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侵犯知識產權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明知他人實施侵犯知識產權犯罪,而為其提供貸款、資金、賬號、發票、證明、許可證件,或者提供生產、經營場所或運輸、儲存、代理進出口等便利條件、幫助的,以侵犯知識產權犯罪的***犯論處。《刑法修正案(九)》增設了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針對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為其犯罪提供互聯網接入、服務器托管、網絡存儲、通訊傳輸等技術支持,或者提供廣告推廣、支付結算等幫助的行為獨立入罪。確定幫助侵犯他人知識產權的遊戲平臺完成支付結算的行為屬於何罪的關鍵是行為人是否明知他人實施的行為侵犯知識產權。如果被告人雖然明知該遊戲平臺實施的行為是違法犯罪行為,但對其具體是否侵犯著作權、侵犯商業秘密等並不明確,認定被告人涉嫌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更為準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