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應當尊重勞動、尊重知識、尊重人才、尊重創造,保護知識產權,普及科學技術知識。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領導本行政區域內的科學技術進步工作,將其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發展科學技術普及事業,提高公民的科學文化素質;采取有效措施,推動科學技術進步。
省、州(市)人民政府組織制定科學技術發展規劃,建立和完善科學技術進步工作的協調機制,研究解決科學技術進步工作中的重大問題,促進科學技術進步與經濟社會協調發展。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科學技術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科學技術進步的管理、協調、服務和普及工作,組織實施科學技術發展規劃和專項計劃,會同有關部門實施科學技術考核。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科學技術進步的相關工作。第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少數民族地區、邊境地區和貧困地區科學技術進步工作的指導,實行推動科學技術進步的優惠政策,幫助培養當地科學技術人員,加快科學技術成果的推廣應用。第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國內外科學技術合作與交流,吸引技術、人才、資金、信息等創新要素,建立科學技術合作研究中心、聯合實驗室、研發基地或者產業化示範基地。
鼓勵企業、高等學校、科研院所、科學技術人員以及其他社會力量參與和支持科學技術進步活動,研究開發具有自主知識產權的科學技術成果並實施有效轉化。第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科學技術獎勵制度,對在科學技術進步工作中作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獎勵。
鼓勵社會力量設立科學技術獎項。第二章 科學技術研究開發第九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重視科學研究、技術開發和成果的推廣應用,建設公***科學技術服務平臺,建立和完善科學技術創新服務體系,推動科學技術成果的有效轉化,使之逐步形成產業化。第十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農業科學技術創新和推廣服務體系,重視農業新技術、新品種的研究開發和應用,建立農業技術成果試驗示範推廣基地和農業資源綜合開發區,培育農業科技企業,加強農業實用技術培訓,提高農民運用科學技術成果的能力。第十壹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資源環境、防災減災、人口健康、公***安全、文化旅遊和城鄉發展等領域科學技術的研究開發工作;組織開展礦冶、化工、生物資源、能源、節能環保、新材料、電子信息、先進制造等產業的***性技術研究開發;提升運用高新技術改造傳統產業的能力。第十二條 發明專利和實用新型專利的專利權人自專利權被授予之日起滿3年,且自提出專利申請之日起滿4年,無正當理由未實施或者未充分實施其專利的,具備實施條件的單位或者個人可以依法申請強制許可。
主要利用財政性資金資助的科學技術項目所形成的發明專利權、計算機軟件著作權、集成電路布圖設計專有權和植物新品種權,項目承擔者應當依法實施,並就實施和保護情況向項目管理機構提交年度報告;具備實施條件且在1年內無正當理由沒有實施的,項目管理機構可以依法組織無償實施,也可以許可他人有償實施或者無償實施。第三章 企業技術進步第十三條 建立以企業為主體,市場為導向,產學研相結合的技術創新體系,發揮企業在技術創新中的主體作用。
鼓勵企業建立或者與國內外企業、高等學校和科研院所合作建立企業研究開發機構。
鼓勵企業與高等學校、科研院所開展合作,聯合申報、承擔國家和省科學技術計劃項目,開展核心技術和主導產品的研究開發。第十四條 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應當建立和完善國家出資企業科學技術進步的考核制度,將創新投入、創新能力建設、創新績效等情況納入對國有資產出資人代表的考核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