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知識產權保護 - 有關跨國公司的問題

有關跨國公司的問題

跨國公司在當今世界經濟當中占有舉足輕重的位置,它們的活動對世界經濟的發展有著相當重要的作用和影響。跨國公司由在母國設立的母公司和在東道國設立的諸多子公司所組成。在法律上,跨國公司母公司與子公司是相互獨立的法律實體,但是,在經濟上它們又相互聯系著,而且母公司管理和控制著子公司。母公司為了其全球戰略和整體利益,把子公司作為推行其商業政策的工具,甚至不惜犧牲子公司的利益。[1] 在中國,2005年媒體至少對哈根達斯“臟廚房”事件、卡夫餅幹含轉基因成分風波等12起跨國公司弱化責任的事件提出了批評。這說明在中國的市場上,跨國公司同樣面臨企業社會責任的挑戰。由此可知,跨國公司母公司對子公司的責任問題,已經成為目前國際社會關註的重要法律問題之壹。對此種法律規避行為,應該進行統壹的國際監督和管制,這是國際社會,特別是廣大發展中國家的***同要求。[2]

1、 跨國公司的概念和特點

本文的研究對象是跨國公司,所以應明確壹下跨國公司是什麽,以及它具有什麽樣的特點。這樣更便於我們分析問題解決問題。

1.1 跨國公司的概念

什麽是跨國公司,目前在國際上並沒有壹個統壹的法律定義。起初,人們把跨國公司稱為“多國公司、全球企業、多國企業”等等。1983年,聯合國跨國公司委員會在擬訂《跨國公司行為守則》時所下的定義為大多數國家接受,其為:跨國公司是指由分設在兩個或兩個以上國家的實體組成的企業,而不論這些立體的法律形式和活動範圍如何;這種企業的業務是通過壹個或多個活動中心,根據壹定的決策體制經營的,可以具有壹貫的政策和***同的戰略;企業的各個實體由於所有權或別的因素相聯系,其中壹個或壹個以上的實體能對其他實體的活動施加重要影響,尤其可以與其他實體分享知識、資源以及分擔責任。[3]

1.2 跨國公司的特征

1.2.1 跨國性

跨國公司的跨國性主要是指其以本國為基地而從事跨越國界的經營之特征,而非要求其組成實體必須具有不同的國籍。[4] 組成跨國公司的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公司必須設在不同的國家,它的基本模式是母公司與子公司、總公司與分公司。壹般情況下,是指母公司或總公司設在某國,並以母國作為企業集團的基地,而在別的國家(也稱東道國)設立子公司或自己的分支機構即子公司。

1.2.2 戰略的全球性和管理的集中性

因為跨國公司母公司與子公司分設於不同國家,所以跨國公司制定戰略時,不再從某個分公司、某個地區著眼,而是從整個公司利益出發,以全世界市場為角逐目標,從全球範圍考慮公司的生產、銷售、發展政策和策略,以取得最大限度和最長遠的高額利潤。例如:在中國,國外跨國公司都十分重視運用知識產權戰略與策略鞏固和發展自身的競爭優勢,並以此為手段搶占世界市場的制高點。特別是隨著跨國公司采取以知識產權為基礎的“技術—專利—標準”戰略,以及策略性技術聯盟的出現,跨國公司利用知識產權優勢謀求市場競爭更大優勢和更大利潤的特征更加明顯和突出。[5]

1.2.3 公司內部壹體化

跨國公司的法律人格問題,應當包括兩方面。壹方面是母公司以及組成跨國公司的諸實體的法律人格問題;另壹方面是跨國公司能否作為國際法主體的問題。[6] 從中央控制和內部壹體化的活動等方面看,可以說,跨國公司具有企業的特征,是壹個經濟實體;但不是壹個法律實體。

2、 跨國公司的歷史發展及其重要作用

馬克思主義哲學認為凡事物都有其產生發展的過程,跨國公司也不例外,既然分析研究跨國公司就要從它的發展過程說起。近幾十年來,跨國公司已經在世界經濟中占有重要地位,它們的活動對世界經濟發展起著重要作用和影響,在很大程度上,它推動了世界經濟的發展,並且加快全球壹體化的腳步。

2.1 跨國公司的歷史起源

跨國公司並非“古已有之”,而是資本主義在壟斷階段高度發展的產物,它的迅速發展在很大程度上是二十世紀五十年代初的現象。第二次世界大戰後,發達資本主義國家資本積累和集中過程進壹步加強,在許多生產部門,特別是新興工業部門形成少數大企業的統治。由於寡頭統治,競爭對手旗鼓相當,壟斷組織只有利用其資金、技術、管理能力等方面的優勢,將資本轉移到國外去謀求出路,而那些具有廉價原料和勞動力以及有著廣大市場的國家和地區,也就自然而然成為壟斷企業對外投資的主要目標。[7] 此外,隨著科學技術新成果在通訊、交通、運輸、生產等部門的廣泛應用,國際間的經濟交往越來越密切,生產社會化程度的越來越提高,加強了生產和資本的國際化,再加上國際市場上的競爭日益激烈,規模經濟的需要以及大企業加速向多種經營發展,跨國的生產活動已成為世界經濟發展的壹種新趨勢。

