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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合夥企業如何分紅?

法律主觀性:

《合夥企業法》頒布以來,國內湧現出壹大批優秀的合夥企業,如黑石集團、紅杉資本等。有限合夥公司的存在實現了合夥企業經營權和出資權的分離,可以促進我國私募股權基金和股權投資基金的發展。

壹、如何設立有限合夥企業

成立條件:

(壹)有限合夥企業由二個以上五十個以下的合夥人設立,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二)有限合夥企業應當至少有壹名普通合夥人;

(三)有限合夥企業的名稱中應當標明“有限合夥”字樣;

(四)有限合夥人可以以現金、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或者其他財產權利作價出資;

(五)有限合夥人不得以勞務出資;

(六)有限合夥人應當按照合夥協議按時足額繳納出資;未按期足額繳納的,應當承擔回款義務,並向其他合夥人承擔違約責任;

(七)有限合夥企業的登記事項應當載明有限合夥人的姓名和認繳的出資額;

(8)在有限合夥企業中,普通合夥人執行合夥事務。執行事務合夥人可以要求在合夥協議中確定執行事務報酬和報酬提取方式;

(九)有限合夥人不執行合夥事務,不得對外代表有限合夥企業。

二。有限公司合夥協議的內容

《有限合夥協議》規定了合夥企業的建立和經營以及合夥人之間的權利和義務。

合夥協議應當由全體合夥人協商壹致,以書面形式訂立。合夥協議包括以下內容:

(壹)普通合夥人和有限合夥人的姓名和住所;

(二)執行事務合夥人應當具備的條件和選任程序;

(三)執行事務合夥人的權限及違約處理措施;

(四)執行事務合夥人的免職條件和更換程序;

(五)有限合夥人加入或者退出合夥企業的條件、程序和相關責任;

(6)有限合夥人與普通合夥人相互轉換的程序。

三。有限合夥公司解散的法定情形

根據《合夥企業法》的規定,有限合夥公司的解散有下列法定情形:

(壹)合夥期限屆滿,合夥人決定不再經營;

(二)合夥協議約定的解散事由出現;

(三)全體合夥人決定解散;

(4)合夥人連續30天未達到法定人數;

(五)合夥協議約定的合夥目的已經實現或者無法實現;

(六)營業執照被依法吊銷、責令關閉或者撤銷;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原因。對於企業經營者或者個人來說,設立有限合夥公司會有歧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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