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城市互聯網域名管理辦法
非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備案管理辦法
互聯網IP地址備案管理辦法
電子認證服務管理辦法
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管理規定
互聯網著作權行政保護辦法
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
互聯網公告欄服務管理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信息產業部令第3號
《互聯網公告欄服務管理規定》已經2000年10月8日第4次部務會議65438次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信息產業部部長吳基傳
第壹條為加強互聯網公告服務(以下簡稱公告服務)管理,規範電子公告信息發布行為,維護國家安全和社會穩定,維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的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開展公告欄服務和通過電子公告發布信息,適用本規定。
本規定所稱公告欄服務,是指以電子公告欄、電子白板、電子論壇、網絡聊天室、留言板等互動形式為互聯網用戶提供信息發布條件的行為。
第三條公告欄服務提供者開展服務活動,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加強行業自律,接受信息產業部、省、自治區、直轄市電信管理機構和其他有關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監督檢查。
第四條使用公告欄服務系統的互聯網用戶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對發布的信息負責。
第五條從事互聯網信息服務,擬發展公告欄服務的,在向省、自治區、直轄市電信管理機構或者信息產業部申請互聯網信息服務經營許可或者非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備案時,應當進行專項申請或者專項備案。省、自治區、直轄市電信管理機構或者信息產業部經審查符合要求的,在規定時間內與互聯網信息服務壹並予以核準或者備案,並在經營許可或者備案文件中特別註明;不符合條件的,不予批準或備案,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第六條開展公告欄服務,除具備《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規定的條件外,還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壹)公告欄服務有壹定的類別和欄目;
(二)有完善的公告欄服務制度;
(三)公告欄服務有安全措施,包括互聯網用戶註冊程序、互聯網用戶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和技術支持設施;
(四)有相應的能夠有效管理公告欄服務的專業管理人員和技術人員。
第七條已取得經營許可或者已辦理備案手續的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擬開展公告欄服務的,應當向原許可或者備案機關提出專項申請或者專項備案。
省、自治區、直轄市電信管理機構或者信息產業部應當自收到專項申請或者專項備案材料之日起60日內完成審查。經審查符合要求的,予以批準或者備案,並在營業執照或者備案文件中特別註明;不符合條件的,不予批準或備案,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第八條未經特別批準或者特別備案程序,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開展公告欄服務。
第九條任何人不得在公告服務系統發布含有下列內容之壹的信息:
(a)違反《憲法》規定的基本原則;
(二)危害國家安全、泄露國家秘密、顛覆國家政權、破壞民族團結的;
(三)損害國家榮譽和利益的;
(四)煽動民族仇恨、民族歧視,破壞民族團結的;
(五)破壞國家宗教政策,宣揚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六)散布謠言,擾亂社會秩序,破壞社會穩定的;
(七)傳播淫穢、色情、賭博、暴力、兇殺、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侮辱或者誹謗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九)含有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的其他內容。
第十條公告欄服務提供者應當在公告欄服務系統的顯著位置公布營業執照號或者備案號以及公告欄服務規則,並提醒網民發布信息需要承擔的法律責任。
第十壹條公告欄服務提供者應當按照核準或者備案的類別和欄目提供服務,不得超出類別提供服務或者另立欄目。
第十二條公告欄服務提供者應當對互聯網用戶的個人信息保密,未經互聯網用戶同意,不得向他人披露,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三條公告欄服務提供者發現其公告欄服務系統明顯屬於本辦法第九條所列信息內容之壹的,應當立即刪除,保存相關記錄,並向有關國家機關報告。第十四條公告欄服務提供者應當記錄公告欄服務系統發布的信息內容及其發布時間、互聯網地址或者域名。記錄備份應當保存60日,並在有關國家機關依法查詢時提供。
第十五條互聯網接入服務提供者應當記錄互聯網用戶的上網時間、用戶賬號、互聯網地址或者域名、主叫電話號碼等信息,記錄保存期限為60日,在有關國家機關依法查詢時提供。
