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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知識產權的案例

案例分析:

北大方正集團有限公司、北京紅樓計算機科學技術研究所訴北京高術天力科技有限公司、北京高術科技公司侵犯計算機

軟件著作權糾紛提審案

北大方正公司是方正RIP、方正字庫、方正文合軟件的著作權人,也是日本網屏(香港)有限公司激光照排機在中國的銷售商。高術公司曾為北大方正公司代理銷售激光照排機業務,銷售的激光照排機使用方正RIP軟件和方正文合軟件。之後代理關系終止。高術公司與網屏公司簽訂銷售激光照排機的協議,約定高術公司銷售激光照排機必須配網屏公司的正版RIP軟件或北大方正公司的正版RIP軟件。北大方正公司懷疑高術公司有制售上述軟件的嫌疑,委派員工以個人名義(化名),並申請某公證處公證人員參加,多次與高術公司員工聯系購買激光照排機。高術公司派員工在北大方正公司員工臨時租用的房間內安裝了激光照排機,在北大方正公司自備的兩臺計算機內安裝了盜版方正RIP軟件和方正文合軟件,並提供了刻錄有上述軟件的光盤。某公證處對上述過程進行了現場公證。北大方正公司以高術公司

侵犯其享有的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為由訴至法院。壹審法院認為,北大方正公司采取的是“陷阱取證”的方式,該方式未被法律所禁止,應予認可,高術公司應立即停止侵權行為。高術公司不服,提起上訴。二審法院認為,北大方正公司的此種取證方式並非獲取侵權證據的唯壹方式,此種取證方式有違公平原則,壹旦被廣泛利用,將對正常的市場秩序造成破壞,故對該取證方式不予認可。北大方正公司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請再審。

本案的焦點在於“陷阱取證”方式合法性的認定。在法律和司法解釋對此種取證方式的合法性沒有明文規定的情況下,最高人民法院再審判決根據本案的具體情況,按照利益衡量及價值取向的方法,對該取證方式的正當性進行分析,進而肯定了本案北大方正公司取證方式的合法性。本案的示範意義在於,民事法律原則上不實行法定主義,對於法無明文規定的行為,不能簡單地適用“法無明文禁止即允許”的原則,而需要根據利益衡量和價值取向決定其是否合法。這種裁判方法具有壹定的普遍適用意義。

該案曾被媒體稱為“全國最大的反盜版案”,壹度引起軟件行業及法律界的廣泛關註。該判決結果有利於解決此類案件取證難問題,起到威懾和遏制侵權行為的作用,符合我國關於加強知識產權保護,努力創造有利於提高自主創新能力的法制環境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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