謹以此文紀念袁隆平院士。
最近關於袁隆平院士的報道很多,其中被反復提到的壹個故事是:
現在在網絡上出現了兩種相反的說法。
壹種說法認為,雜交水稻沒有申請專利,也無法申請專利,1980年只是技術轉移並沒有專利轉讓;
另壹種說法是,專利技術的轉讓存在,而且美國企業至今還在向袁老交專利費。
截圖來自年代不祥的袁老采訪視頻
對於前壹種說法很好理解,因為在1980年我國尚未建立專利制度,所以報道中這個被轉移的“專利”從何而來?
另外,雜交水稻作為植物新品種,也不應該是專利保護的客體。
對於後壹種說法,它只是壹種說法,因為誰也沒有指出具體是哪件專利。
而就算是有專利,專利的有效期是20年,它又怎麽能收取40年專利費呢?
所以問題來了,
41年前真的有中國雜交水稻的專利麽?
它真的有轉讓給美國麽?
1. 最早的報道
關於雜交水稻專利轉讓給美國的報道,最早見於1980年5月12日的《人民日報》。
原版報道沒有找到,但找到了《中國改革開放新時期年鑒》上記錄的原文,題目是《 美國購買中國雜交水稻技術專利 》。
可見在當時的國人眼中,這應該是我國第壹次出口農業技術。
並且報道中明確提到了,雙方就購買雜交水稻技術的專利進行了談判;並且合同中包含美國公司向中方“ 支付開始費和提成費,作為購買此項技術專利的費用 ”的內容。
所以,按照《人民日報》的說法,當年美國公司確實是買了專利技術的。
2. 雜交水稻的早期專利確實存在
如前所述,當時我國的專利制度尚未建立,專利法也還在起草中,所以當時肯定是沒有中國專利的。
而雜交水稻技術如果要向美國推廣,那麽應該用專利保護美國的市場,所以專利應該在美國找。
於是,壹件1980年6月申請,1981年12月授權的美國專利US4305225A,浮出水面。
這件專利的名稱就是“ 雜交水稻 ”,保護的是生產雜交水稻種子的方法,“包括種植行間散布的父本種子和行間散布的母本種子,同步抽穗和授粉”(翻譯自專利摘要)。它可能只是雜交水稻大技術體系下的壹部分技術。
更重要的是,專利的申請人是中國種子公司,與《人民日報》的報道技術轉讓方相匹配;而發明人就是 Long-Ping Yuan,應是袁隆平院士無疑。
可以說,這件專利疑似就是被遺忘在 歷史 中的,美國1980年購買袁老的雜交水稻技術專利。
值得註意的是,這件專利是在《人民日報》報道後才去美國申請,又過了壹年才公開授權。
不同於現下施行的“專利先申請制”(誰先申請誰得專利),當時的美國專利申請應該還是“先發明制”,即技術是誰先發明,誰就可以優先獲得專利權。
雖然我國雜交水稻技術在1976年就向全國推廣,但是按照美國的“先發明制”,理論上雜交水稻的有關方法專利確實可以在之後繼續在美國申請專利。
不過,按照當時國內對專利制度的了解,再考慮到當時專利信息的公開、獲取水平,大概國內很少有人會了解到這件美國專利的存在。
但不得不提的是,早在1978年8月,小平同誌就曾在壹封有關壹項科研成果的人民來信上批示:
可見,雜交水稻技術從申請美國專利,到向國外推廣,都十分符合小平同誌的批示精神。
3. 雜交水稻技術轉讓的經過
1988年,全國種子總站的李梅森老先生在《種子世界》上發表文章,披露了我國雜交水稻技術向國外轉讓的諸多細節。
而從其他報道上看,李梅森老先生曾和袁隆平院士壹起參加1985年的“雜交水稻技術轉讓年會”;
而且李梅森老先生後來還供職於原農業部農業司種子處,所以應該屬於1980年那次技術轉讓的知情人士,其披露的信息可信度極高。
