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權轉讓是指個人向其他個人或法人轉讓股權的行為,包括以下情形:
(1)賣出股權;
(二)公司回購股權;
(3)發行人首次向社會公開發行新股時,被投資企業的股東將以公開發行的方式向投資者出售其股份;
(四)股權被司法或行政機關強制轉讓;
(五)對外投資或者其他非貨幣性股權交易;
(六)以股權清償債務;
(七)其他股權轉讓行為。
02.股權轉讓個人所得稅的計算
個人轉讓股權,以股權轉讓所得扣除股權原值和合理費用後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按照“財產轉讓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稅率為20%。
合理費用是指股權轉讓時按照規定支付的相關稅費。
股權轉讓的收入不僅是現金,還有實物、有價證券和其他形式的經濟利益。非貨幣性轉移收入往往被納稅人忽視,他們誤以為不需要納稅。
03.各方在股權轉讓中的作用
個人股權轉讓所得的個人所得稅,由股權轉讓方繳納,受讓方代扣代繳。受讓人無論是企業還是個人,都應按照個人所得稅法的規定,認真履行代扣代繳稅款的義務。
被投資企業既不是納稅人,也不是扣繳義務人,應在董事會或股東大會結束後5個工作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與權益變動相關的董事會或股東大會決議和會議紀要。
04.準確界定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及時繳納稅款。
股權轉讓後,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應於次月15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05.註意納稅申報的地點。
股權轉讓納稅人需要在被投資企業所在地進行納稅申報,而不是自然人股東所在地,也不是受讓方所在地或主管稅務機關所在地。
06.股權交易價格應該公平。
下列情形視為股權轉讓收入明顯偏低:
(1)股權轉讓申報收益低於股權對應的凈資產份額。其中,被投資企業擁有土地使用權、房屋、未出售的不動產、知識產權、探礦權、采礦權、股權等資產,申報的股權轉讓收益低於該股權對應的凈資產公允價值份額;
(二)申報的股權轉讓收入低於初始投資成本或取得股權所支付的價款及相關稅費;
(三)申報的股權轉讓收入低於同壹股東或同壹企業其他股東在相同或類似條件下的股權轉讓收入;
(四)申報的股權轉讓收入低於同行業同等或類似條件下的企業;
(五)不合理的股權或者股份無償轉讓;
(六)主管稅務機關認定的其他情形。
07.批準的股權轉讓收入
主管稅務機關在核定股權轉讓所得時,必須按照凈資產核定法、類比法和其他合理方法的順序進行選擇。
(1)凈資產驗證方法
股權轉讓收入應當按照每股凈資產或者對應於股權的凈資產份額核定。
被投資企業的土地使用權、房屋、未出售的不動產、知識產權、探礦權、采礦權、股權等資產占企業總資產20%以上的,主管稅務機關可參照納稅人提供的具有法定資質的中介機構出具的資產評估報告,核定股權轉讓收入。
6個月內再次發生股權轉讓且被投資企業凈資產未發生重大變化的,主管稅務機關可參考上壹次股權轉讓時被投資企業的資產評估報告核定股權轉讓收入。
(2)類比法
(壹)參照同壹股東或同壹企業其他股東在相同或類似條件下的股權轉讓收入核定;
(2)參照同行業企業在相同或類似條件下的股權轉讓收入核定。
(3)其他合理的方法
主管稅務機關采用上述方法核定股權轉讓收入有困難的,可以采用其他合理方法核定。
08,轉讓價格明顯偏低,肯定有正當理由。
(1)能出示有效文件證明被投資企業生產經營因國家政策調整受到較大影響,導致股權低價轉讓;
(2)將股權繼承或轉讓給能提供合法有效身份證明的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對轉讓方負有直接贍養或撫養義務的贍養人或扶養人;
(三)有關法律、政府文件或公司章程規定的本企業職工持有的不可轉讓股份的內部轉讓,並有充分證明轉讓價格合理、真實的相關資料;
(4)股權轉讓雙方能夠提供有效證據證明其合理性的其他合理情形。
09.股權原值的確認。
(1)以現金出資取得的股權,按照實際支付的價款和與取得股權直接相關的合理稅費之和確認股權原值;
(二)以非貨幣性資產投資方式取得的股權,應當按照投資入股時與非貨幣性資產價格和取得股權直接相關的合理稅費之和,經稅務機關批準或核準確認其原值;
(三)通過無償劃轉取得股權,且符合本辦法第十三條第(二)項所列情形的,按照取得股權發生的合理稅費與原持有人股權原值之和確認股權原值;
(4)被投資企業以資本公積、盈余公積、未分配利潤轉增股本,且個人股東已依法繳納個人所得稅的,以增加額與相關稅費之和確認新轉增股本的原始權益價值;
(5)除上述情形外,股權原值應由主管稅務機關按照避免重復征收個人所得稅的原則合理確認。
10,認購制股權轉讓原值
對註冊資本未到位的股權進行原值確認,原值以實際投入的現金或者非貨幣資產確定。
(1)以現金出資取得的股權,按照實際支付的價款和與取得股權直接相關的合理稅費之和確認股權原值;
(2)以非貨幣性資產投資方式取得的股權,應當按照投資時與非貨幣性資產價格和取得股權直接相關的合理稅費之和或者經稅務機關批準的金額確認其原值。
11.不要用“違約金”來避稅。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的相關規定,股權轉讓成功後,轉讓方因受讓方未在規定期限內支付價款而取得的違約金收入,屬於財產轉讓產生的收入。轉讓方取得的違約金並入財產轉讓所得,按“財產轉讓所得”項目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稅款由轉讓方自行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
12.原股東對股權轉讓協議前的債權債務承擔責任。
(1)取得轉讓收入的原股東,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公式如下:
應納稅所得額=(原股東股權轉讓收入總額-原股東承擔的債務總額+原股東收回的債權總額-註冊資本-股權轉讓過程中的相關稅費)×原股東持股比例。
其中,原股東承擔的債務不包括應付未付股東的利潤(下同)。
(二)原股東取得轉讓收益後按照持股比例分配股權轉讓收益和債權債務的,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公式為:應納稅所得額=原股東取得的股權轉讓收益+原股東債權收益-原股東承擔公司債務費用-原股東對公司的投資成本。
13,股權轉讓完成的特殊情況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以下簡稱《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簡稱《稅收征管法》)的規定,股權轉讓合同完成,股權已辦理變更登記,收入已實現的,轉讓方應當依法繳納個人所得稅。轉讓後雙方簽署執行協議解除原股權轉讓合同並返還股權,屬於再次股權轉讓,前次轉讓征收的個人所得稅不予返還。
