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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正抄襲門的律師解讀

王軍律師,盈科律師事務所高級合夥人,擅長版權&娛樂傳媒領域糾紛多年,瓊瑤公司曾向他咨詢本次於正“侵權”風波。

Q:於正是否構成對瓊瑤的侵權,各種聲音說法不壹,您怎麽看?

A:現在 有壹些說法不是特別審慎,對於不同作品之間是否存在版權侵權的認定,還是應當以實際完成相關作品的具體比對作為判斷基礎。因為,著作權侵權的判斷標準只有兩個:壹個是接觸,壹個是實質性相似。從接觸的問題來講,瓊瑤老師的《梅花烙》早就公開發表了,無論原著小說還是由其改編的影視劇,社會影響力與知名度均很大,所以從《著作權法》來判定“接觸”是完全不存在問題的;關於實質性相似,是從“作品的獨創性表達”層面上來進行判別的,著作權法通常只能保護作品的表達內容、表達方式,而不能直接保護作品的思想與創意,這就意味著,《宮鎖連城》(《宮3》)是否侵犯《梅花烙》的著作權,關鍵看前者是否抄襲、剽竊了後者具體的創意表達,不進行作品的客觀比對而妄下結論,都是不客觀的。

《宮3》在電視臺首播前幾天,瓊瑤老師那邊就通過聯系人把相關涉嫌侵權的部分內容發給我看,以我對相關內容的初步比對和理解,現在 我只能說,存在“高度涉嫌”侵權的可能性,具體明確的結論,還需等我詳盡看過《梅花烙》原著作品及涉案電視劇之後才能最終做出判斷,當然,法律上的證據梳理與認定是個專業技術活兒,我還需具體指導瓊瑤老師方面就比對什麽、如何比對、具體比對到什麽程度來重新做些功課,這需要些時間。

Q:既然瓊瑤開播前已經跟您咨詢了相關的侵權情況,為什麽後來沒有走法律途徑,而是寫公開信聲討?

A:壹個完整的法律程序是需付出較大的時間成本的,從委托律師準備證據到起訴立案,開庭審理再到生效判決,通常需要花上壹年甚至更長的時間,很顯然,這些工作是不可能在涉嫌侵權電視劇的首播周期內完成的,這對於瓊瑤老師來說,即使最終維權成功,也無異於“遲到的正義”,太過滯後,而選擇第壹時間與電視劇制片方、播出方直接溝通以及向廣電主管部門行政舉報與投訴,既屬無奈之舉,也寄希望於就此能夠方便快捷地解決問題。

當然,直接走司法訴訟途徑維權也並非完全沒有捷徑可走,可以參照此前“錢鐘書先生書信拍賣案”,基於侵權事實進行充分的證據準備,向法院申請訴前臨時禁令,要求法院裁定禁止侵權電視劇的繼續播出,在緊急情況下,法院在48小時內即可做出臨時禁令的裁定。

當然,瓊瑤老師的公開信聲討,取得了非常大的輿論關註和社會反響,即將到來的4月26日是世界知識產權日,無論作為當事人還是知識產權律師、社會公眾,都期待著廣電主管部門能夠給出壹個說法或積極地回應,這對於糾正影視行業的抄襲風氣、維護產業的健康發展是必要的。當然,如果事態走勢不能像瓊瑤老師所期待的,訴訟維權恐怕也將在所難免。

Q:至於最終是否侵權,具體如何判定?

A:相似作品間是否構成著作權侵權,關鍵看“是在借鑒創意,還是在抄襲表達”,前者無法界定為版權侵權,而後者則屬於典型的版權侵權。表達是什麽,就文學作品或影視作品而言,通常包括故事情節、重要橋段、人物安排與關系、命運發展、創意對白、個性描述、敘事連結創意等,通過這些方面的具體比對,來看是否存在表達上的實質性相似,應該說,基於初步證據做判斷,《宮3》在上述壹些方面與《梅花烙》確有相似之處。就比對而言,既包括點對點的細節比對,而包括故事人物與敘事的整體融合性比對,不可割裂判斷。從整個影視行業的版權侵權現狀來看,更多的是“改頭換面”、“偷龍轉鳳”的“高級抄襲”,個案判斷、綜合評價是非常必要的。

Q:抄襲多少比例構成侵權,法律對此有量化嗎?

A:法律上並沒有這樣壹個比例,我看到圍繞這壹版權爭議的壹個說法是“如果抄襲不超過20%就不構成侵權”,這個說法在法律上是不成立的,就侵權本身來說,只要有接觸且構成實質性相似,且實質性相似的內容構成了壹個相對完整的創意表達,那麽,就應當認定為版權侵權。即便抄襲比例只有1%,但如果這恰恰是作品裏最具戲劇化、獨創性表達的橋段,也應當受法律保護,不能說因為抄得少就不會受到法律制裁。

這個案子還有壹個點值得關註,存在對瓊瑤有利的兩個證人。《宮3》的女演員戴嬌倩[微博],此前曾有壹個采訪說《宮3》是脫胎於《梅花烙》的,她的這種表達是否可以足以對某些情節進行印證和說明,對《梅花烙》權益的保護是壹個重要的證據。另外,壹個叫李亞玲的編劇,也有公開言論說,於正曾試圖請她改編《梅花烙》,這個如果查證屬實,從抄襲、高級改編的主觀故意或者惡性來講,對瓊瑤老師比較有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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