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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有權拒絕公司樂捐制度嗎

有的企業為了對員工進行有效管理,在企業內部規定了壹種名為“樂捐”的制度。例如,有員工上班遲到,未規範著裝或被客戶投訴的,該員工就應當支付壹定金額的款項或被扣除相應金額的工資。“樂捐”的金額壹般不大,往往是幾十元或幾百元。根據百度百科,所謂“樂捐”,就是向關帝廟捐款,這種民俗早在明清時代就流行了。善男信女,為了表達對關帝的敬仰心情,或為了報答關帝保佑的聖德而進行樂捐,俗稱“添香油”、“還願”。?樂捐的現代用場為:1、壹些慈善事業;2、娛樂業的壹些稅費;3、公司內部的罰款雅稱。可見,在勞動關系中,“樂捐”其實就是公司對員工的變相罰款。那麽,公司的這種行為合法嗎?員工是否有權要求公司返還被罰的款項?

壹 兩種觀點對於該問題,社會上存在著較大的爭議。有的觀點認為,法無禁止即自由。並且,罰款是企業對員工實行有效管理的手段。如果企業在規章制度中進行了相關規定,經過了民主程序,並向員工公示,那就有權按照相關規定處理,員工亦是自願接受了單位的管理。更何況,有的企業並未將“樂捐”的款項歸為己有,而是“取之於民,用之於民”,系用於員工的集體活動。因此,罰款制度是壹種企業文化,是企業進行內部管理的壹種有效的、必要的手段。有的觀點認為,公司有權處罰違紀的員工,但無權對員工進行罰款。我國憲法規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財產不受侵犯。罰款是經濟處罰的壹種方式,必須要有嚴格的法律依據,罰款主體僅限於法律法規明文規定的國家機關。1982年頒布的《企業職工獎懲條例》雖規定企業可對員工進行經濟處罰,但該條例已不適用於如今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已被廢止。並且,並非所有通過法定民主程序制定的企業規章制度均系合法有效的。因此,企業的罰款規定無效。

二 司法實踐司法實踐中,各地法院均認可上述第二種觀點,即企業在規章制度中設立罰款條款無效。相關判例如下:

1、在(2010)甬鄞民初字第2016號案件中,浙江省寧波市鄞州區人民法院經審理後認為,公司因2010年5月6日交通事故僅造成損失15434元,即使按照公司規章制度規定,也只能對李某處以3%即463元的罰款,而公司墊付的交通事故罰款2100元,李某本人僅對“不按交通信號燈規定通行”的行為負責,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規定,李某最多承擔200元的罰款,其余因車輛超載而被處罰的罰款應由公司自行承擔,故公司因2010年5月6日交通事故對李某罰款3000元並在工資中予以扣除的行為顯然不當,李某要求公司返還罰款2202.80元,理由成立,予以支持。宣判後,公司不服提起上訴,後經二審法院主持調解,雙方達成和解並已履行完畢,公司撤回上訴。

2、在(2020)粵19民終11016號案件中,廣東省東莞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後認為,公司主張“樂捐”是公司的企業文化,系員工自願繳納。但唐某予以否認。公司未能提交證據證明該扣款的合法性或合理性,應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後果,故公司依法應當向唐小飛退還無故扣款639元。3、在(2021)粵06民終7727號案件中,廣東省佛山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後認為,據查明,公司兩次以鄒某早上遲到為由分別要求其樂捐50元及100元,公司上述行為沒有理據,應返還鄒某樂捐款合***150元。

三 員工應當向企業支付款項的情形如上所述,企業無權對員工進行罰款。但是,員工也並非在所有情況下都無需承擔任野液何經濟責任。我國勞動法規定了員工應當向企業支付款項的三種情形:1、《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2、《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三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並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3、《勞動合同法》第九十條規定,勞動者違反本法規定解除勞大數動合同,或者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保密義務或者競業限制,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四 遇到這個情況律師建議

1、對於企業,企業應知悉其自身不享有處罰權。若對員工罰款,可能面臨被起訴要求返還款項,或承擔經濟補償金等訴訟風險,並有可能受到勞動行政部門的行政處罰。因此,企業應當根據我國勞動法,合法解除勞動合同,要求勞動者賠償損失或主張違約金。同時,企業內部的規章制度不僅要內容合法、程序合法,還應當具有合理性。對於違紀員工的處理,可在薪酬制度中規定針對獎金的具體考核辦法。

2、對於員工,若遇到用人單位隨意罰款的情況,員工可以向勞動監察部門投訴。同時,也可以組織證據,申請勞動仲裁,要求用人單位向自己返還被罰的款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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