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幫忙找壹個辯題的材料

下面是我從網上隨便找的壹篇,在當前看來,因為計算機網絡技術普及所帶來的著作權保護問題已經很多,現實中看是"弊大於利".那麽妳既然要參加這次的辯論會,我給妳提供壹下幾個陳述要點和辯論要點,希望對妳辯論賽有所幫助.

不然的話,這次辯論賽還真不好打.

我方主要陳述及論點:

1.網絡技術普及有利於著作權保護,但當前的網絡環境並不成熟,管理並不完善.

(不要和對方辯友談論現實,否則妳們說不過他們,他們會舉出現實中的很多例子.)

2.壹般網絡上傳的文章,既然選擇了上傳到網上,就是默認允許轉載或修改.

說真的,我個人感覺這個辯題不好.外界討論很多,好象都在說網絡不好.法律也規定數字化作品具有著作權,但又很容易被侵權.網絡機制還不健全,妳們壹定要抓住"發展"兩個字.

網絡著作權法律保護若幹思考

金陵科技學院人文學院 葉曉輝

[摘要]:隨著高科技的迅猛發展以及互聯網在我國的迅速普及,網絡環境中的法律問題也日漸突出,其中網絡著作權問題已成為全社會關註的焦點,本文力求在我國網絡著作權立法滯後的背景下,根據我國現行的《著作權法》,對有關網絡著作權的幾個法律保護問題,提出若幹思考,以真正促進網絡信息業的健康發展。

[關鍵詞]: 網絡著作權 著作權人 網絡作品 網絡環境

隨著網絡技術和電腦技術的發展和普及,網絡正在以驚人的發展速度和廣泛的影響力,滲透到我們工作、學習和生活的方方面面,因此網絡環境中的法律問題也日漸突出,其中網絡著作權問題已成為全社會關註的焦點,因其也涉及到對在傳統媒體形態下確立的著作權制度的沖擊,網絡環境的著作權問題引起法學界的進行認真研究與思考,本文力求在我國網絡著作權立法滯後的背景下,根據我國現行的《著作權法》,對有關網絡著作權的幾個法律問題,談點粗淺的看法,以求教於法律界同仁。

壹、關於網絡著作權

我國《著作權法》第十條第五項明確規定了著作權人對作品享有使用權。該使用權包括對作品的復制、播放、發行等權利。最高人民法院今天公布了關於審理涉及計算機網絡著作權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二條 受著作權法保護的作品,包括著作權法第三條規定的各類作品的數字化形式。在網絡環境下無法歸於著作權法第三條列舉的作品範圍,但在文學、藝術和科學領域內具有獨創性並能以某種有形形式復制的其他智力創作成果,”因此,網絡作品著作權是著作權人對其文學、藝術、科學作品依法享有的壹種民事權利,包括人身權和財產權。

網絡作品的著作人身權是作者享有的與人身不可分割的,沒有直接經濟利益體現的權利。它體現作者的風格、修養、思想和名份,著作人身權也稱為精神權利。由於網絡作品載體的特殊性,使得網上的作品很容易被其他不享有該作品著作權的網民對作品的署名和內容作改動,從而使權利的歸屬引起混亂,在網絡環境下形成大量的侵權事件,使之成為關註的焦點。

網絡作品的著作財產權是指著作權人通過復制、表演、發行、翻譯、註釋等方式使用作品並由此獲得報酬的權利,以及許可他人以上述方式使用作品,並由此獲得報酬的權利,是對作者付出勞動的壹種補償。在互聯網上出現了壹種新的情況,那就是著作權與鄰接權的融合。在互聯網上,被傳播者不可能再以被動單壹的身份出現,任何作品只要上載到互聯網上,就會產生自動傳播結果,就可以任憑他人復制、購買、接收,使作者的財產權得以喪失。被傳播者直接進行傳播的法律結果就是著作權與鄰接權的融合,即被傳播者直接實現出版發行權、播放權、間接表演權。被傳播者權利中,融合了有關鄰接權內容,充實進傳播者的著作權、表演權、播放權等。

二 、網絡著作權侵權案件的主要現狀

(壹)網絡侵犯傳統媒體作品著作權的財產權的行為,即復制、表演、發行、翻譯、註釋等方式使用作品並由此獲得報酬的權利,以及許可他人以上述方式使用作品,並由此獲得報酬的權利。

在網絡環境下的侵犯著作權和根據我國《著作權法》第二十二條規定,除了有些復制(供用戶瀏覽、學習、研究等十二項)不需要著作權人的授權外,復制作品必須取得著作權人的授權,否則視為對版權人的侵權。網絡環境下的知識產權侵權是傳統的知識產權侵權行為在網絡媒介中的延伸。近幾年來網絡環境下的著作權案件屢有發生,而許多著作權人由於法律意識淡薄,在自己的正當權益受到侵害時,自己還全然不知,少數有識之士則拿起了法律武器為自己討回公道。

