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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日本簽訂專利轉讓或許可協議需要註意哪些問題?應該參考哪些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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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辦理向外國人轉讓專利申請權或者專利權審批登記辦法》(國家知識產權局公告第94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實施細則》第十四條規定,中國境內的單位或者個人向外國人轉讓專利申請權或者專利權的,應當經國務院對外經濟貿易部門會同國務院科學技術行政部門批準。關於如何實施這壹規定的問題,經與商務部協商,現就根據專利法實施細則第十四條向外國人轉讓專利申請權或專利權的審批和登記事宜公告如下:

1.擬轉讓的專利申請權或者專利權涉及禁止類技術的,依據《技術進出口管理條例》予以禁止,不得轉讓;

二、轉讓的專利申請權或專利權涉及限制技術的,當事人應當按照《技術進出口管理條例》的規定辦理技術出口審批手續;經批準的,當事人憑技術出口許可證到我局辦理轉移登記手續;

3.轉讓的專利申請權或者專利權涉及無償技術的,當事人應當按照《技術出口管理條例》和《技術進出口合同登記管理辦法》辦理技術出口登記手續;登記後,當事人憑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或地方商務主管部門頒發的《技術出口合同登記證》到我局辦理轉移登記手續。

特此公告。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知識產權局

2003年12月26日

根據專利法第10條第三款

轉讓專利申請權或者專利權的,當事人應當訂立書面合同,並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登記,由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予以公告。專利申請權或者專利權的轉讓自登記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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