用或成本賬戶,貸記應付賬款賬戶;

4.應付賬款的結算:企業支付對價時,應貸記現金或銀行存款賬戶,借記應付賬款賬戶,結清應付賬款;

5.應付賬款期末調整:期末應根據實際情況對應付賬款余額進行必要的調整。

綜上所述,企業將應付賬款轉為實收資本時,會計處理包括借記應付賬款科目,貸記實收資本或資本公積科目,將溢價部分貸記資本公積-資本溢價科目,按評估價值借記相應的資產科目,如固定資產、無形資產或長期股權投資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二十六條

有限責任公司的註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全體股東認繳的出資額。

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對有限責任公司註冊資本實收情況和註冊資本最低限額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七條

股東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價並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出資;但是,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能作為出資的財產除外。

對作為出資的非貨幣財產應當進行評估核實,不得高估或者低估其價值。法律、行政法規對評估、定價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八條

股東應當按照公司章程的規定,按時足額繳納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股東以貨幣出資的,應當將出資足額存入有限責任公司在銀行開設的賬戶;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應當依法辦理財產權轉移手續。

股東未按照前款規定繳納出資的,除向公司足額繳納出資外,還應當向已按時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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