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雲南省紅河哈尼族彜族自治州建水紫陶產業發展條例

第壹章 總 則第壹條 為了保護和合理利用建水陶(瓷)土資源,傳承和弘揚建水千年紫陶文化,促進建水紫陶產業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和國礦產資源法》、《中華人民***和國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紅河哈尼族彜族自治州(以下簡稱自治州)建水紫陶產業發展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在建水縣行政區域內從事建水陶(瓷)土開采和建水紫陶生產、經營以及相關監督管理活動,適用本條例。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建水紫陶,是指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批準的建水紫陶地理標誌證明商標使用許可範圍內,以建水縣紫、白、青、黃、五花等五色陶(瓷)土為原料,采用鎮漿制泥、手工拉坯、濕坯人工裝飾、雕刻填泥、高溫燒成、無釉磨光等工藝制成的紫陶成品。第四條 建水紫陶產業發展堅持政府引導、科學規劃、傳承創新、有效保護、持續發展的原則。第五條 自治州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建水紫陶產業發展工作的領導,並采取有效措施,扶持其發展。

建水縣人民政府應當將建水紫陶產業發展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科學制定建水紫陶產業發展規劃和扶持政策措施。

建水縣國土資源、工業和信息化、文化、工商行政管理、質量技術監督、環境保護、教育、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等主管部門,以及有關鄉(鎮)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同做好建水紫陶產業發展的相關工作。第六條 建水縣人民政府設立建水紫陶產業發展協調管理機構,其主要職責是:

(壹)協助有關部門編制建水紫陶產業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

(二)監督建水陶(瓷)土資源的保護和合理開發利用;

(三)指導建水紫陶傳統手工技藝的傳承和知識產權的保護;

(四)開展建水紫陶的宣傳、推介、學習培訓、人才培養等工作;

(五)負責建水紫陶產業發展專項資金的管理使用、項目扶持等工作;

(六)協助有關部門做好建水紫陶市場產品質量監督;

(七)指導紫陶學會、協會等組織開展活動;

(八)建立和完善建水紫陶產業信息數據庫,並及時公布相關信息;

(九)其他有關建水紫陶產業發展的工作。第二章 保護和管理第七條 建水縣人民政府應當對本行政區域內的陶(瓷)土資源進行調查,並根據其分布情況劃定保護範圍,設立標誌,向社會公告。第八條 建水陶(瓷)土資源實行保護性開采制度。開采陶(瓷)土資源應當向建水縣國土資源主管部門申請辦理采礦許可證。

陶(瓷)土資源采礦權主要通過招標、拍賣、掛牌出讓或者轉讓等方式取得。第九條 開采陶(瓷)土資源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建水紫陶產業發展規劃,在批準的區域範圍開采,並向建水縣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提交陶(瓷)土資源年度開采量和年度利用計劃報告。

采礦權人停辦、關閉礦山的,應當完成采區土地復墾和環境治理工作,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註銷登記手續。第十條 建水縣質量技術監督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嚴格按照建水紫陶生活用陶和工藝用陶的劃分,建立健全相應的產品質量技術標準和監督機制。

建水紫陶的生產者應當按照統壹的技術規範要求和質量技術標準進行紫陶生產。第十壹條 單位和個人有義務保護其所有或者持有的建水紫陶珍品、精品及相關資料。

鼓勵單位和個人將其所有的建水紫陶珍品、精品及相關資料捐贈給博物館、檔案館等專業機構。

博物館、檔案館等專業機構應當妥善保管館藏的建水紫陶珍品、精品及相關資料。第十二條 建水縣工業和信息化、文化、工商行政管理、質量技術監督等主管部門以及相關行業協會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加強對建水紫陶知識產權的保護,支持建水紫陶作品、產品設計者通過申請註冊商標、申報名牌產品、申請專利、著作權登記,采取防偽標識、電子信息管理等措施,保護建水紫陶作品、產品的知識產權。第十三條 建水紫陶地理標誌證明商標的註冊人是證明商標的所有權人。從事建水紫陶設計、生產、經營、推廣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可以申請使用建水紫陶地理標誌證明商標。

鼓勵符合條件的建水紫陶註冊商標持有人爭創國家、省、州馳名、著名和知名商標。第十四條 建水縣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地理標誌產品保護的有關規定,組織申請建水紫陶地理標誌產品保護,引導符合條件的建水紫陶生產者申請使用建水紫陶地理標誌產品專用標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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