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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界定的知識產權範圍包括

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界定的知識產權範圍包括:

版權及相關權、商標、地域標識、工業品外觀設計、專利、集成電路布圖設計、未公開的信息包括商業秘密等七種知識產權

主要條款

主要條款有:

壹般規定和基本原則,關於知識產權的效力、範圍及使用標準,知識產權的執法,知識產權的獲得、維護及相關程序,爭端的防止和解決,過渡安排,機構安排、最後條款等。

協定的主要內容是:

提出和重申了保護知識產權的基本原則,確立了知識產權協定與其他知識產權國際公約的基本關系。

TRIPS協議強制性地規定各成員均必須對藥品授予專利權,這給廣大發展中國家的民眾以能夠支付得起的價格獲得治療各種流行疾病的藥品帶來了負面影響。

在發展中國家的大力推動下,2001年在多哈召開的世界貿易組織部長級會議通過了《關於知識產權協議與公***健康的宣言》。

該宣言承認許多發展中國家所面臨公***健康問題的嚴重性,強調需要將TRIPS協議的相應修改作為國際社會解決公***健康問題舉措中的壹部分。

依照該宣言的要求,世界貿易組織總理事會於2003年通過了落實多哈宣言的決議,並在2005年於香港召開世界貿易組織部長級會議之前通過了對TRIPS協議的相應修改方案。

在1883年之前,知識產權的國際保護主要是通過雙邊國際條約的締結來實現。1883年《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問世後,《保護文學藝術作品伯爾尼公約》、《商標國際註冊馬德裏協定》等相繼締結。

在壹個世紀左右的時間裏,世界各國主要靠這些多邊國際條約來協調各國之間差距很大的知識產權制度,減少國際交往中的知識產權糾紛。

世界貿易組織的TRIPS協議是1994年與世界貿易組織所有其他協議壹並締結的,它是迄今為止對各國知識產權法律和制度影響最大的國際條約。與過去的知識產權國際條約相比,該協議具有三個突出特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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