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雲南省科學技術進步條例(2011修訂)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促進科學技術進步,充分發揮科學技術作為第壹生產力的作用,加快科技成果向現實生產力轉化,促進本省經濟和社會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進步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科技工作應當堅持自主創新、重點跨越、支撐發展、引領未來的指導方針,圍繞實施科教興省、人才強省和可持續發展戰略,建設具有本省特色和創新型雲南特色的區域創新體系。第三條促進科學技術進步是全社會的共同責任。

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民辦非企業單位應當尊重勞動、知識、人才和創造,保護知識產權,普及科學技術知識。第四條各級人民政府領導本行政區域內的科學技術進步工作,並將其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發展科學技術普及,提高公民科學文化素質;采取有效措施促進科技進步。

省和州(市)人民政府組織制定科學技術發展規劃,建立健全科學技術進步協調機制,研究解決科學技術進步中的重大問題,促進科學技術進步與經濟社會協調發展。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科學技術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科學技術進步的管理、協調、服務和推廣工作,組織實施科學技術發展規劃和專項計劃,並會同有關部門進行科學技術評估。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做好科學技術進步的相關工作。第六條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少數民族地區、邊疆地區和貧困地區科學技術進步的指導,落實促進科學技術進步的優惠政策,幫助培養當地科學技術人才,加快科學技術成果的推廣應用。第七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國內外科學技術合作與交流,吸引技術、人才、資本、信息等創新要素,建立科學技術合作研究中心、聯合實驗室、R&D基地或者產業化示範基地。

鼓勵企業、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科技人員和其他社會力量參與和支持科技進步活動,研究開發具有自主知識產權的科技成果並實施有效轉化。第八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立科學技術獎勵制度,對在科學技術進步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鼓勵社會力量設立科學技術獎。第二章科學技術研究開發和成果推廣應用第九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重視科學研究、技術開發和成果的推廣應用,建設公共科學技術服務平臺,建立和完善科學技術創新服務體系,促進科學技術成果有效轉化,逐步形成產業化。第十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和完善農業科學技術創新和推廣服務體系,重視農業新技術、新品種的研究、開發和應用,建立農業技術成果試驗示範推廣基地和農業資源綜合開發區,培育農業科技企業,加強農業實用技術培訓,提高農民運用科技成果的能力。第十壹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加強資源環境、防災減災、人口健康、公共安全、文化旅遊和城鄉建設等領域的科學技術研究和開發;組織礦冶、化工、生物資源、能源、節能環保、新材料、電子信息、先進制造等行業的技術研發;增強用高新技術改造傳統產業的能力。第十二條省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建立自主創新產品和服務的認定制度、財政資金購買自主創新產品和服務制度,建立使用首臺自主創新設備的風險補償機制;定期發布自主創新產品目錄,提高自主創新產品和服務在政府采購中的比重。

本省企業、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自主研發的產品符合政府采購標準和產品目錄並具有自主知識產權,首次投放市場的,在性能、技術等指標能夠滿足政府采購需求的情況下,政府采購應當優先采購。

使用財政性資金采購重大設備和產品的建設項目,應當承諾采購自主創新產品的比例,其中政府投資的重點項目采購國產設備的比例應當符合國家和本省的有關要求。第十三條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的專利權人自專利權被授予之日起滿三年、自專利申請之日起滿四年未實施或者未完全實施其專利的,具備實施條件的單位或者個人可以依法申請強制許可。

項目承擔者應當依法實施主要由財政資金資助的科技項目所形成的發明專利權、計算機軟件著作權、集成電路布圖設計專有權和植物新品種權,並向項目管理機構提交實施和保護情況的年度報告;符合實施條件且無正當理由在1年內未實施的,項目管理機構可以依法無償組織實施,也可以有償或者無償許可他人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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