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域名未註銷備案被動侵權

壹、域名未及時註銷備案,具有被訴侵權的風險

根據現有制度下,當域名註冊者未及時對域名進行續期,從而導致域名過期被回收,且個人與企業往往也不會去主動註銷在申請使用域名時候的備案信息。當域名經過回收後重新開放註冊時,往往會被檢測未註銷備案域名的註冊機構進行搶註冊,而第三方重新註冊到該域名後,由於備案主體信息還存在,因此會存在由備案主體為該域名對應網站的行為進行負擔的法律風險。

案例1:

a公司是壹家專註電子產品、塑膠、模具、熱流道技術的企業,因其名下作為官網使用的網絡域名過期後被舍棄,既未進行續費又未及時註銷備案信息,從而被第三方惡意搶註後制作視頻侵權網站,結果a公司被版權方起訴承擔侵害信息網絡傳播權的侵權責任。而該案件壹審法官也認定以“工信部備案主體”作為侵權責任承擔主體結案,判令a公司對“侵權行為”承擔壹定的侵權責任。

事實上該類情形並非個例,通過檢索發現,中小微企業間存在大量的該類“被動侵權”的情形。其實際情況為大多數中小微企業會選擇註冊域名作為自己的企業網站使用,但後續因業務調整或者其他原因,主動放棄相關域名的使用,因不了解域名備案相關規定,故未曾主動去註銷其在工信部的備案信息,其後被第三方註冊使用後,而現在認定的傾向是歷史備案人要對使用人的行為承擔壹定的後果。

上述案件中法官也對該類行為進行了判定確認:工信部ICP備案主體即為法定的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在沒有相反證據足以推翻的情況下,在工業和信息化部的ICP/IP地址/域名信息備案管理系統查詢到的網站主辦單位應被認定為備案網站的運營者,其應當就涉案的侵權行為承擔責任。

上述認定為現在法院的普遍判決傾向,但是經過筆者檢索,仍有不少法官認為,不能僅僅依據備案主體信息就認定其為實際的侵權主體,實際的侵權主體應當為侵權事實發生期間網站域名的實際所有人而非ICP備案主體,從而不支持備案主體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的主張。

生效案例判決

在前述的幾個案件的審理調查中發現,法院在認定侵權網站實際使用者的時候,往往從壹下角度進行逐步判斷:

首先,鑒於從法律及行政管理規定的角度均未要求域名的持有者與網站的經營者必須為同壹主體,且現實中存在租用域名經營網站等情況,故壹般意義上,域名的持有者與域名項下的網站的經營者並不存在壹壹對應關系,不能僅以域名的持有者來認定網站的經營者。故壹般情形下利用實際註冊人來主張“備案主體”並非實際網站經營者的抗辯往往得不到法院支持。

其次,原告根據工信部ICP/IP地址/域名信息備案管理系統記載的信息,在侵權期間涉案網站的主辦單位是備案主體。故對於主張“備案主體”於被訴侵權行為發生期間為涉案網站經營者這壹主張,完成了初步證明責任。需要“備案主體”來提供證據其並非涉案網站域名的實際持有者及涉案網站的經營者,亦未實施上述侵權行為,若其未能提供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其事實主張的,應承擔不利的後果。

最後,根據雙方證據進行綜合判斷,認定實際實施侵權行為的主體及承擔責任主體。這裏需要註意的是,被告是否應當承擔民事法律責任,仍應根據《民法典》及相關規定予以認定,即具有相應的侵權行為,才有責任。而《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屬於規範互聯網信息服務活動的行政法規,不屬於規範網絡民事侵權行為及侵權責任認定的特別法律規定,不能據此作為承擔侵權責任的依據。

而備案主體只能作為初步認定侵權人的依據,而當有證據能夠明確的指出侵權事實發生期間該域名為他人所有並使用,則不應當再依據備案主體來認定侵權責任承擔主體。

因此律師建議,特別是中小微企業,需要好好檢查自己的網站及域名,如果具有丟棄域名,要及時註銷備案信息,避免不必要的侵權訴訟風險。

二、域名被惡意搶註後導致被動侵權,備案人如何維權?

由於對域名的疏於管理,在域名過期時未能及時進行備案註銷,很多不法分子利用這種沒有取消備案的域名,衍生多條“灰產”、“黑產”。最常見的是壹些不法分子就會暗中檢測這些域名,在域名重新開放註冊的第壹時間將其搶註,而這種搶註往往是通過某些境外的域名註冊機構進行。由於該類域名已經有工信部備案信息,不需要重新備案。不法分子會直接利用該域名,實施違法犯罪行為,包括詐騙、強迫交易、敲詐勒索等,或者高價打包賣給下遊的‘黑產’團夥使用。更有甚者自己運營侵權網站,而向實際“備案主體”主張維權的自導自演行為。

我們尊重知識產權,但我們也堅決反對利用該行為進行惡意訴訟的行為。因此碰到該類惡意團隊,需要我們積極主動應訴維權。

第壹,核查原告方是否具有明確的維權基礎。和其他訴訟案件壹樣,首先可以從原告提交的起訴材料進行審查,看原告是否屬於實際權利主體以及是否有實際的維權基礎。(具體可參考上述xx案例)。對權屬不明特別是“自導自演”虛假訴訟的主體,總能夠找到其瑕疵部分。

第二,證明自身並非網站實際運營主體。該類證明材料較多,可根據具體案件情況有針對性性的舉證,具體可選擇證明力度較大的材料進行舉證。如向域名服務商購買域名時候的合同、與服務商簽訂網站搭建協議等;檢索查詢域名現有註冊人信息,壹般可以通過“whois”查詢等其他域名檢索網站,對域名註冊人的信息進行匯總,能夠證明其與被告不屬於同壹人。但該類方法弊端為對利用國外公司註冊的域名很難檢索到有效信息。

第三,地方通信管理局出具的域名備案信息。該證據壹般需要向法院申請調查函,列明具體需要調查的內容,往往能夠查詢到備案主體對域名的實際使用信息,已經備案過程中的審查信息,能夠有效證明備案主體的實際使用時間。

第四,除了上述證據外,可以通過第三方網站進行查詢,查詢涉案域名的歷史網頁快照信息;查詢涉案域名的歷史註冊商信息;對比歷史ip對應的物理地址信息。通過以上信息對比,佐證其並非“備案主體”在實際運營,並進壹步找出實際侵權主體。避免自己承擔壹定的侵權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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