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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在企業不知情的情況下擅自使用盜版軟件造成軟件公司起訴到企業,這樣企業應該承擔他的個人責任嗎?

我國《計算機軟件保護條例》2001年進行了修改,並於2001年1月1日開始實施。該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未經軟件著作權人許可,有下列侵權行為的,應當根據情況,承擔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同時損害社會公***利益的,由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侵權行為,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銷毀侵權復制品,可以並處罰款;情節嚴重的,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並可以沒收主要用於制作侵權復制品的材料、工具、設備等;觸犯刑律的,依照刑法關於侵犯著作權罪、銷售侵權復制品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壹)復制或者部分復制著作權人的軟件的;……” 第二十四條的規定意味著軟件的最終用戶,任何單位和個人未經軟件著作權人許可,使用盜版軟件即為非法,可能被處每件100元或者貨值金額5倍以下的罰款,甚至承擔刑事責任。該條例壹出臺,立即引發網民在網上大發議論。2001年12月23日,新浪網上發表了壹份《關於合理保護軟件知識產權的呼籲書》,十幾位評論家和業界人士聯名呼籲,認為我國對軟件著作權的保護超越了我國經濟、科技、文化發展現實水平,超越WTO標準,超世界水平。 在新的《計算機軟件條例》中,對軟件版權的保護延伸到了最終用戶,明確規定了最終用戶的責任,對最終用戶並沒有區分是單位還是個人,是贏利機構還是普通個人用戶。 國家版權局某高級官員認為:應該從源頭上打擊盜版行為,應當追究最終用戶責任。並認為對最終用戶追究法律責任,早在1991年發布的原條例中就有規定,並不是新條例中的新規定。它已經存在了十幾年,所以不能說它超前了。 由於軟件的技術特性決定了它不同於其他知識產品,它復制起來太容易了。因此,為了維護軟件著作權人的經濟利益,發展我國軟件產業,就必須加強立法及懲罰力度。因為軟件產業是以智力創造為核心的高技術產業。它的發展不僅需要在投資、稅收和吸引人才等方面得到政府相關政策的支持,更需要壹個良好的知識保護環境。 軟件業界公認盜版是阻礙中國軟件產業發展的主要障礙之壹。如果軟件用戶使用未經授權的軟件,軟件公司就無法獲得合理的收入和回報。那麽,他們就無法擴大對軟件研發的投入,從而削弱了中國軟件企業的競爭力,使他們在國際市場上無法立足。所以,為了從源頭上打擊盜版行為,就必須提高公眾對知識產權的保護意識。需要強調的是,從中國目前的情況看,刑事打擊的盜版行為主要是以營利為目的、違法所得數額巨大或情節嚴重者,民事、行政處罰目前主要針對單位用戶。壹般的個人用戶是以說服教育為主,從而提高民眾的整體素質。 上海大學教授壽步教授在微軟訴亞都案引發的關於軟件最終用戶問題的論戰中提出了“三個臺階論”。 壽步教授認為:第壹臺階並不將軟件侵權的最終界限延伸到任何最終用戶。世界貿易組織《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簡稱TRIPS協議) 就屬於“第壹臺階”; “第二臺階”是將軟件侵權的最終界限延伸到部分最終用戶,如明知是未經授權軟件而作直接營利使用的視為侵權; “第三臺階”是將軟件侵權的最終界限延伸到所有最終用戶,即不論單位、家庭還是個人,不問其目的如何,只要使用未經授權軟件就構成侵權。 在《新軟件保護條例給國人帶來什麽》壹文中,壽步教授提到,壹些發達國家和地區也只是區分最終用戶的不同情況,將軟件侵權的最終界限延伸到部分最終用戶,即處於“第二臺階”。 壽步教授認為我國將軟件侵權延伸到個人用戶是“超世界水平”,從而反對將軟件侵權責任延伸到個人最終用戶。 軟件侵權最終界限定位問題,是壹個涉及全社會的重大問題,決不應當由個別人任意解釋。我國目前經濟尚不發達,軟件最終用戶涉及千萬個單位、家庭和個人,不宜將軟件的保護水平壹下子提高到超出世界的保護水平,不應該將千萬個普通家庭或個人用戶也作為打擊對象。 我們現在還沒有看到軟件最終用戶被法院判決賠償的案例,但是我們的著作權管理部門已經開始行動起來了,有的地方甚至采取了比較激烈的行動。我們呼籲政府部門在打擊最終用戶時應慎行,我們期待立法機關對《計算機軟件保護條例》第24條進行修改或做相應限制性的解釋。不要將軟件最終用戶侵權責任延伸到非贏利的個人用戶。 所以,個人只要不是非贏利的用戶,就不會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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