文章披露,1980年3月中美雙方達成雜交水稻技術轉讓的意向性協議;
隨後,中國種子公司和西方石油公司、園環公司草簽了《雜交水稻綜合技術轉讓合同》。
同年3月31日,原國務院國家進出口管理委員會正式批準合同簽訂。
到了5月,袁隆平院士及陳壹吾、杜填於兩位老先生壹起,攜帶雜交稻種赴美國加州大學艾爾遜特農業試驗站進行技術指導。
1981年3月,中美雙方在園環公司總部正式簽訂合同,中國雜交水稻技術這才算是正式轉讓給美國公司。
這時專利US4305225A已經申請尚未授權。
4. 雜交水稻技術向美方轉讓了兩次
李梅森老先生的文章還披露,1981年6月,中國種子公司又和美國卡提爾公司簽訂了第二份《雜交水稻綜合技術轉讓合同》。
所以說,我國雜交水稻技術實際上向美方轉讓了兩次 。
雖然兩次技術轉讓的對象都是美國公司,但是兩家公司被授權的實驗、生產、銷售的區域不同。
讓人意想不到的是,中國種子公司實際上不僅在美國申請了雜交水稻的專利,在上述提到的被授權的國家,比如意大利、西班牙、葡萄牙等,也都申請了多件雜交水稻相關的專利。
當時能在國外布局雜交水稻專利是件非常不容易的事,因為當時我國專利人才短缺,國內懂專利的人基本都在參與編寫第壹部專利法。
如果是這樣,本文提到的這些雜交水稻專利,或許都能算是當時的 “國家隊”專利 ,背後壹定不乏我國第壹批專利大師們的參與。
5. 中方收取入門費和按銷售額5%的提成費
這壹數據同樣出自李梅森老先生的文章中。
這也是為什麽當時令國人振奮的原因,我們大概也是第壹次通過農業技術轉讓向美國公司收錢,或者說掙外匯。
畢竟當時處於改革開放初期,國家仍然貧弱。
1986年時曾有人摘抄袁隆平院士和李梅森老先生在1985年“雜交水稻技術轉讓年會”上的報告,裏面還有這樣壹句話:
此外,李梅森老先生的文章中還明確記載了,中美這次雜交水稻技術轉移的合同的期限是20年。
如今41年過去了,專利早已失效,繼續收專利費肯定是不能夠了;如果美方確實還在支付有關費用,那肯定與1980年的那件美國專利已經無關了。
6. 技術轉移的成果
根據後續的報道,此次美方在那次雜交水稻的技術轉移中成果顯著。
在簽訂協議後的幾年間,我國雜交水稻在美國5個州22個試驗點的試種結果優異,比當地推廣品種增產37-50%。
而根據袁隆平院士和李梅森老先生在1985年“雜交水稻技術轉讓年會”上的報道,我國向美方提供的多個新組合,其產量已分別超過了美國推廣品種的60-100%,品質也達到了美國市場要求,並適合機械化制種。
此後,除了機械化制種等技術之外,在中國科學家的幫助下, 美方還相繼解決了雜種優勢組群利用和米質等問題, 使得雜交水稻在美國得到大面積推廣應用,並於2000年推出第壹個商業化品種。
這大概就是中美41年前那場雜交水稻技術轉讓的成果。
而這41年間同樣是中國雜交水稻走向世界的41年,這就是大家都知道的故事了。
截止到2020年,中國雜交水稻已在全球40 多個國家試驗示範,其中有10 多個國家開展商業化種植,種植總面積超過520 萬公頃。
這就是我國為解決世界的糧食安全做出了卓越貢獻。
可以說,雜交水稻為民解決糧食問題,為國積累外匯儲備,是謂為國為民。
袁老真乃國士無雙。
專利數據來自inopat數據庫
參考文獻如下:
我是百科君,號稱專利挖掘機的男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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