(二)非著作權人侵犯網絡作品人的著作權中的人身權之壹即署名權

網上的作品與發表在報紙上的作品相比,只不過是傳播的載體不同而已,前者是以報紙這種傳統的紙質媒體傳播,而後者是以網絡這種新型媒體傳播,二者在本質上是壹致的。從網上“下載”網絡作品,與摘登其他報紙的作品壹樣,應視為“轉載”,應依照《著作權法》第三十二條規定,對著作權人的合法權利予以保護。據了解,不少報紙都在無償使用網上作品,而且經常不署原作者的姓名。如1999年9月17日,南京地區的壹家報紙就在文化娛樂版上,以《老謀子緬懷黑澤明》為題,登載了壹篇電影導演張藝謀紀念日本電影大師黑澤明的壹篇文章。該文章的作者是張藝謀,其最初發表的紙質媒體是美國《時代》周刊。但該報登載時卻署名“辛浪”。且不論該報是否給張藝謀寄了稿費,單從署名來看,就已經侵犯了作者的署名權。

(三)侵犯網頁著作權的行為 是網絡對網絡的侵權行為

這類侵權行為更多地表現為對其他網站的信息資源著作權的侵犯,這種侵權行為因為技術上的便利而十分常見,成為侵犯網絡作品著作權行為的主要部分。特別是有些商業站點,缺乏信息資源,未經授權大量摘抄新聞媒體的網絡版信息,它已引起了許多網上媒體的關註。1999年4月中旬,由新華社、人民日報社、中央電視臺、中國青年報社牽頭,國內23家有影響的上網媒體首次相聚北京,原則通過了《中國新聞界網絡媒體公約》,呼籲網上媒體應充分尊重相互之間的信息產權和知識產權;呼籲全社會尊重網上的信息產權和知識產權,堅決反對和抵制任何相關的侵權行為;各公約單位鄭重約定,凡不屬於此公約的其他網站,如需引用公約單位的信息,應經過授權,並支付相應費用,使用時,或註明出處,或建立鏈接;各網絡媒體無論規格高低、實力大小,實行產權面前人人平等。

(四)非著作權人擅自對網絡作品進行下載、轉載

網絡作為壹種大眾傳媒手段,有資源***享的權力,但是這種權力是有前提條件的。如,在網站上發表的署真名實姓的政論、時評、理論文章等作品,是作者本人的勞動創造,其發表、轉載的權利應該歸作者所有,但是實際情況是壹旦作品發表,壹些網站、媒體就會不顧原發作品網站的公告、告誡,無視作者的作品擁有的著作權隨意轉載,造成侵權。其主要表現為:壹是末經授權,便轉載、使用作品;有的作品在壹個網站發表後,隨後就會被幾家或多家網站、報紙等媒體轉載、發表,不通知原作者,使原作者沒有知情權,更談不上對作品的擁有財產權;二是不支付相應的稿酬。對不付稿酬的網站,作者給其投稿是自願的壹種約定。但是壹些支付稿酬的網站,只付給往其網站的投稿作者的稿酬,對其轉載的作品不支付稿酬,使作者勞動創造的權利得不到應有的回報;三是有的作品時常被亂轉亂用,甚至剽竊,壹般網站都有壹個約定俗成的規定:就是轉載作品時必須註明原文出處,但是往往壹篇作品在壹家網站發表後,就會隨後被多家網站轉載,出處亂註,有的還不註明出處;有的人還急功近利,公然剽竊作者作品,甚至有的連題目都不改壹下,便換掉作者的名字,公然發表在網站上(不是各網站的論壇)或發表在報紙等媒體上,這就是對作者作品著作權的嚴重侵犯。

習慣上,當作品在報紙上發表後,除非著作權人聲明不得轉載、摘編,其他報紙可以轉載、刊登,這就是法定許可:即在法律規定的情況下,使用受著作權保護的作品,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但是應當向著作權人支付報酬並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稱。在網絡上允許轉載對作品的轉載等使用者也應當支付報酬;作品再使用時要註明出處,在網絡上的作品,只要權利人在自己作品登載時簡單註明“不得轉載”字樣,就需要經過權利人的許可才行。否則就是侵犯網絡作品的著作權。

由此可見,對網上作品的侵權已經從文字作品發展到軟件、音樂、影視等多種作品,網上著作權保護本身已是成為不可忽略的問題。對此若不加註意,在有形市場打擊侵犯知識產權的努力會在壹定程度上落空,放縱網上盜版,還會使“繁榮文化創作”的號召落空,因為稍聰明點的侵權人都會轉移到侵權成本更低的網上,長此放任將搞垮軟件產業以及音像、影視等產業,最終將不利於國家經濟的發展、不利於公眾獲得優秀的文化產品。筆者認為對加強對網絡著作權的保護刻不容緩。

