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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不正當競爭到底是什麽?

法律主觀性:

知識產權與反不正當競爭法的區別1。調整對象不同:1,反不正當競爭法的調整對象是:(1)主要調整狹義的不正當競爭行為(2)行政壟斷和限制競爭行為2。知識產權法的調整對象:調整因知識產權的歸屬、行使、管理和保護而產生的社會關系。二、法律特征不同:1,反不正當競爭法的特征。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最顯著的特點是調整對象的特殊性,即調整市場競爭中發生的不正當競爭行為。法律明確規定了經營者的哪些行為屬於不正當競爭行為。應該停止。就行為人而言,法律並沒有直接規定他們享有什麽權利,而是規定他們有什麽不作為的義務。《反不正當競爭法》旨在通過制止不正當競爭和制裁違法行為,保護自由、公平、合理的競爭,保護其他經營者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經濟秩序。2.知識產權法的特點:(1)法定時效;(2)必須是法律直接確認的,即國家授予的;(3)擁有財產權和人身權的雙重權利;(四)必須受到公共利益的限制;三、堅持的原則不同:1、反不正當競爭法的基本原則:(1)自願原則(2)平等原則(3)公平原則(4)誠實信用原則(5)遵守公認的商業道德原則(2)知識產權法原則:(1)

法律客觀性:

不正當競爭是壹個非常寬泛的概念,泛指工商活動中壹切違反誠實信用和公平競爭原則的商業行為,包括壟斷、限制競爭行為和狹義的反不正當競爭行為。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規定,“本法所稱反不正當競爭,是指經營者違反本法規定,損害其他經營者的合法權益,擾亂社會經濟秩序的行為。”這裏指的是狹義的不正當競爭。《反不正當競爭法》列舉了11種不正當競爭行為,其中涉及知識產權的有以下四種:(1)商品假冒行為包括商品主體混淆行為,表現為三種情況:1)假冒他人註冊商標;2)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稱、包裝、裝潢,造成與他人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購買者誤認為是該知名商品;3)擅自使用他人的企業名稱,導致人們誤認為是他人的商品。還包括商品的虛假標註行為,也表現為三種情況:1)在商品上偽造或者冒用認證標誌、名牌標誌等質量標誌;(二)偽造產地,對商品的產地、來源或者出處作虛假表示;3)對商品質量作引人誤解的虛假表示。(二)虛假宣傳,是指經營者利用廣告或者其他方法,對商品的質量、成分、性能、用途、生產者、有效期限、產地等作與實際情況不符或者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導致用戶、消費者誤解。廣告經營者在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的情況下,代理、設計、制作、發布虛假廣告。(三)侵犯商業秘密商業秘密的法律保護在第七期已經有詳細論述,這裏不再贅述。(4)商業誹謗,是指經營者以捏造、散步虛假事實等不正當競爭手段,詆毀、貶低競爭對手的商業信譽、商品聲譽,削弱其競爭實力的行為。具體手段包括發布對比廣告或聲明性公告,貶低競爭對手的聲譽;唆使或收買某些人,以客戶或消費者的名義投訴,詆毀競爭對手的聲譽;通過商業會議或發布商業信息詆毀競爭對手的質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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