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章 總 則第壹條 為了持續優化營商環境,維護市場主體的合法權益,激發市場活力,推動高質量發展,根據國務院《優化營商環境條例》《山東省優化營商環境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與優化營商環境相關的活動,適用本條例。第三條 優化營商環境應當堅持市場化、法治化、國際化原則,以市場主體需求為導向,以政府職能轉變為核心,營造穩定、公平、透明和可預期的發展環境。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優化營商環境工作的組織領導,完善優化營商環境的政策措施,建立統籌推進、督促落實優化營商環境工作的相關機制,及時協調、解決優化營商環境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發展改革部門是優化營商環境工作的主管部門,負責牽頭推進優化營商環境工作,其他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優化營商環境的相關工作。第五條 市場主體在市場經濟活動中權利平等、機會平等、規則平等。市場主體的財產權利以及其他合法權益和企業經營者的人身權利、財產權利以及其他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犯。
市場主體應當遵守法律、法規,恪守社會公德和商業道德,誠實守信、公平競爭,履行安全、質量擾搜、納稅、生態環境保護、耕地保護、勞動者權益保護、消費者權益保護等方面的法定義務,在國際經貿活動中遵循國際通行規則。第六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結合實際,在法治框架內探索具體可行的優化營商環境新辦法、新措施,並復制推廣行之有效的改革經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