第十六條違反本規定第八條、第十壹條規定,擅自開展公告服務或者超出核準或者備案的類別、欄目提供公告服務的,依照《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第十九條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十七條在公告欄服務系統中,有本規定第九條規定的信息內容之壹的,依據《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第二十條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十八條違反本規定第十條規定,未公布經營許可證號或者備案號,未公布公告欄服務規則,或者未向上網用戶提示發布信息需要承擔法律責任的,依照《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第二十二條的規定處罰。
第十九條違反本規定第十二條規定,未經他人同意,非法向他人泄露互聯網用戶個人信息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電信管理機構責令改正;給互聯網用戶造成損害或者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法律責任。第二十條未履行本規定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規定義務的,依照《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第二十壹條、第二十三條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二十壹條本規定施行前已經開展公告欄服務的,應當自本規定施行之日起60日內按照本規定辦理特殊申請或者特殊備案手續。
第二十二條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維護互聯網安全的決定
2000年2月28日,第九屆NPC人大常委會第十九次會議通過了《NPC人大常委會關於維護互聯網安全的決定》。以下是《決定》全文:
NPC人大常委會關於維護互聯網安全的決定
(2000年2月28日NPC第九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九次會議通過,65438+)
由國家大力倡導和積極推動的中國互聯網,在經濟建設和各項事業中的應用日益廣泛,引起了人們生產、工作、學習和生活方式的深刻變化,為加快中國國民經濟、科技發展和社會服務信息化進程發揮了重要作用。與此同時,如何保障互聯網的運行安全和信息安全,引起了全社會的廣泛關註。為了興利除弊,促進我國互聯網健康發展,維護國家安全和社會利益,保護個人、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特作出如下決定:
1.為保障互聯網安全運行,凡有下列行為之壹,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壹)侵入國家事務、國防建設、尖端科學技術領域的計算機信息系統;
(二)故意制作、傳播計算機病毒等破壞性程序,攻擊計算機系統和通信網絡,造成計算機系統和通信網絡破壞的;
(三)違反國家規定,擅自中斷計算機網絡或者通信服務,致使計算機網絡或者通信系統無法正常運行的。
二、為維護國家安全和社會穩定,有下列行為之壹,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壹)利用互聯網造謠、誹謗或者發布、傳播其他有害信息,煽動顛覆國家政權、推翻社會主義制度,或者煽動分裂國家、破壞民族團結的;
(二)通過互聯網竊取或者泄露國家秘密、情報或者軍事秘密的;
(三)利用互聯網煽動民族仇恨和歧視,破壞民族團結的;
(四)利用互聯網組織邪教組織、聯絡邪教組織成員,破壞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實施的。
3.為了維護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和社會管理秩序,有下列行為之壹,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壹)利用互聯網銷售偽劣產品或者對商品、服務進行虛假宣傳的;
(二)利用互聯網損害他人的商業信譽和商品聲譽;
(三)利用互聯網侵犯他人知識產權的;
(四)利用互聯網編造、傳播影響證券期貨交易或者擾亂金融秩序的虛假信息;
(五)在互聯網上建立淫穢網站和網頁,提供淫穢網站鏈接,或者傳播淫穢書籍、影片、音像、圖片的。
四、為了保護個人、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利,有下列行為之壹,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壹)利用互聯網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
(二)非法截取、篡改、刪除他人電子郵件或者其他數據,侵犯公民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的;
(三)利用互聯網進行盜竊、詐騙、敲詐勒索的。
五、利用互聯網實施本決定第壹、二、三、四條所列行為以外的其他行為,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六、利用互聯網實施違法行為,違反社會治安管理,尚不構成犯罪的,由公安機關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予以處罰;違反其他法律、行政法規,尚不構成犯罪的,由有關行政管理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罰;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或者紀律處分。
