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雲南省科學技術進步條例

第壹章 總則第壹條 為了促進科學技術進步,發揮科學技術第壹生產力的作用,推動雲南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根據《中華人民***和國科學技術進步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各級人民政府必須實行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依靠科學技術,科學技術工作面向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的基本方針,改革和完善科學技術體制,建立科學技術與經濟、社會發展緊密結合的機制。第三條 促進科學技術進步是全社會的***同責任。

各級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都應當尊重知識、尊重人才,保護知識產權,普及科學技術知識;全體公民都應努力學習、傳播和運用科學技術,增強科技意識,提高科學文化水平。第四條 全省科學技術進步工作,由省人民政府統壹領導,實行各級人民政府分級負責和目標責任制。

省人民政府制定全省科學技術發展規劃,確實科學技術重大項目。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根據上級人民政府的科學技術發展規劃,結合當地實際,制定本行政區域的科學技術發展規劃和具體實施辦法。第五條 省科學技術行政部門負責全省科學技術進步工作的宏觀管理與綜合協調,組織實施省的科學技術發展規劃和計劃。

地、州、市、縣、鄉(鎮)科學技術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的科學技術進步工作。

行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業的科學技術進步工作,並接受同級科學技術行政部門的業務指導。第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少數民族地區、貧困地區科學技術進步工作的指導,優先安排科學技術項目,增加科學技術投入,實行優惠政策,加快發展科學技術事業。第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重視科學技術成果的推廣應用,支持建設中間試驗基地,發展科學技術推廣服務機構,培育和發展技術市場,建立和健全技術貿易的管理、中介與仲裁機構,促進科學技術成果向現實生產力轉化。第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鼓勵和支持各類研究開發機構、高等院校、企業、社會團體及公民同國外科學技術界、企業界廣泛開展科學技術國際交流與合作,引進國外先進技術,進壹步擴大同周邊國家及東南亞、南亞地區的區域性科學技術交流與合作。第九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所屬部門,在制定科學技術發展規劃、科學技術政策、確定重大建設項目和對經濟、科學技術、社會發展的重大問題進行決策時,應當組織軟科學研究,通過科學論證,實行科學決策和民主決策。第二章 農業科學技術進步第十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優先支持農業的科學技術進步,重視農業新技術、新品種的研究,建立不同層次的農業技術成果試驗示範推廣基地、良種基地和農業資源綜合開發區,促進農業科學技術成果的推廣應用。按照市場需求,調整產業結構,發展高產、優質、高效農業和創匯農業。第十壹條 建立健全縣(市)、鄉(鎮)、行政村(辦事處)農業技術推廣服務機構為主體的多種所有制形式的社會化農業科學技術推廣服務體系,做好產前、產中、產後的綜合配套服務。

農業技術推廣服務機構和從事農業技術推廣服務的社會團體,可以開展農業技術推廣所需的配套農用物資的經營服務。

農業新技術、新品種的應用和推廣可以由政府撥款,也可以由受益單位和個人付給相應的報酬。第十二條 鼓勵農業技術研究開發與服務機構、高等院校、社會團體和科學技術工作者,到農村承包或者租賃土地、山林和水面,進行技術開發、技術推廣示範活動。

鼓勵、扶持農民專業技術協會、研究會開展農村群眾性科學技術活動。第十三條 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縣(市)、鄉(鎮)行政村(辦事處)科學技術培訓體系,發展農村職業技術教育與成人教育,提高農村勞動者的科學文化水平。

在農村逐步推行“綠色證書制度”,考核評定農民技術職稱。第三章 企業科學技術進步第十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支持和促進企業科學技術進步,鼓勵企業建立和完善其技術開發機構,並與高等院校、研究開發機構和科學技術協會建立各種形式的聯合與協作關系,增強企業的技術創新和產品開發能力。第十五條 各行業的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行業特點建立企業科學技術進步考核指標體系,納入企業法定代表人的任期經營管理目標,並建立相應的考核制度。第十六條 鼓勵和支持企業采用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開發新產品。企業開發的新產品,按照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享受優惠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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