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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公司股權出資設立有限合夥企業。

法律主觀性:

1.合夥企業的合夥人可以出資入股嗎?

根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合夥人可以以現金、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或者其他財產權利出資,也可以以勞務出資。股權是財產權的壹種,可以作為合夥財產。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第十六條規定,合夥人可以用貨幣、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或者其他財產權利出資,也可以用勞務出資。合夥人以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或者其他財產權利出資的,可以由全體合夥人協商確定,也可以由全體合夥人委托法定的評估機構評估。合夥人以勞務出資的,評估方法由全體合夥人協商確定,並在合夥協議中約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第969條規定,合夥人的出資、合夥事務中合法取得的收益和其他財產,屬於合夥財產。合夥合同終止前,合夥人不得請求分割合夥企業財產。

2.合夥企業中合夥人的最大數量是多少?

法律沒有規定普通合夥的最高合夥人人數,只規定有兩個以上合夥人;對於有限合夥企業,最多50人,合夥人人數在20至50人之間。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第十四條規定,合夥企業應當有兩個以上合夥人。合夥人是自然人的,應當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六十壹條規定,有限合夥企業由二人以上五十人以下的合夥人設立;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有限合夥企業應當至少有壹名普通合夥人。

3.合夥關系退出的規則是什麽?

退夥是指合夥人退出合夥企業,不再具有合夥人資格。加入和退出都會引起權利義務的變化,所以有必要的規則。

1,自願退出

這意味著合夥人按照自己的意願退出合夥。有兩種情況:壹是合夥協議約定合夥企業經營期限的,合夥人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可以退夥,即退夥原因出現;經全體合夥人同意退夥;合夥人難以繼續參與合夥企業的;其他合夥人嚴重違反合夥協議約定的義務。第二種情況,合夥協議未約定合夥企業經營期限的,合夥人可以在不影響合夥企業事務的情況下退夥,但應當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夥人。

2.當然,辭職。

這種退夥也叫法定退夥,《合夥企業法》規定了自願退夥的四種情形,即合夥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被依法宣告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個人喪失償債能力;合夥企業中的全部財產份額由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3、合夥退市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經其他合夥人壹致同意,可以決議撤換合夥人:

(1)未履行出資義務;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合夥企業造成損失;

(三)執行合夥事務時的不當行為。

(四)合夥協議約定的其他原因。

綜上所述,合夥企業的合夥人不得以股權形式出資。合夥人可以用貨幣、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或者其他財產權利出資,也可以用勞務出資。

法律客觀性:

