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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哪些人為了搞發明而被趕出國家

壹、違反國家法律的發明創造的人

在我國,法律的最終目的在於維護公***利益,約束各種行為符合公眾普遍接受的倫理道德標準,因此違反國家法律的發明創造本質上也違反公***利益或者違反社會公德。基於這樣的理由,專利法將違反國家法律作為不授予專利權的情形之壹。

“違反國家法律的發明創造”應當理解為壹項發明創造的目的本身的為我國法律明文禁止或者與我國法律相違背。

由於賭博、吸毒、偽造公文印章是我國刑法禁止的,因此有關專門用於賭博的設備、機器或工具,吸毒者的器具,偽造國家貨幣、票據、公文、證件、印章、文物的設備等的發明創造,都屬於違反國家法律的發明創造,不能被授予專利權。應當註意,如果發明創造的目的並沒有違反國家法律,只是不按正常方法予以應用有可能導致違反國家法律的後果,則不能因為該發明創造的濫用會違反國家法律而拒絕對此類發明創造授予專利權。例如以治療疾病為目的的麻醉品、鎮靜劑、興奮劑,以及以娛樂為目的的遊戲機、棋牌等。

巴黎公約第4條之四規定:“不得以專利產品的銷售或者依專利方法制造的產品的銷售受到本國法律的限制或者限定為理由,而拒絕授予專利或者使專利無效。”巴黎公約作出上述規定的理由是:壹種產品的銷售或者使用受到本國法律的限制或者限定,有可能僅僅是出於安全、質量或者其他方面的考慮,或者是因為壹種產品的制造或者銷售的壟斷權已經授予某些特定企業。對於前者,隨著社會的發展和情況的變化,國家法律可能會修改或廢止,不應僅僅由於這壹原因而不授予專利權;對於後者,專利權人有可能會獲得國家給予的實施許可,也不應當僅僅由於這壹原因而不授予專利權。

TRIPS協議第27條之二規定:“為了保護公眾利益或者社會公德,包括保護人類、動物或植物的生命及健康,或者為了避免對環境的嚴重汙染,各成員均可以排除某些發明的專利性,禁止這類發明在該成員地域內的商業性實施,其條件是這樣的排除並非僅僅因為該成員的國內法律禁止這類發明的實施。”

TRIPS協議作出上述規定,其出發點在於擔心有些國家由於種種原因,例如意識形態、歷史文化傳統、宗教信仰等等,或者僅僅從保護本國利益的角度出發,排除壹些發明創造獲得專利保護的可能性,從而影響外國申請人的利益。

從文字內容來看,本條規定與TRIPS協議的上述規定存在壹定差別。本條並行地規定了三種不授予專利權的情形,即違反國家法律、違反社會公德和妨害公***利益。其中,只有後兩種情形是TRIPS協議允許各國予以排除的。

但是,根據國家知識產權局審查指南的解釋以及國家知識產權局在專利審查中所采用的實際標準,我國實質上已經充分采納了TRIPS協議的規定。經過對審查指南的修改和完善,現實情況是:凡是需要以“違反國家法律”為理由予以駁回的專利申請,均可以依據“違反社會公德”或者“妨害公***利益”為理由予以駁回,至少到目前為止還沒有遇到反例。從理論上看,也不存在這樣的發明創造,它既不違反社會公德,又不妨害公***利益,同時也不屬於專利法第二十五條排除的範圍,例如科學發現等等,卻因為違反國家法律而不能授予專利權。

盡管如此,為了與TRIPS協議的規定相壹致,適應我國加人世界貿易組織的需要,避免由此而產生不必要的爭議,在第二次修改專利法實施條例時,在其總則部分新增加了第九條,對本條所稱“違反國家法律”的含義作了進壹步的限定性解釋。該條規定:“專利法第五條所稱違反國家法律的發明創造,不包括僅其實施為國家法律所禁止的發明創造。”

二、違反杜會公德或者妨害公***利益的發明創造都人

“違反社會公德”的發明創造,是指對於樹立社會主義的道德風尚不僅不能產生任何積極的作用,相反還會產生壹定程度的破壞作用的發明創造。例如對涉及淫穢內容的外觀設計或者偷盜的工具等授予專利權,公眾將難於理解和接受。這些發明創造在專利公報上公布或者推廣應用後會產生與社會主義道德風尚相違背的效果,對這種發明創造自然不能授予專利權。

當然,倫理道德觀念的內涵隨著時間的推移和社會的進步會發生變化,因此具體什麽是違反社會公德的發明創造,在不同的時期或者在不同的地方,其結論有可能是不壹樣的。

“妨害公***利益”的發明創造,是指發明創造雖對某些人有這樣那樣的益處,但是從總體來說有損於公***利益,對整個社會沒有益處,例如會嚴重汙染環境、損害珍貴資源、破壞生態平衡、致人傷殘或者造成其他危害的發明創造。例如,壹種用以防止汽車被盜的裝置采用釋放催眠氣體的辦法,使盜車者在開車時失去控制,從而便於抓獲偷盜者,壹但是由於這種裝置也會給行人造成危害,故不能被授予專利權。

中國專利局1996年12月9日公布的第11號審查指南修改公報更確切地表述了對“妨害公***利益”所規定的範圍,使之由原來的“妨害公***利益是指發明創造以致人傷殘或損害財物為手段實現其目的,從而會給國家和社會造成危害或者使其正常秩序受到影響”,現修改為:“妨害公***利益,是指發明創造的實施或使用會給公眾或社會造成危害;或者會使國家和社會的正常秩序受到影響。”這樣,不僅對過去需要以“違反國家法律”為理由予以駁回的壹些發明創造,例如賭博器具、吸毒器具、偽造貨幣或票據的器具等,均可以“妨害公***利益”為理由予以駁回,而且對於過去難於找到恰當駁回依據的壹些發明創造,例如算命工具、包括國旗圖案在內的外觀設計等等,也提供了適合的駁回依據。

但是,如果壹項發明創造只是由於利用不當或者被濫用而可能造成社會危害,就不能因此而拒絕授予專利權。對人體有壹定副作用的藥品、放射性診斷治療設備等,均因上述原因而不能以“妨害公***利益”為理由拒絕授予專利權。

總之,規定對違反國家法律、社會公德或者妨害公***利益的發明創造不授予專利權是為防止對可能引起擾亂社會、導致犯罪或者造成其他不安定因素的發明創造也授予專利權,也是為了維護國家和人民的根本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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