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般來說,業務員是公司的員工,和公司構成勞動合同法律關系。勞動合同法律關系的主體權利義務,要看書面的勞動合同的約定。如果勞動合同約定,業務員收不回貨款要承擔賠償責任,是無效的。銷售員的銷售行為並不是個人行為,而是公司的代表行為。《勞動合同法規定》第二十二條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限。 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第二十三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 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並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第二十五條除本法第二十二條和第二十三條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與勞動者約定由勞動者承擔違約金。? 因此,如果勞動合同約定業務員收不到貨款承擔賠償責任,那麽是無效的。業務員的銷售行為並不是個人行為,而是作為公司行為的代表,屬公司行為,收款其實就是業務員為公司財務部門代收,只是工作的壹部分,收不到貨款,只證明了工作沒完成,構成不能勝任工作是可以的。?案例壹:因商場倒閉收不回貨款韓國人開的壹家叫“美廉美”的超市最近倒閉了,而我作為其中壹個供貨商的業務員,在發現美廉美出現問題時及時向公司做了匯報,公司也決定停止向其供貨。但大家也知道,大超市壹般都是不做現結的(壹般為2-3月後結,都是由商家間協定的),因此有兩個月的貨款無法收回,而公司以此為由扣了我2個月工資近4000元(是基本工資,不是提成)。我覺得自己已經盡到了作為業務員的職責:發現問題時及時向公司匯報。而商家的倒閉也是我無法控制的。在此想請教下各位,像我這種情況該怎麽辦?如果需要求助,可以找那些部門比較有效呢?律師論評: 公司是沒有權利扣妳的工資的,因為妳執行的是職務行為,也就是說妳代表的是公司,所有的權利和義務都應該由公司承擔,如超市倒閉了損失讓妳承擔,超市的利潤提高了100倍,是不是高出公司預期部分,都給妳啊,不可能吧,這就叫權利義務對等。但是,除非公司證明在這個事情當中妳有重大過失或是故意的,從妳的描述來看,妳不存在重大過失或故意,因此妳不需要承擔責任。 這種事情的解決方法:第壹到勞動監察部門舉報;第二,進行勞動仲裁,仲裁現在不受費用,仲裁不符起訴到法院,法院只收10元錢。如今年關將近,維護穩定占據壹切要位,估計舉報就能解決問題。當然也可以有理有節的先和公司講明情況。案例二:南昌王先生:去年9月,我受雇於壹家產品銷售公司任業務員。今年2月,經我聯系,公司與他人簽訂了壹份購銷合同,並按約定將貨物發給了對方。但對方壹直未付所欠16萬元貨款。現我要求辭職,公司要求我個人墊付16萬元貨款及利息。請問,我要墊付這筆貨款嗎?律師評點:我國《民法通則》第43條規定:“企業法人對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員的經營活動,承擔民事責任。”而購銷合同-是指賣方交付貨物並轉移貨物的所有權給買方,買方支付價款的合同。?妳只是公司的業務員,職責僅是聯系客戶促進銷售,既不是買方也不是賣方,不享有合同中的任何權利,也不承擔合同的義務,包括支付貨款的義務等。因此妳無需承擔支付貨款及利息的責任。案例三:由業務員經手的經銷商欠公司貨款收不回,業務員應該負什麽樣的責任我是公司的業務員,出了幾批貨給幾個經銷商,但有壹部分貨款約8萬元沒有收回,情況是經銷商認這個帳,就是以各種理由不還錢.作為業務員應該承擔什麽樣的責任?如果到時候真的收不回這筆錢了,(也就是說成了壹筆死帳,沒辦法收回了).那業務員又承擔什麽樣的責任?如果承擔責任,應該承擔多少?我與公司的勞動合同已到期了,公司沒有與我續簽勞動合同律師論點:妳現在屬於事實勞動關系,沒有債務責任,工作合同期滿提前30天通知就可以離開了,但如果妳自己辭職確實沒有補償,妳要等公司裁員也可以,但關鍵是要拿回辭職的材料,否則將來公司在必要時會說妳自己離職.案例四:貨款收不回,企業不得將風險轉嫁給勞動者因收不回貨款,企業盛怒之下將銷售員告上了法院。日前,無錫南長區人民法院對這壹案件作出壹審裁定: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並承擔訴訟費。6月15日,某酒廠與政某簽訂協議書壹份,載明:聘用政某至其酒廠從事產品銷售工作,全面負責組織產品的銷售工作。某酒廠與政某簽訂勞動(聘用)合同書壹份,載明固定期限自2003年7月1日起至2008年6月30日。政某因收不到貨款於04年1月寫下欠酒廠貨款***元的欠條,明確04年2月還款8700元,3月還款***元。期限屆滿後,政某並沒有清償貨款,該酒廠壹怒之下起訴政某。本案爭議的焦點在於政某以欠貨款人名義署名的欠條是基於買賣關系還是職務行為產生的?根據勞動聘用合同書可以確定酒廠與政某存在勞動關系,政某系酒廠的員工,欠條記載的貨款產生於銷售產品的職務行為過程中。且酒廠未能提供與政某間發生買賣關系的證據。據此,可以推定欠條記載的款項是職務行為形成的。政某作為銷售人員在貨款無法回收時,應承擔協助催款義務,而非由其本人承擔全部還款責任。酒廠與政某簽訂的勞動合同至08年6月,雙方之間的勞動關系尚未解除或終止。酒廠以壹般民事法律關系原則,調整與政某之間的勞動法律關系,加重了政某的責任。酒廠和政某之間的勞動法律關系發生爭議,不應直接訴至法院,應先進行勞動仲裁的前置程序,遂法院裁定駁回了酒廠的訴訟請求。法院:企業不得將風險轉嫁給勞動者點評:現實生活中,供貨企業為規避風險,防止銷售人員與收貨方私自串通損害單位利益,要求銷售員以欠款人名義出具欠條的現象很普遍。某些企業還要求離職人員離任前對往來款進行結算,並以欠款人名義在結算清單上署名。嗣後,某些企業會憑借欠條或結算清單向法院起訴要求銷售員償付未結款項。企業對銷售人員無法收回貨款的,除非有證據證明銷售員收回債款而拒絕繳回,或有意或故意不收回造成,可對勞動者在工作中的失職違紀行為追究法律責任。否則用工單位不能以自己的有利地位和勞動者簽訂明顯不合理的合同,將自身經營風險轉嫁給具體勞動者個人。若按這邏輯,假如企業可將自身經營風險轉嫁給具體勞動者個人,所有企業都可大量聘請銷售業務員,毫無顧慮、不斷擴張市場銷售。因為經營風險可轉嫁給具體勞動者個人(銷售業務人員),無論客戶走路或關門倒閉,風險轉嫁於銷售業務員身上,企業明顯把風險轉移,即使掙不到客戶利潤亦可賺銷售員的錢,明顯的不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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