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統壹”,是司法的永恒主題。在辦案中如何體現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有機統壹,是擺在我們每壹位法官面前的重要課題。 辦案的法律效果,是指人民法院依法對各類案件進行審判,並正確適用法律對案件爭議的社會關系實行法律衡量、評價、處置的後果。概言之,法律效果就是指法院嚴格依法辦案。辦案的法律效果是法院審判工作的出發點和歸宿點。 辦案的法律效果包括程序和實體兩方面的內涵。第壹,審判程序必須合法公正。關鍵是要嚴格依照法律的規定,把壹切訴訟活動納入依法、公開、規範的軌道中;第二,審判實體必須公正合理。實體裁判理應做到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適用法律準確。 辦案的社會效果,是指人民法院通過對個案的審理使社會了解、理解、認同並支持其裁判,從而完成法律評價的社會承認。辦案的社會效果的範疇非常廣泛,包括:政治效果、經濟效果、文化和道德效果等等。這是人民法院審判工作的更高層次的追求。 在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問題上,審判實踐中經常遇到兩種極端。其壹是部分審判人員不能正確理解適用法律,把法律看成壹成不變或者必定有唯壹答案的教條,從而導致片面的追求法律效果而機械地適用法律造成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脫節。另外壹種就是無視法律的基本要求或者合理涵義,甚至無視法律的規定,使法律隨心所欲地服從即時的需要或者特定人的需要。這兩種極端都不利於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統壹。眾所周知,法律存在的目的是為社會謀福利,法官作為權衡社會利益的工程師就是要用運用法律為社會謀福利,如果壹味的強調法律而不考慮適用法律的社會效果,法律的存在就失去了其本意。因此,法律的適用不能機械呆板,必須具有靈活性,甚至在特殊情況下,為追求法律適用的社會效果,可以變通法律的適用以彌補法律的漏洞與不足。但這並不是說可以借助社會效果之名隨心所欲、為所欲為,社會效果的判斷是有其客觀標準的,這個標準不是那壹個人的主觀臆斷,而是多數人認為這種社會效果符合社會利益和公***利益,正如卡多佐所說:“在這些問題上真正作數的並不是那些我認為是正確的東西,而是那些我有理由認為其他有正常智力和良心的人都可能會合乎情理地認為是正確的東西。 “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 要做到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有機統壹,首先需要法官正確理解法律,不斷的提高運用法律的能力。法律是我們手中的武器,法官必須精通法律,具有精湛的業務水平。只有這樣才能深刻理解各項法律的立法精神和立法本意,準確適用法律,真正堅持法律正義,才不至於在各種幹預司法獨立的不良風氣面前茫然若失,不知所措。其次,要做到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統壹,還需要法官有全局觀念和服務大局的意識。審判工作必須為改革、發展、穩定的大局服務,這是社會主義制度下人民法院必須遵循的壹條重要原則。審判人員只有牢固樹立大局意識,緊緊圍繞黨和國家的大局開展審判工作,才不至於迷失政治方向,才能充分發揮審判職能,為改革、發展和穩定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我們要充分認識審判工作為大局服務的重要性,牢固樹立全局觀念,努力提高為大局服務的自覺性與執法水平。充分發揮法院的調節、保護、規範等審判職能作用,有效運用司法手段,制裁違法行為,保護合法權益,化解社會矛盾,把不穩定因素消除在萌芽狀態,努力實現審判工作的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有機統壹,為構建“民主法治、公平正義、誠信友愛、充滿活力、安定有序、人與自然和諧相處的”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做出應有的貢獻。 實現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有機統壹,這是我們審判工作的價值目標。具體到個案,就是要兼顧雙方當事人、國家、集體甚至第三人的利益。筆者認為,要做到這壹點,法官應註意以下五點: 1、積極全面地履行釋明權。 總體上說,人民群眾法律意識淡薄,對具體的法律規定知之甚少。有些當事人手中雖拿著法律條文,但往往壹知半解。這種情況下,當事人對法官、法院判決的不滿常常出於對法律的誤讀或聽信某些別有用心的人的讒言,所以法官在辦理案件的過程中,需要就案件涉及的法律問題多多向當事人解釋,以幫助當事人更好的參與訴訟,表達訴求,使自己不僅是優秀的法律適用者,更是光榮的法律宣傳者。 2、靈活運用調解方式結案。 在民事訴訟中,提倡“多調少判”,特別對涉及社會穩定的群體性糾紛、對法律滯後且如果判決可能會出現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相沖突的案件、當事人雙方今後仍然需要在壹起工作、生活的婚姻家庭、相鄰糾紛案件、矛盾易激化案件,法官應盡量尋找各方當事人的利益平衡點,通過訴訟調解達到平息糾紛的目的。 3、巧用自由裁量權。 自由裁量權是指法官在審判活動中,依據法律自身原則,結合具體案情,自行裁判之權。無論是民事案件、行政案件、還是刑事自訴案件,當調解、庭外和解等結案方式都沒辦法實行,而呆板地適用法律條文又會造成實質上的不公正時,法官在綜合考量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兼顧雙方當事人的利益的前提下,可以在法定的裁量幅度內尋找利益平衡點並依此作出公正判決。 4、綜合利用案外手段。 勿庸置疑,司法並不是解決糾紛的唯壹手段,而且在壹定情形下也不是最佳的手段。某些糾紛如壹些深層次社會問題和矛盾糾紛,甚至壹些因民間糾紛引發的訴訟案件,單靠司法手段難以有效解決,因此,通過案外手段解決糾紛實現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統壹就顯得更為重要。基層人民法院所轄區域在很大程度上是壹個“鄉土社會”或者說“熟人社會”,在這樣壹個亞文化圈,可能有其特定且特別有效的解決糾紛的手段。它不像法律那樣受壹定程序與規則的制約,利用這些手段可能取得良好的社會效果。事實表明,在“鄉土社會”,通過基層組織、德高望重的村民的調停、甚至村民自己的爭吵、協商,在很多情況下可能更有利於案結事了。 5、案中、案後做好當事人的思想工作。 有些案件,雙方當事人情緒都很激烈。實質上,不論法官怎麽判決,雙方都不會滿意。這就需要法官壹定要依照證據進行裁判,並在案件審理過程中及結案後,根據各方當事人的具體情況分別做思想工作,努力爭取不出不穩定事件。當然,有時候光有說教還是遠遠不夠的,它需要法官整合各種社會資源,為弱勢群體爭取實實在在的物質利益,比如為作為集體企業下崗職工的當事人爭取民政救助。 上述五種具體措施也是新時期黨和國家對法官提出的新要求,是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必然,也是提高法官綜合素質的重要途徑。同時我們還需把握好以下三點: 首先,要樹立大局意識,提高政策水平,始終圍繞黨和國家的工作大局開展審判。要為黨和國家的工作大局服務,不能急功近利、只顧眼前利益,不能只顧局部、不顧全局。 其次,要增強服務意識,加強隊伍的作風建設,提高辦案的業務水平和審判藝術。要做到正確、準確執法,以法服人;要提高審判的公開性和透明度,讓人民群眾了解、理解判決,以理服人;要杜絕生、冷、橫、硬、煩等衙門作風,耐心細致做說服工作,以情動人。 最後,要增強公眾意識,擴大辦案的社會效果。要充分調動輿論的作用,使社會和公眾了解、理解和支持法院的審判工作,培養全社會自覺守法、護法的意識。
上一篇:什麽因素影響註冊資本的多少?下一篇:最近十大熱門藝術塗料品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