股權轉讓合同尚未履行,原股權轉讓合同因執行仲裁委員會裁定終止股權轉讓合同及補充協議而終止,原股權轉讓合同已按原價收回的,因股權轉讓行為尚未完成,收益尚未完全實現,股權收益隨著股權轉讓關系的解除而不復存在。根據《個人所得稅法》和《稅收征管法》的相關規定,從行政行為合理性原則出發,納稅人不應繳納個人所得稅。
14,工商變更登記
個人轉讓股權辦理變更登記的,市場主體登記機關應當審核與股權交易相關的個人所得稅完稅憑證。
15,代持股份
壹般情況下,稅務機關不承認代持股份,代持股份被收回的,視為股權轉讓。
16、終止投資、合資、業務合作等行為
個人因各種原因終止投資、合資、業務合作等行為,從被投資企業或合作項目、被投資企業及合作項目的其他投資者取得的股權轉讓所得、違約金、賠償金、補償金及以其他名義收回的款項,均屬於個人所得稅應稅所得,應按照“財產轉讓所得”項目的適用規定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公式如下:
應納稅所得額=個人取得的股權轉讓收入、違約金、賠償金、補償金和以其他名義收回的款項總額-原實際投資額(投資額)及相關稅費。
17,轉讓新三板掛牌公司股權的特殊情況
2018 11 10月1日(含)起,對個人轉讓新三板掛牌公司非原始股取得的所得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
非原始股是指個人在新三板掛牌公司掛牌後取得的股份,以及上述股份的送股和轉股。
對個人轉讓新三板掛牌公司原始股取得的所得,按照“財產轉讓所得”,按20%的比例稅率征收個人所得稅。
所謂原始股,是指新三板掛牌公司掛牌前個人取得的股份,以及上述股份在公司掛牌前後的送轉和轉股。
18、創業投資企業單壹投資基金核算
創業投資企業選擇單壹投資基金核算的,其個人合夥人對基金的股權轉讓所得和股息紅利所得,減按20%的稅率繳納個人所得稅。
單個投資基金會計是指單個投資基金(包括不以基金名義設立的創業投資企業)在壹個納稅年度內,對不同創業投資項目取得的股權轉讓收益和股息,按照以下方法分別進行核算和納稅:
股權轉讓收入。單個投資項目的股權轉讓收入,按照年度股權轉讓收入扣除相應股權原值和轉讓環節合理費用後的余額計算。股權原值和轉讓環節合理費用的確定方法,參照股權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有關政策規定執行;單個投資基金的股權轉讓所得,應當按照壹個納稅年度內不同投資項目的損益差額計算。余額大於等於零的,確認為基金年度股權轉讓收益;若余額小於零,則基金年度股權轉讓收益按零計算,不能跨年度結轉。
個人合夥人按照其在基金年度股權轉讓收益中所占份額計算其應納稅額,創業投資企業於次年3月31日前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符合《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創業投資企業和天使投資個人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8]55號)規定條件的,創業投資企業個人合夥人可按轉讓項目對應的投資額的70%從基金年度股權轉讓收益中扣除其應得份額,再計算其應納稅額。當期扣除不足的,不得結轉以後年度。
19.非上市公司授予本公司員工的股票期權、股票期權、限制性股票和股票獎勵的遞延納稅。
非上市公司授予其員工的股票期權、股票期權、限制性股票和股權激勵,符合規定條件的,經向主管稅務機關備案後,可以實行遞延納稅政策,即員工取得股權激勵時可以暫不納稅,轉讓股權時可以延期納稅;股權轉讓時,按照股權轉讓所得扣除股權取得成本和合理稅費後的差額,適用“財產轉讓所得”項目,按照20%的稅率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轉讓股權時,股票(期權)的取得成本按行權價格確定,限制性股票的取得成本按實際出資額確定,股權激勵的取得成本為零。
20.個人以技術成果入股。
企業或個人以技術成果投資境內居民企業,被投資企業支付的對價為全部股份(權)的,企業或個人可選擇繼續執行現行相關稅收政策,也可選擇適用遞延納稅優惠政策。
對技術成果投資選擇遞延納稅政策的,經向主管稅務機關備案,可不在投資入股當期納稅。允許遞延到股份轉讓時,按照技術成果原值與合理稅費的差額計算繳納所得稅。
附件:相關文件依據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發展改革委、證監會關於創業投資企業個人合夥人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9]8號)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公司股份個人轉讓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8]137號)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完善股權激勵和技術入股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6]101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布& gt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第67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終止投資經營收回資金征收個人所得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第411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股權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7〕244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股權轉讓過程中違約金個人所得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6〕866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納稅人收回轉讓股權有關個人所得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5〕130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