2.2 跨國公司的作用

據統計,現在約4萬家跨國公司及其25萬家國外分支機構組成的跨國生產與服務網

絡日益擴大,正在形成壹個由跨國公司組織和管理的國際生產體系。跨國公司是國際經濟行為的核心組織者,並成為國際經濟壹體化的重要推動者。跨國公司是技術開發的主要承擔者,常常將資本、技術、培訓項目、貿易和環境保護等結合在壹起,進行壹攬子有形和無形的綜合資產,這些綜合資產刺激了經濟增長。跨國公司在世界範圍內綜合利用生產要素和生產條件的組織管理能力使其成為潛在的、效率很高的生產組織者。因此,就經濟影響來說,跨國公司在世界範圍內的資源配置、提高母國與東道國競爭力並且推動經濟壹體化進程等方面發揮了極為關鍵的作用。跨國公司集諸種經濟活動於壹身還意味著,東道國的政策需要相應地在廣泛的範圍內對這些公司可能作出的潛在貢獻和作出敏感反應。在政策和制度方面,跨國公司生產的區域戰略加快了區域壹體化的趨勢,壹旦某些國家被納入了這種區域生產網絡,政策上更深地卷人壹體化的壓力也就由此產生了。這意味著鄰近地區國家間更大程度上的政策協調與政策趨同。跨國公司作為壹個與世界經濟有許多聯系的壹體化組織結構內的代理機構,作為國際經濟活動的直接協調者發揮著決定性的作用。[8]

3、 跨國公司母公司對子公司的債務責任及其法律依據

回想壹下上面提到的哈根達斯“臟廚房”事件、卡夫餅幹含轉基因成分風波等12起跨國公司弱化責任的事件,我們不得不關註跨國公司母公司的責任問題。

對跨國公司母公司的責任問題,目前各國有以下不同的做法和觀點:(1)嚴守有限責任原則說。這種觀點認為,母公司與子公司壹般是各自獨立的法律實體,根據法人的有限責任原則,在內部上,股東僅以出資額為限,而公司則以全部資產承擔責任。換言之,母公司與子公司,兩個公司相對獨立。母公司不應對子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2)整體責任說。這種觀點認為,應把跨國公司看作壹個統壹的實體,該實體中任壹組成部分所造成的損害均可歸咎於該實體的整體。也就是說,無論哪個子公司,只要違法,其責任都由設立其的母公司負責。(3)單壹企業說。該說認為,母公司雖然在法律上是相互獨立的法人,但如果從有關因素看,子公司不具有經營自主權,母子公司構成了單壹企業,母公司就應對其子公司的債務負責。即承認母公司與子公司是兩個獨立的法律實體,在例外情況下,如果子公司受母公司的支配和控制,已不具有獨立性時,法院可以認為子公司僅僅是母公司的“化身”,從而適用揭開公司面紗(piercing the corporate veil),否定公司人格獨立,由母公司對子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對此,我國《公司法》做了這樣的規定:“外國公司對其分支機構在中國境內進行經營活動承擔民事責任”但是,在具體的債務清償時,先以其撥付給分支機構的運營資金清償,不足部分再由母公司清償。筆者認為,對跨國公司實行有限責任原則仍具有重要意義,應該在對跨國公司實行有限責任原則的同時,在特殊情況下“揭開公司面紗”。

3.1 對跨國公司實行有限責任原則具有重要意義

對於壹國,原因有以下幾種:(1)有利於鼓勵跨國公司前來投資。如果壹國法律規定外國公司的分支機構適用無限責任原則,這樣就會讓大部分企業望而卻步,不利於壹國引進外資。(2)有利於鼓勵外國投資者與東道國投資的合作,因為采用有限原則可以使外國投資者分散投資風險,同時也可以保護東道國的投資者,合營企業的方法可以使東道國的合營者學到跨國公司先進技術和管理經驗,由於廣大發展中國家需要這些,所以這種方式更是發展中國家所樂意接受的。有限責任原則有時可能對債權人的保護有失公正,但現階段其在經濟生活中所發揮的作用仍是其他制度所無法代替的,利大於弊。(3)有限責任原則在公司法律制度中仍然具有旺盛的生命力。目前對外國投資者的保護,各國壹般都實行國民待遇原則,即跨國公司在投資方面享有與東道國的投資者相互平等的權利與義務。很多發展中國家為了鼓勵外國投資者前來投資,甚至對外國投資者實行較本國投資者更優惠的待遇。如果壹國對本國的投資者實行有限責任,對跨國公司卻實行其他更嚴厲的制度,如要求跨國公司承擔連帶責任等,勢必阻礙外國投資者前來投資。因此,筆者認為,對跨國公司的子公司在總體上實行有限責任原則仍然是權宜之策。

3.2 “揭開公司面紗”的特定情況

目前各國在運用“揭開公司面紗”來處理母公司對子公司對子公司的債務問題時,是基於衡平、正義的考慮。我國的《公司法》雖然沒有對公司獨立人格制度作出規定,但我們在實踐中完全可以根據民法的基本原則誠實信用、公序良俗等,只有在特定情況下才可適用。筆者認為應從以下幾方面來把握“特定情況”:(1)母公司濫用對子公司的控制權,造成子公司徒有其表,沒有自己獨立的意誌和利益;這種情況下,子公司的活動完全是代替母公司,母公司理應承擔責任。(2)子公司資本不足,即子公司的資產總額與其所經營的性質及隱含的風險明顯不對稱或不成比例;(3)母公司操縱子公司實施有損子公司利益的行為。如果跨國公司存在上述情況,壹旦子公司的債務超過其本身的清償能力,必定會使其債權難以實現,母公司就應該對子公司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3.3 母公司對子公司債務責任的法律適用

跨國公司母公司和子公司的住所或註冊地經常位於不同的國家或地區,應使用何國法律來追究母公司的責任?這是壹個有爭論的問題。此問題應從兩個方面來加以認識和解決:壹是直接適用東道國的法律來解決子公司的獨立人格問題;二是子公司人格被否定以後,原子公司因合同或侵權行為而產生的債務應根據合同或侵權行為的法律適用原則來確定應適用的準據法。[

  • 上一篇:金華壹套房子,永康壹套房子,這算二套房嗎?
  • 下一篇:知識產權法學習中遇到的問題,請幫忙?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