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新聞出版、海關、公安、質量技術監督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專利保護工作。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專利工作的需要,保障開展專利保護所必需的經費。第五條 省人民政府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可以根據單位、個人的申請或者委托,組織專門從事知識產權研究的學術團體、相關社會中介機構和其他方面的技術、法律專家進行專利保護鑒定工作。單位、個人也可以委托依法成立的專利保護鑒定機構進行專利保護鑒定。第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有非法實施他人專利、假冒他人專利或者冒充專利的行為,不得為上述行為提供便利條件。第二章 專利管理第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鼓勵單位和個人申請國內、國外專利,實施專利技術,開發專利產品,獲得自主知識產權。
各級人民政府可以采取資金扶持等優惠措施,支持企業引進、消化、吸收、實施專利技術,進行專利技術的二次開發創新。
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建立和完善專利管理制度,加強專利管理和保護工作。第八條 專利權人可以以其專利權作價投資入股或者質押貸款。
以專利權進行質押的,出質人與質權人應當訂立書面質押合同,並依法辦理質押登記。質押合同生效後,出質人應當將合同報省人民政府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備案。第九條 發明人、設計人和專利技術的主要轉化實施者,對經濟社會發展作出突出貢獻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給予表彰獎勵。第十條 對職務發明創造的發明人、設計人和專利技術的主要轉化實施者的獎勵、報酬,單位與發明人、設計人或者專利技術的主要轉化實施者有約定的,從其約定;沒有約定的,所在單位應當按照下列規定執行:
(壹)在發明創造被授予專利權之日起三個月內發給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獎金,壹項發明專利的獎金不低於三千元,壹項實用新型專利的獎金不低於壹千元,壹項外觀設計專利的獎金不低於六百元;
(二)專利實施取得經濟效益後,應當在專利權有效期內,每年從實施該發明專利或者實用新型專利的稅後利潤中提取不低於百分之五或者從實施該外觀設計專利的稅後利潤中提取不低於千分之五的比例,作為報酬付給發明人、設計人,也可以參照上述比例,發給發明人或者設計人壹次性報酬,對主要轉化實施者應當給予與其貢獻相當的報酬;
(三)許可他人實施專利的,許可方應當在取得收益後三個月內從稅後收益中提取不低於百分之二十的比例,作為報酬付給發明人或者設計人;
(四)專利權轉讓的,在獲得轉讓收益後三個月內應當從稅後收益中提取不低於百分之二十的比例,作為報酬付給發明人或者設計人;
(五)采用股份形式以專利技術入股實施轉化的,發明人、設計人可以獲得不低於該專利技術入股時作價金額百分之二十的股份。第十壹條 專利權人、專利實施被許可方,有權在該專利產品或者在該專利產品的包裝上標註專利標記和專利號。第十二條 國有企業事業單位,國有控股、參股的企業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進行專利資產評估:
(壹)以專利技術作價入股或者專利權質押的;
(二)重組、變更、終止、破產涉及專利權的;
(三)從國外引進專利技術、專利設備的;
(四)法律、法規規定需要進行專利資產評估的其他情形。
前款規定以外的單位和個人,可以參照前款規定進行專利資產評估。第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由具備專利檢索資質的機構出具專利檢索報告:
(壹)申請政府投入的重大科研立項和新技術新產品開發的;
(二)執行國家計劃的技術開發項目的;
(三)以專利技術、專利設備作為投資的;
(四)申請高新技術企業或者項目認定的;
(五)法律、法規規定需要出具專利檢索報告的其他情形。第十四條 展覽會、交易會或者其他會展的展品,參展者未能提供專利證書或者專利許可合同的,不得以專利產品、專利技術的名義參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