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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形資產的披露壹般位於財務報告的什麽位置?

壹是適當擴大無形資產的核算範圍,規範無形資產的確認。

比較我國企業會計準則與國際會計準則的規定,不難發現,我國企業會計準則對無形資產的核算內容采用列舉法,認為無形資產主要包括專利、非專利技術、商標、版權、土地使用權、特許權等。,而《國際會計準則第38號無形資產》(以下簡稱ISA38)對準則的會計內容采用排除法。筆者認為,采用列舉法來規範我國無形資產的會計內容,最大的優點是簡潔明了,易於操作和實施。然而,我國企業會計準則中無形資產的核算範圍遠小於國際會計準則。這種做法的結果是,壹些具有核心競爭力的企業賬面資產總額被嚴重低估,從而在壹定程度上扭曲了企業的財務狀況。

借鑒國際會計準則的規定,筆者認為,企業應當對符合無形資產定義、符合無形資產確認條件的項目進行確認。具體而言,企業在確定無形資產確認範圍時,應當考慮以下因素:

壹是知識產權創新資產,即企業在生產經營過程中發明創造的高新技術或技術訣竅,除了會計準則所列的專利權、著作權、商標權外,還應包括商業秘密和技術秘密。

二是市場型資產,即與客戶結構和市場因素相關的無形資產,包括品牌聲譽、企業品牌和服務品牌;與客戶的關系,如銷售網絡、分銷渠道和長期客戶。

三是組織管理資產,即與組織協調、管理溝通等相關的無形資產。如獨特的企業文化、企業管理方式、信息技術交流、網絡工作體系、融資關系等。

四是員工的基礎資產,即與員工業務能力、創新能力相關的無形資產,包括員工的業務能力、專業水平、心理狀態等。

因為這些項目首先由企業擁有或控制,其次屬於企業的非貨幣性,所以只要這些項目能夠單獨辨認,相關的經濟利益很可能流入企業,其成本能夠可靠地計量,就應當確認為無形資產。

第二,進壹步完善無形資產的計量

(壹)自行開發無形資產的計量

根據新準則的規定,企業應將無形資產的研發行為分為研究階段和開發階段。對於研究階段發生的費用,應通過“研發支出-研究支出”科目歸集,並於會計期末結轉至當期損益(管理費用);至於開發階段的支出,在發生時在“研究支出-開發支出”中歸集,在研發行為完成後根據研發成果區別對待:研發失敗的,將歸集的開發支出結轉至當期損益(管理費用);研發成功,最終形成無形資產的,在申請登記過程中發生的采集開發費、律師費、登記費等費用計入無形資產成本。與2001版會計準則相比,對於無形資產,新準則規定將符合要求的開發費用計入無形資產成本,壹定程度上克服了舊準則在確定自主研發的無形資產成本時本末倒置的弊端,更加合理真實地反映了無形資產成本。但筆者認為,新的計量模式也存在可操作性差的矛盾,也給了企業相當大的盈余操縱空間。原因如下:

首先,研究階段和開發階段很難劃分。雖然新標準定性區分了研究階段和開發階段,但研究是指原計劃的調查,以獲取和了解新的科學或技術知識,而開發是指在商業生產或使用之前,將研究成果或其他知識應用於某項計劃或設計,以生產新的或實質性改進的材料、裝置、產品等。,但筆者認為企業的研發行為屬於技術性很強的工作。當研究進入發展階段時,會計師們怎麽辦

其次,即使研究階段的判斷不存在技術障礙,企業的研究行為和開發行為是同時進行還是交替進行,也是壹個不容忽視的問題。再次,在R&D失敗的情況下,將大量開發支出作為R&D完工會計期間的費用處理也是不合理的,這也為企業盈余管理提供了較大的空間。

最後,R&D失敗的開發支出將壹次性計入損益,這將導致研究企業賬面損益的巨大波動,嚴重影響研究企業的財務形象。筆者認為,自行開發無形資產的會計計量應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改革:壹是明確研究階段和開發階段的判斷標準,使標準更具可操作性;第二,對於沒有無形資產的研發支出,如果金額較大,應當采用系統的方法分攤計入各期的費用,如果金額較小,應當直接計入當期損益,防止企業損益出現較大波動。