三、網絡著作權法律保護若幹思考、

(壹)加強對網絡作品的人身權利保護

雖然《著作權法》中的有關權利的保護基本適用於網絡環境,但鑒於網絡的特點,有必要強調壹下網絡環境下的人身權利保護。有人曾說國際互連網將成為作者人身權利的"終結者",在網絡上,每個人都有能力同時成為作者、出版商和侵權人,在網絡環境下,人身權利受到前所未有的挑戰,每個人都能夠輕而易舉而且天衣無縫地改變他人作品,並向全球傳播。所以在網絡環境下作者、表演者的人身權利需要獲得法律有效保護,同時明確規定網絡上人身權利保護的對假名和匿名的作品不受法律保護。這不僅是為了作者、表演者的利益,更是為了公眾的利益。因此在網絡環境下保護作者的人身權利,更重要的目的是為了保證公眾獲得真實可靠的信息。

筆者認為:在互聯網上因為網絡著品的人身權利受到新的傳播環境的影響,過多強調提高保護並不是最佳選擇,還有可能影響互聯網的發展並阻礙作品傳播和著作權產品的流通。這就需要使人身權利保護保持在適當的限度,合理的是在網絡這個特殊的環境下允許作者放棄人身權利,目的在於減輕著作權產品在市場上流通的障礙,使人身權利順應市場經濟的需要。

(二)加快網絡著作權保護的立法思考

網絡立法要促進網絡健康發展,不僅要具有壹般法律的強制性,還應具有激勵性。在立法中應當充分考慮網絡環境的特殊性,網絡信息傳播快捷、覆蓋面大,如網站上自行發表的作品與傳統媒體上刊出的作品應有區別,如果對轉載他人作品管制過嚴,勢必會影響網絡文化的繁榮。法律保護的目的是鼓勵傳播,繁榮創作,保護和促進網絡業和著作權的***同健康發展。國家通過立法賦予民事主體對網絡知識財產和相關的精神產品享有著作權,明確侵權範圍、行為種類、賠償標準及侵權主體承擔的法律責任,這是當前網絡文化和網絡經濟健康發展迫切需要解決的問題。沒有網絡著作權的立法,就沒有知識財產的法權形態,也就沒有其原創者和其他權利人的法律地位。因此,建立和不斷完善包括網絡著作權在內的著作權法律保護體系是當務之急,網絡著作權保護作為著作權法的前沿課題,有許多問題需要進壹步探討和研究,雖然我國第壹部網絡著作權行政管理規章《互聯網著作權行政保護辦法》出臺使我國的網絡著作權保護達到國際領先水平,從法的位階看,該《辦法》屬於部門規章壹類,效力不及憲法、法律和行政法規,筆者認為,從長遠看,更重要的是加快對《著作權法》在實踐中修改、完善和制定保護網絡著作權的專項法律或行政法規如《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或《互聯網著作權保護條例》。

(三)依法加強網絡行業管理和提高公民的法律保護意識的思考

加強網絡行業管理,增大網絡監控力度。首先要充分認識在加入WTO後和市場競爭新形勢下依法治企的重要性和緊迫性,充分認識到,防患於事前的關鍵就是網絡行業自上而下重視依法經營,堅持依法規範網絡行業的壹切活動;不斷提高懂法、守法、用法的法律素質和道德水準,網絡行業要建立健全依法管理知識產權的責任制,明確職責分工,加強網絡行業各個環節的管理,法律事務、市場經營、網站管理、增值服務、企業形象宣傳等部門均為著作權管理的責任單位,要建立相關責任考核制度,對出現侵權和影響企業形象的違法違規行為要追究相應責任。

通過在全民普法教育中,加大對網絡、計算機安全和著作權保護的法制等方面教育。要組織網絡用戶認真學好與知識產權有關的法律法規,熟悉相關國際公約,使人們澄清模糊意識,既增強了自我保護意識,在思想上樹立了壹道“防火墻”,又可以加強自我約束力度,減少網絡作品的著作侵權行為的發生。

綜上所述,在網絡環境、網絡技術的發展對網絡著作權保護帶來了巨大的挑戰,因此筆者認為對於網上作品的著作權法律保護問題還需進壹步研究,如何既不要讓包括版權在內的知識產權保護問題成為妨礙計算機網絡技術發展的因素,又不能以犧牲包括作家、科學家、藝術表演家在內的知識產權擁有者的合法權益來換取互聯網等高新技術的推廣與發展,更不能為某些利用高新技術和他人知識產權來牟取暴利的不法之徒創造條件,成為網絡著作權保護法律制度建立和完善的全新課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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