利用互聯網侵害他人合法權益,構成民事侵權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七、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采取積極措施,促進互聯網的應用和網絡技術的普及,重視和支持網絡安全技術的研究和開發,增強網絡安全防護能力。有關主管部門應當加強互聯網運行安全和信息安全的宣傳教育,依法實施有效監督管理,防範和制止利用互聯網進行的各種違法活動,為互聯網健康發展創造良好的社會環境。從事互聯網業務的單位應當依法開展活動。當互聯網上出現違法犯罪行為和有害信息時,應當采取措施停止傳播有害信息,並及時向有關部門報告。任何單位和個人在使用互聯網時,都應遵守法律,抵制各種違法犯罪行為和有害信息。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和國家安全機關應當各司其職,密切配合,依法打擊利用互聯網實施的各種犯罪活動。要動員全社會的力量,依靠全社會的共同努力,保障互聯網的運行安全和信息安全,促進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和物質文明建設。
二零零六年十壹月二十二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修改《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計算機網絡著作權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二)》的決定
(2006年10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406次會議通過)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十八條和《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的規定,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406次會議決定,對《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計算機網絡著作權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作如下修改:
刪除《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計算機網絡著作權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三條。
根據本決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計算機網絡著作權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的條文順序作相應調整,重新公布。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計算機網絡著作權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
法釋[2006]第11號
(2000年10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144次會議根據2003年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302次會議通過《關於修改〈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計算機網絡著作權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的決定》)。根據2006年10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1406次會議《關於修改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計算機網絡著作權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二)》的決定第二次修訂)。
為了正確審理涉及計算機網絡著作權糾紛案件,根據《民法通則》、《著作權法》、《民事訴訟法》的規定,現對此類案件適用法律的若幹問題解釋如下:
第壹條網絡著作權侵權糾紛由侵權行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侵權地點包括實施被訴侵權行為的網絡服務器、計算機終端等設備所在地。侵權地和被告住所地難以確定的,原告發現侵權內容的計算機終端和其他設備所在地可以視為侵權地。
第二條著作權法保護的作品包括著作權法第三條規定的各種作品的數字形式。對網絡環境下不屬於著作權法第三條所列作品範圍,但在文學、藝術、科學領域具有獨創性,並能以某種有形形式復制的其他智力創作,人民法院應當予以保護。
第三條互聯網服務提供者通過互聯網參與他人侵犯著作權行為,或者教唆、幫助他人通過互聯網實施侵犯著作權行為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據《民法通則》第壹百三十條的規定,追究其與其他行為人或者直接實施侵權行為人的共同侵權責任。
第四條提供內容服務的網絡服務提供者,明知網絡用戶通過網絡侵犯他人著作權,或者經著作權人提出有確切證據的警告,仍不采取刪除侵權內容等措施消除侵權後果的,人民法院應當依照民法通則第壹百三十條的規定,認定其與網絡用戶承擔相同的侵權責任。
第五條提供內容服務的互聯網服務提供者無正當理由拒絕提供著作權人請求追究侵權人侵權責任的侵權人在其網絡上的註冊信息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據《民法通則》第壹百零六條的規定追究相應的侵權責任。
第六條網絡服務提供者故意上傳、傳播或者提供專門用於故意規避或者破壞他人著作權技術保護措施的方法、設備或者材料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當事人的訴訟請求和具體案件,依照著作權法第四十七條第(六)項的規定,追究網絡服務提供者的民事侵權責任。
第七條著作權人向網絡服務提供者提出侵權信息警告或者請求侵權人網上註冊信息時,未出示身份證明、著作權權屬證明和侵權證明的,視為未提出警告或者請求。
