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輿論監督的法律依據

輿論監督的法律依據:為公***利益實施新聞報道、輿論監督等行為的,可以合理使用民事主體的姓名、名稱、肖像、個人信息等;使用不合理侵害民事主體人格權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行為人因侵害人格權承擔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等民事責任的,應當與行為的具體方式和造成的影響範圍相當。

法律分析

輿論監督,全稱為社會輿論監督,是我國監督體系中社會監督,外部監督的壹種,其實質是公眾的監督。輿論監督作為公民憲法權利監督權的體現和常見形式,是社會公眾運用各種傳播媒介對社會運行過程中出現的現象表達信念、意見和態度的活動。輿論則是公眾對特定話題所反映的多數意見之集合,是壹種社會評價和社會心理的集中體現。輿論監督常與新聞媒體聯系在壹起,但其本身並不能直接與新聞媒體劃等號,因為新聞不壹定是輿論,新聞媒體只是傳播意見進而形成輿論的工具,總之,新聞媒體的監督只是輿論監督的壹種,而非全部,輿論只是借助於傳播工具實現其監督的目的。輿論監督也是黨和人民通過新聞媒介對社會進行監督的壹種方式。 所謂輿論,即公眾對特定話題所表達的多數意見之集合,是壹種社會評價和社會心理的集中體現。所謂監督,解釋是監察督促,也即監督包含兩層意思:壹是監察,二是督促,監察的目的是發現問題,督促的目的是解決問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民法典》

第九百九十九條 為公***利益實施新聞報道、輿論監督等行為的,可以合理使用民事主體的姓名、名稱、肖像、個人信息等;使用不合理侵害民事主體人格權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第壹千零二十五條 行為人為公***利益實施新聞報道、輿論監督等行為,影響他人名譽的,不承擔民事責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壹的除外:(壹)捏造、歪曲事實;(二)對他人提供的嚴重失實內容未盡到合理核實義務;(三)使用侮辱性言辭等貶損他人名譽。

《中華人民***和國食品安全法》第十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食品安全的宣傳教育,普及食品安全知識,鼓勵社會組織、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食品生產經營者開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規以及食品安全標準和知識的普及工作,倡導健康的飲食方式,增強消費者食品安全意識和自我保護能力。新聞媒體應當開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規以及食品安全標準和知識的公益宣傳,並對食品安全違法行為進行輿論監督。有關食品安全的宣傳報道應當真實、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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