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始版權保護制度最早起源於我國宋朝。
“版權”的由來,東西方知識產權法學者都認為“版權”是隨著印刷術的應用而產生的。早些時候,正如對印刷術發明的理解壹樣,大多數西方知識產權學者認為約翰尼斯·約翰內斯·古騰堡15世紀在歐洲應用活字印刷是版權保護的開始。
直到20世紀中後期,西方有關版權法的著作才逐漸質疑版權在歐洲的起源。1981年,聯合國教科文組織的專家在他們出版的著作中指出:“有些人把版權的起源與15世紀歐洲印刷術的發明聯系起來。”然而,印刷術在中國和朝鮮已經存在了許多世紀,但歐洲人仍然不知道它。
”縱觀“版權的歷史”,它更多地體現在物質產品的特權和私權上,不是簡單地從壹種民事權利,也不是從壹種財產權,而是更多地從壹種“行政特權”上,它類似於15世紀威尼斯、法國和英國發布的租界令,出現在中國的宋代。
晚清版本目錄學家葉德輝在他的代表作《林紓清華》中有壹個明確的記載:“書籍被翻,自宋代以來就有禁例。我在吳淞館收藏了130卷楚王的《杜東小記》。目錄後有壹個長方形的卡片,上面寫著:“眉山城社人齋已出版,已向上級申請,不準蓋。”
“這本書還記錄了壹個“公***文件”,禁止在宋代皇家學院上繳。宋書院隸屬禮部,招收七名以上官員子弟為學生,是宋代的壹所高等學府。國子監還設立了壹個圖書館,裏面刻有經典和歷史書,供朝廷索取、贈送和出售。南宋時,監獄裏設立了壹個“印刷所”。
雖然中國古代沒有形成制度化的版權保護機制,但這種低層次的非法律規範的權利證書客觀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