網絡服務提供者在著作權人出示上述證明後仍不采取措施的,著作權人可以依照著作權法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的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裁定停止相關行為、訴前財產保全和證據保全,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請裁定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影響,人民法院應當準許。
第八條網絡服務提供者在著作權人提出有確切證據的警告後,采取刪除被控侵權內容等措施,被控侵權人要求網絡服務提供者承擔違約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著作權人指控侵權不實,被指控的侵權人請求賠償網絡服務提供者采取措施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應當責令給予警告的人承擔賠償責任。
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維護互聯網安全的決定
(2000年2月28日NPC第九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九次會議通過,65438+)
由國家大力倡導和積極推動的中國互聯網,在經濟建設和各項事業中的應用日益廣泛,引起了人們生產、工作、學習和生活方式的深刻變化,為加快中國國民經濟、科技發展和社會服務信息化進程發揮了重要作用。與此同時,如何保障互聯網的運行安全和信息安全,引起了全社會的廣泛關註。為了興利除弊,促進我國互聯網健康發展,維護國家安全和社會利益,保護個人、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特作出如下決定:
1.為保障互聯網安全運行,凡有下列行為之壹,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壹)侵入國家事務、國防建設、尖端科學技術領域的計算機信息系統;
(二)故意制作、傳播計算機病毒等破壞性程序,攻擊計算機系統和通信網絡,造成計算機系統和通信網絡破壞的;
(三)違反國家規定,擅自中斷計算機網絡或者通信服務,致使計算機網絡或者通信系統無法正常運行的。
二、為維護國家安全和社會穩定,有下列行為之壹,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壹)利用互聯網造謠、誹謗或者發布、傳播其他有害信息,煽動顛覆國家政權、推翻社會主義制度,或者煽動分裂國家、破壞民族團結的;
(二)通過互聯網竊取或者泄露國家秘密、情報或者軍事秘密的;
(三)利用互聯網煽動民族仇恨和歧視,破壞民族團結的;
(四)利用互聯網組織邪教組織、聯絡邪教組織成員,破壞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實施的。
三、為了維護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和社會管理秩序,有下列行為之壹,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壹)利用互聯網銷售假冒偽劣產品或者對商品和服務進行虛假宣傳;
(二)利用互聯網損害他人的商業信譽和商品聲譽;
(三)利用互聯網侵犯他人知識產權的;
(四)利用互聯網編造、傳播影響證券期貨交易或者擾亂金融秩序的虛假信息;
(五)在互聯網上建立淫穢網站和網頁,提供淫穢網站鏈接,或者傳播淫穢書籍、影片、音像、圖片的。
四、為了保護個人、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利,有下列行為之壹,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壹)利用互聯網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
(二)非法截取、篡改、刪除他人電子郵件或者其他數據,侵犯公民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的;
(三)利用互聯網進行盜竊、詐騙、敲詐勒索的。
五、利用互聯網實施本決定第壹、二、三、四條所列行為以外的其他行為,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六、利用互聯網實施違法行為,違反社會治安管理,尚不構成犯罪的,由公安機關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予以處罰;違反其他法律、行政法規,尚不構成犯罪的,由有關行政管理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罰;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或者紀律處分。利用互聯網侵害他人合法權益,構成民事侵權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七、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采取積極措施,促進互聯網的應用和網絡技術的普及,重視和支持網絡安全技術的研究和開發,增強網絡安全防護能力。有關主管部門應當加強互聯網運行安全和信息安全的宣傳教育,依法實施有效監督管理,防範和制止利用互聯網進行的各種違法活動,為互聯網健康發展創造良好的社會環境。從事互聯網業務的單位應當依法開展活動。當互聯網上出現違法犯罪行為和有害信息時,應當采取措施制止有害信息的傳播,並及時向有關部門報告。任何單位和個人在使用互聯網時,都應遵守法律,抵制各種違法犯罪行為和有害信息。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和國家安全機關應當各司其職,密切配合,依法打擊利用互聯網實施的各種犯罪活動。要動員全社會的力量,依靠全社會的共同努力,保障互聯網的運行安全和信息安全,促進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和物質文明建設。
雖然國家對網絡有那麽多規定。
但是壹旦出現網絡糾紛,還是很難得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