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四十七條有下列侵權行為之壹的,應當根據情節承擔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
未經著作權人許可,發表其作品的;
未經合作作者許可,將與他人合作創作的作品作為自己創作的作品發表的;
沒有參與創作,為了謀取個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
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
剽竊他人作品的;
未經著作權人許可,以展覽、拍攝或者類似拍攝方式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編、翻譯、註釋等方式使用作品。,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使用他人作品未支付報酬的;
未經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的著作權人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人許可,出租作品或者音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未經出版者許可,使用出版者出版的圖書、期刊的版式設計的;
未經表演者許可,直播或者公開傳送現場表演或者錄制表演的;
其他侵犯著作權以及與著作權有關的權益的行為。
商標被惡意模仿維權難嗎?資深律師壹對壹溝通,根據您的實際情況,為您提供專業正確的案例診斷服務和解決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