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源代碼侵權怎麽界定

(1) 未經軟件著作權人的同意而發表或者登記其軟件作品。(2) 將他人開發的軟件當作自己的作品發表或者登記。(3) 未經合作者酌同意將與他人合作開發的軟件當作自己獨立完成的作品發表或者登記。(4) 在他人開發的軟件上署名或者更改他人開發的軟件上的署名。(5) 未經軟件著作權人或者其合法受讓者的許可,修改、翻譯其軟件作品。(6) 未經軟件著作權人或其合法受讓者的許可,復制或部分復制其軟件作品。(7) 未經軟件著作權人及其合法受讓者同意,向公眾發行、出租其軟件的復制品。(8) 未經軟件著作權人或其合法受讓者同意,向任何第三方辦理軟件權利許可或轉讓事宜。(9) 未經軟件著作權人及其合法受讓者同意,通過信息網絡傳播著作權人的軟件。侵權人除了要承擔民事法律責任外,還要承當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還要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著作權法》第二十三條或者本條例另有規定外,有下列侵權行為的,應當根據情況,承擔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

(壹)未經軟件著作權人許可,發表或者登記其軟件的;

(二)將他人軟件作為自己的軟件發表或者登記的;

(三)未經合作者許可,將與他人合作開發的軟件作為自己單獨完成的軟件發表或者登記的;

(四)在他人軟件上署名或者更改他人軟件上的署名的;

(五)未經軟件著作權人許可,修改、翻譯其軟件的;

(六)其他侵犯軟件著作權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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