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有限合夥是合夥的壹種,但它是合夥的壹種特殊形式。在有限合夥企業中,至少有壹人必須是普通合夥人。合夥企業經營不善或出現債務危機時,普通合夥人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有限合夥人只享受有限的利益,承擔有限的責任,這是有限合夥企業的特殊之處。
2.《合夥企業法》規定,有限合夥企業至少有壹個有限合夥人和壹個普通合夥人。有限合夥人不得執行合夥事務或者代表合夥企業。只有普通合夥人才能執行合夥事務,代表合夥企業。在合夥企業中,可能有壹個以上的普通合夥人。
3.在合夥企業中,執行事務合夥人可以通過以下方式產生:全體普通合夥人共同執行、全體普通合夥人分別執行、全體普通合夥人委托壹名普通合夥人執行、全體普通合夥人委托其中壹名普通合夥人執行。
4.所以綜上所述,有限合夥可以有兩個執行合夥人。
擴展數據:
設立有限合夥企業的條件:
1.有限合夥企業應當由二個以上五十個以下的合夥人設立,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2.有限合夥企業應當至少有壹名普通合夥人。
3.有限合夥企業的名稱中應當標明“有限合夥”字樣。
4.有限合夥人可以用現金、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或者其他財產權利出資。
5.有限合夥人不得以勞務出資。
6.有限合夥人應當按照合夥協議按時足額繳納出資;未按時足額繳納的,應當承擔還錢義務,並向其他合夥人承擔違約責任。
7.有限合夥企業的登記事項應當載明有限合夥人的姓名和認繳的出資額。
8.在有限合夥企業中,普通合夥人執行合夥事務。執行事務的報酬和報酬提取方式,執行事務合夥人可以要求在合夥協議中約定。
9.有限合夥人不執行合夥事務,不得代表有限合夥企業。
參考資料:
百度百科-有限合夥企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