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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合夥企業如何納稅?

法律主觀性:

隨著《合夥企業法》的實施,國內湧現出壹大批優秀的有限合夥企業,如青島威爾、南海創投等。隨著這些企業的發展,很多人對有限合夥企業的了解需求越來越大,比如“有限合夥企業如何納稅”等等。

壹、有限合夥企業如何納稅

根據《民法》,合夥企業是非法人組織。因此,有限合夥企業也是非法人組織。因為不具備法人性質,所以不用繳納企業所得稅。那麽有限合夥企業如何納稅呢?對於有限合夥企業,其合夥人由個人和法人組成。因此,當有限合夥企業盈利時,按照合夥協議約定的利潤分配方式,個人以其收入繳納個人所得稅,法人以其利潤繳納企業所得稅。

二、有限合夥企業的設立條件

(壹)有限合夥企業由二個以上五十個以下的合夥人設立,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二)有限合夥企業應當至少有壹名普通合夥人;

(三)有限合夥企業的名稱中應當標明“有限合夥”字樣;

(四)有限合夥人可以以現金、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或者其他財產權利作價出資;

(五)有限合夥人不得以勞務出資;

(六)有限合夥人應當按照合夥協議按時足額繳納出資;未按期足額支付的,應當承擔償還貨款的義務,並向其他合夥人承擔違約責任;

(七)有限合夥企業的登記事項應當載明有限合夥人的姓名和認繳的出資額;

(8)在有限合夥企業中,普通合夥人執行合夥事務。執行事務合夥人可以要求在合夥協議中確定執行事務報酬和報酬提取方式;

(九)有限合夥人不執行合夥事務,不得對外代表有限合夥企業。

三。關於執行有限合夥事務的特別規定

(壹)有限合夥事務的執行人

根據《合夥企業法》,普通合夥人在有限合夥企業中執行合夥事務。

(二)禁止有限合夥人執行合夥事務。

《合夥企業法》規定,有限合夥人不執行合夥事務,不得代表有限合夥企業。有限合夥人的下列行為不視為執行合夥事務:

(1)參與普通合夥人的加入或退出決策;

(二)對企業的經營管理提出建議;

(三)參與選擇承辦有限合夥企業審計業務的會計師事務所;

(四)取得經審計的有限合夥企業財務會計報告;

(五)在涉及自身利益的案件中,查閱有限合夥企業的財務會計賬簿等財務資料;

(六)在有限合夥企業中的利益受到侵害時,向責任合夥人主張權利或者提起訴訟;

(7)當執行合夥人怠於行使權利時,為企業利益督促其行使權利或以個人名義提起訴訟;

(8)依法為本企業提供擔保。

此外,《合夥企業法》規定,第三人有理由相信有限合夥人是普通合夥人並與其進行交易的,有限合夥人對該交易承擔與普通合夥人相同的責任。有限合夥人擅自以有限合夥的名義與他人進行交易,給有限合夥或者其他合夥人造成損失的,有限合夥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三)有限合夥企業的利潤分配

《合夥企業法》規定,有限合夥企業不得將全部利潤分配給部分合夥人;但是,合夥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

(4)有限合夥人的權利

(1)有限合夥人可以與本有限合夥企業進行交易;但是,合夥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

(二)有限合夥人可以單獨或者與他人合作從事與本有限合夥企業相競爭的業務;但是,合夥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

(3)有限責任合夥人可將其在有限責任合夥中的財產份額作出質押,但協議另有約定者除外。

(四)可以根據合夥協議將其在有限合夥企業中的財產份額轉讓給合夥人以外的人,但應當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夥人。

納稅是每個公民和組織必須履行的義務。有限合夥企業雖然不是法人組織,不需要納稅,但合夥人是個人,也是法人。所以有限合夥公司需要按照收入納稅。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企業以貨幣形式和非貨幣形式從各種來源取得的所得,為收入總額。包括: (壹)銷售商品收入;(二)提供勞務收入;(三)財產轉讓所得;(四)股息、紅利和其他股權投資收益;(五)利息收入;(六)租金收入;(七)特許權使用費收入;(八)接受捐贈收入;(九)其他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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