(二)關於無形資產減值問題

《企業會計準則第6號——無形資產》規定,當無形資產滿足《企業會計準則第8號——資產減值》規定的資產減值條件時,企業應當計提減值準備。同時規定無形資產減值準備不能轉回。然而,這種方法的必然結果是無形資產的賬面價值與其實際價值嚴重偏離,特別是在市場環境日益改善、無形資產在培育企業核心競爭力中的地位日益明顯的情況下,會計信息的有用性和相關性將大打折扣。因此,筆者認為防止企業利用資產減值調整利潤的措施應考慮如何保證無形資產減值準備計提的科學性,加強無形資產減值準備的監管,采取疏而不堵的制度設計,提高會計信息的有用性和相關性。

此外,無形資產減值後的價值如何攤銷,是現行無形資產準則沒有進壹步規範的問題。筆者認為,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第4號——固定資產》的相關規定,無形資產的攤銷基數應為扣除累計減值準備後的金額。

第三,進壹步完善企業無形資產的信息披露制度

《企業會計準則第6號——無形資產》的實施,擴大了企業無形資產披露的範圍和內容,在壹定程度上改善了企業無形資產的信息披露,增強了財務報告的有用性。然而,與國外企業相比,中國企業無形資產占總資產的平均披露比率仍處於較低水平。

此外,無形資產的信息披露還存在信息披露範圍狹窄的問題。按照現行會計準則,無形資產的確認在符合無形資產定義的基礎上,還應當滿足資產的成本能夠準確計量,相關的經濟利益能夠確定流入企業,企業能夠以明確的證據對無形資產預計使用壽命中可能存在的各種因素作出合理的估計。但實際上,有些無形資產的支出和收入是不確定的,對未來的收入並不完全具有排他性,這就使得無形資產的大部分信息並沒有在報表中披露,如品牌、人力資本等。

現行的財務報告體系註重交易的記錄和反映。通過外包和投資轉讓獲得的無形資產可以在財務報告中確認和披露,而顯示企業未來超額盈利能力的無形資產,如抵押服務權、捕撈許可證和進口配額等,不能用現值計量。雖然有些無形資產的價值發生了重大變化,但由於缺乏交易,無法在財務報表中確認,從而低估了企業無形資產的整體價值。再者,無形資產信息披露模糊,指標單壹。在當今知識技術高度發達的時代,如果在研發階段沒有準確的信息披露,就無法判斷企業無形資產的科技含量和盈利能力,信息使用者也難以了解和分析企業的業績和資產。綜上所述,筆者認為,無形資產計量困難不能成為信息披露不完整、不準確的理由,無形資產的披露應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改進:

壹是完善企業無形資產信息披露制度,增加無形資產披露的強制性規定。在信息披露制度上落實民事賠償責任,構建強制披露與自願披露相結合的無形資產信息報告制度。同時,政府相關部門、市場交易機構和審計機構對信息披露進行監督和審計,加強信息監管的規範性,加強執行情況的檢查,規範企業會計行為,增強信息的客觀性、可驗證性和透明度,加強無形資產信息披露監管的全面性和權威性。

二是完善無形資產信息披露制度,建立統壹規範的無形資產報表披露格式。在明確範圍的基礎上,確定無形資產披露的內容,建立包括資產負債表、利潤表、現金流量表等現有表格在內的格式體系。立足中國實際,有選擇地借鑒國外智力資本計量報告體系,建立公司品牌和產品文化補充報告。還可以借鑒固定資產的壹些披露格式,對無形資產的原值、累計攤銷值、凈值進行披露,以克服無形資產披露的隨意性。

三是完善第三方評估機制。在對專業性強、復雜程度高的無形資產進行計量時,應引入外部評估師,完善評估體系,加強職業道德建設,完善評估執業制度,規範執業行為,合理定價,使無形資產的披露信息更加可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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