壹、股權出資的條件股權出資是指投資者依法以其持有的本公司股權向其他公司投資的行為。股權出資行為具體包括與他人新設被投資公司或者認購被投資公司增資的行為。《公司法》第二十六條規定,壹人有限責任公司以外的有限責任公司股東可以壹次性出資,也可以分期出資。;二、需要分兩年繳納出資,投資公司可以分五年繳納出資。該條規定了股東出資行為,即股東出資行為包括認繳制和實繳制。認繳是指股東發起設立或認繳公司增資時,可以先書面認繳註冊資本,然後按照出資協議約定的時間繳納所認繳的出資額。所謂實繳制,是指股東發起設立或者認購公司增資時,按照出資協議足額繳納所認購的註冊資本。二。股權出資方式1。投資者以股權出資與他人設立被投資公司的,只能采取認繳方式。被投資公司辦理設立登記時,投資人以其在股權公司持有的股權作為出資。由於被投資公司尚未成立,不能通過股東變更登記為股權公司的股東。投資人的股權出資只能作為認繳的出資額計入被投資公司的註冊資本,出資額在公司成立後壹次性繳足。同時,其他法律或者行政法規對股東出資期限作出了壹般規定,與《公司法》有所不同。強制某些行業的股東壹次性全額繳納,而不是分期繳納。對於某些行業的股東,不允許采取認繳出資的方式,如銀行、保險公司、證券公司等。,而只是實繳出資的模式。所以對於這些行業的公司,在成立新公司時,不允許以股權出資。2.投資者以股權認購公司增資的,只能采取實繳出資方式。雖然《公司法》允許股東認繳增資,但鑒於股權價值變動的不穩定性,如果允許股東認繳增資且出資在兩年內到位,則股東出資的股權價值對被投資公司的風險更大。因此,出於審慎考慮,股東以股權認購增資的,只允許實繳出資。顧名思義,股權出資是股東根據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規定,以其在其他公司持有的股權,以固定的價格設立新公司的行為。那麽股東出資的條件是什麽,股東出資如何驗證?本文為您介紹。三。股權出資基本規則1。可以出資的股權應當是出資人履行了全部出資義務的股權。本文界定了股權本身的範圍,股權是出資的對象。原則上,由於股權可以用貨幣估價、可以依法轉讓、法律、行政法規不禁止其出資的特點,債權人可以用其出資。具體包括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權和依法持有的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權(股份)。但作為出資財產本身的稱謂含義,應該是壹種物權,不包括對等義務。也就是說,用於出資的股權應當是出資人履行完全部出資義務後持有的股權,受讓後公司不再有出資義務的負擔。據此,如果某人只履行了向公司出資的部分義務,則已履行部分對應的股權可以出資,但未履行部分不可以。至於限制性股權的轉讓,比如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持有的股權,只要在認繳時間之前相關限制會自動解除,自然是出資,股權出資規則或登記方式明確與否都不會受到影響。2.可以股權出資的人應當是擬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擬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的發起人、已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和已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的發起人。這篇文章定義了可以通過股權出資的人的範圍。被排除的人包括擬設立壹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擬以募集方式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以及股份有限公司中除發起人以外的其他股東。原因有三:第壹,公司法要求壹人有限責任公司和以募集方式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發起人在公司設立登記前繳納全部出資。第二,股權轉讓或者股權交付(實收)本身的特點要求受讓方應當是現有的法律主體。而擬設立的壹人有限責任公司和擬募集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在設立登記前不具備主體資格,難以繳納股權,其股東或發起人不能以股權出資。第三,從《公司法》第二十七條、第八十三條、第179條的規定來看,《公司法》中允許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包括有限責任公司股東和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不包括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以外的其他股東。而且從國外來看,有些國家的公司法明確規定,只有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才能以非貨幣財產出資。3.可接受股權投資的公司限於已設立的公司、擬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和擬發起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該條款界定了可以接受股權投資的公司範圍。被排除的公司包括擬設立的壹人有限責任公司和擬以募集方式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依據同第(2)條。4.出資比例不得高於公司註冊資本的30%。該條體現了逐步開放股權出資的思路,原因與《公司法》規定貨幣出資額不得低於公司註冊資本的30%相同,是為了在壹定程度上保證公司資產價值的確定性和流動性,維護公司的穩定性。5.股權的估值應以股權所在公司的凈資產、股份總數、確定股東表決權的原則、確定股東分配權的原則、經營狀況為基礎。價值評估是財產轉讓的核心,也是股權能否作為出資方式的爭議焦點。自然是出資規則中不可回避的問題。本條是關於股權價值評估應考慮的因素的規定。影響股權價值的因素因公司而異。壹般來說,公司的凈資產應該是第壹位的,因為凈資產是股權價值的現實體現。其次,股份總數、確定股東投票權的原則和確定股東分配權的原則決定了壹個股東股權利益的大小。尤其是在新公司法規定股權的表決原則和公司利潤的分配原則可以獨立於出資額和股份數而確定之後,理解股東表決權和股東分配權的確定原則就顯得更加重要。再次,公司的經營狀況預示著股權價值的發展方向。此外,當事人還應考慮其他股東的出資地位和能力、公司所從事的行業及整個行業的發展前景、公司管理層的管理水平等等。相對而言,股東為獲得股權所繳納的出資額並不是壹個很重要的因素。6.以股權出資的,應當符合《公司法》關於股權轉讓的規定。除公司章程另有規定外,有限責任公司股權出資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本條規定了股權投資的特殊程序。股權投資與其他非貨幣財產投資壹樣,要經過評估、支付、驗證、登記等程序。此外,股權作為壹種特定的出資方式,也應當有特殊的程序要求,最基本的是應當符合《公司法》關於股權轉讓的規定。原因是股權出資的本質是股權轉讓。與通常的股權轉讓相比,不同之處在於股權出資的受讓方是公司,尤其是擬設立的公司,轉讓的對價是取得受讓公司相應的股權而不是價款。7.辦理股權出資認繳登記時,登記申請書應當載明股權的公司和份額,繳納時差價的處理方式。以有限責任公司股權形式出資的,應當提交公司其他股東半數以上同意的文件或者說明。有限責任公司股東和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認繳出資方式是《公司登記管理條例》規定的登記事項之壹。那麽,如何以股權的形式登記認繳的出資呢?除了遵循壹般規定外,還要研究申請註冊的內容和申請文件的種類。該條是這壹點的具體表現,體現了寬嚴相濟的指導思想。如果嚴格,還可以要求股東在股權價值不足時提交補充擔保;如果比較寬松,可以不要求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提交證明文件或者公司其他股東半數以上同意的說明。要求在登記申請書中明確實繳登記時股權差價的處理方式,因為認繳登記和實繳登記往往不同時進行,有的間隔時間較長,實繳登記時股權價值可能與認繳登記時差異較大,有漲有跌。減少時,應在申請認繳登記時明確股東是否以其他股權或其他財產補足或減少出資。當然,如果認繳登記和實繳登記同時辦理,這個問題自然不存在。8.辦理實繳股權出資登記時,應當提交資產評估機構出具的股權價值評估報告。以有限責任公司股權出資的,還應當提交公司已在登記機關辦理股權變更登記的證明:以股份有限公司記名股票出資的。還應提交修改後的公司股東名冊。9.公司登記機關可以披露股權價值評估報告,接受社會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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