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營業執照或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
3.房產證或租賃合同;
4.負責人安全資格證書、安全管理人員安全資格證書、特種作業人員特種作業證書(相關產品);
5.安全監管部門的審核意見;
6.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7.各種安全管理制度和崗位操作規程;
8.危險化學品安全評估報告;
9.安全管理體系目錄、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安全生產責任制、隱患排查治理制度、購銷安全管理制度等22至27項制度(看是否有相應的易制毒、涉爆物品管控增減)。
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無儲存設施)的準備材料有哪些?
1.營業執照的文件和申請書;
2.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崗位操作規程清單;
3.企業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其他從業人員的相關資格證書(復印件)和培訓證明;
4.營業場所產權證明或租賃證明(復印件);
5.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出具的企業營業執照或企業名稱預先核準文件(復印件);
6.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預案登記表(復印件)。
變更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無儲存設施),應當向區安監局行政許可科提交下列申請材料:
1.申請變更營業執照文件及變更申請書;
2.工商營業執照變更復印件(復印件);
3.變更後的負責人安全資格證書(復印件);
4.註冊地址變更的相關證明材料;
5.專項安全評估報告變更危險化學品儲存設施及其監控措施的。
法律依據:
《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第六條
從事危險化學品經營的單位(以下簡稱申請人)應當依法登記為企業,並符合下列基本條件:
(1)營業和儲存場所、設施和建築符合《建築設計防火規範》(GB50016)、《石油化工企業設計防火規範》(GB50160)、《汽車加油站設計與施工規範》(GB50156)和《石油庫設計規範》。
(二)企業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具備與本企業危險化學品經營活動相適應的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並經過專門的安全生產培訓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的考核,取得相應的安全資格證書;特種作業人員經過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並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證;其他從業人員按照有關規定通過安全教育和專業技術培訓;
(三)有健全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崗位操作規程;
(四)有符合國家要求的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預案,並配備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和設備;
(五)法律、法規、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規定的其他安全生產條件。
前款所稱安全生產規章制度,是指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危險化學品購銷管理制度、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制度(包括防火、防爆、防中毒、防泄漏管理等)。)、安全投入保障制度、安全生產獎懲制度、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制度、隱患排查治理制度、安全風險管理制度、應急管理制度、事故管理制度、職業健康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