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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地在中國的甲公司向營業地在法國的乙公司出口壹批貨物。

《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第四十二條規定了對知識產權擔保的限制:

(1)賣方所交付的貨物,必須是第三方不能根據工業產權或其他知識產權主張任何權利或要求的貨物, 但以賣方在訂立合同時已知道或不可能不知道的權利或要求為限,而且這種權利或要求根據以下國家的法 律規定是以工業產權或其他知識產權為基礎的:

(A)如果雙方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預期貨物將在某壹國境內轉售或做其他使用,則根據貨物將在其境內 轉售或做其他使用的國家的法律;或者(B)在任何其他情況下,根據買方營業地所在國家的法律。

(2)賣方在上壹款中的義務不適用於以下情況:

(A)買方在訂立合同時已知道或不可能不知道此項權利或要求;或者(B)此項權利或要求的發生,是由 於賣方要遵照買方所提供的技術圖樣、圖案、款式或其他規格。

根據上述規定,A 項中甲公司並不知曉該批貨物轉售到意大利,因此,甲公司不應承擔依意大利法提 出的知識產權主張產生的賠償責任,A 項錯誤。C 項中甲公司也沒有義務擔保在全球範圍內該批貨物不侵 犯他人的知識產權,因此,C 項錯誤。依上述規定,B、D 選項正確。

常見錯誤考生如果不熟悉《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的關於賣方權力擔保責任的規定,則 很可能錯選其他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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