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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合夥與普通合夥的區別與聯系

法律分析:1。公司債務的責任。

根據《合夥企業法》的規定,有限合夥由普通合夥人和有限合夥人組成。普通合夥人對合夥企業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有限合夥人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合夥企業的債務承擔責任。可見,普通合夥人對公司債務的承擔大於有限合夥人。

2.與這家企業的交易。

根據《合夥企業法》的規定,除合夥協議另有約定或者全體合夥人壹致同意外,普通合夥人不得與合夥企業進行交易。有限合夥人可以與該有限合夥企業進行交易。因此,在關聯方交易中,法律允許有限合夥人與企業進行交易。

3.就不競爭而言。

根據規定,有限合夥人可以單獨或者與他人合作從事與本有限合夥企業相競爭的業務;但是,合夥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可見,法律允許有限合夥人從事與本企業競爭的業務。

4.在財產份額質押方面。

根據《合夥企業法》的規定,普通合夥人以其在合夥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出質的,必須經其他合夥人壹致同意;未經其他合夥人壹致同意,其行為無效,給善意第三人造成損失的,行為人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有限合夥人可以質押其在有限合夥企業中的財產份額。

5.在財產份額轉讓方面。

根據規定,除合夥協議另有約定外,普通合夥人將其在合夥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合夥人以外的人時,必須經其他合夥人壹致同意;有限合夥人可以根據合夥協議將其在有限合夥企業中的財產份額轉讓給合夥人以外的人,但應當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夥人。可見,除非合夥協議另有約定,普通合夥人向合夥人以外的人轉讓財產份額時,必須經其他合夥人“壹致同意”,而有限合夥人轉讓時,按照規定只需“通知”即可。

法律依據:《合夥企業法》第二條本法所稱合夥企業,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依照本法在中國境內設立的普通合夥企業和有限合夥企業。普通合夥企業由普通合夥人組成,普通合夥人對合夥企業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本法對普通合夥人的責任形式有特別規定的,依照其規定。有限合夥由普通合夥人和有限合夥人組成。普通合夥人對合夥企業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有限合夥人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合夥企業的債務承擔責任。

第十四條設立合夥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有兩個以上合夥人。合夥人是自然人的,應當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二)有書面合夥協議;

(三)合夥人認繳或者實繳的出資額;

(四)有合夥企業的名稱和生產經營場所;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合夥企業法》第六十四條有限合夥人可以用貨幣、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或者其他財產權利出資。

有限合夥人不得以勞務出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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