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全國統壹的法律法規框架下,各地實施細則略有不同,大致情況如下:
1.社會醫療保險對象工作變動或在國外居住時,個人賬戶如何處理?
保險對象工作變動時,由所在單位攜帶相關證件和《職工醫療和社會保險手冊》到當地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個人賬戶轉移手續。有未繳或漏繳社會保險費的,由原單位補繳,否則由接收單位補繳。如果參保人已經在國外定居,個人賬戶還有余額,各地壹般的做法是壹次性發給他,所需資料同上。
2.不符合相關養老條件的歸僑職工個人養老賬戶如何處理?
已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歸僑、僑眷職工,未達到國家和有關城市規定的養老條件的,準予出境定居後,憑定居國批準的移民簽證壹次性退還,同時, 他們與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的養老保險關系將被終止,不再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但有些地方規定,入籍他國才能退)。
3.海外定居人員退休待遇如何?
(1)已參加基本養老保險並符合領取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條件的歸僑、僑眷出境定居後,可繼續領取基本養老金。
(2)海外退休人員享受國內退休人員同等待遇。
(三)定居境外人員領取撫恤金的方式:通過國內親屬代為領取撫恤金;我委托銀行和郵局為他們辦理國際轉賬業務。
(4)為保證養老金發放到個人,定居國外的退休人員每年應向負責其基本養老金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供壹次中國駐該國使領館出具的居留證明,未同中國建交的國家由當地公證處出具證明。
註:此“國外退休人員享受國內退休人員同等待遇”是指:退休後出國的海外定居人員和入籍前已移居海外並退休的海外定居人員。
其他:未入籍(持有綠卡)如何處理養老金和公積金
1.如果想壹次性提取養老金和公積金,必須要有銷戶證明,所以入籍前壹定要考慮是否需要銷戶。
2.如果妳沒有入籍,妳的戶口也沒有註銷,妳仍然持有中國護照。在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前,未取得居住國國籍在境外定居的,繼續保留其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待職工符合退休條件時按有關規定辦理。
3.據了解,隨著中國對外交往的不斷擴大,越來越多的退休、退職人員定居海外。由於上述人員的退休費、退休生活費或撫恤金仍由我國國內部門支付,當事人需要定期到我國駐外使領館開具“生活證明”,提供給國內有關部門領取撫恤金、退休生活費和撫恤金。
壹些省份的外國人政策:
福建省
華僑護照有望與身份證具有同等效力。
依據:《福建省華僑權益保護條例(草案)》
主要內容:華僑權益保護職責分工、華僑政治權利和身份證明、華僑子女教育權益。
在這份草案中,有兩個方面最受關註:
1.華僑護照有望與身份證具有同等效力。
長期以來,我國《出入境管理法》對在華華僑的認定和承認早有規定。
但是,相關規定僅限於特定領域。在這些領域之外,護照的範圍和效力遠不能與身份證等同,尤其是在住宿登記和交通方面。對於壹些還沒有在國內定居,沒有身份證的海外華人來說,如果遇到上述情況,難免會有壹番折騰。
對此,草案規定,華僑可以持中國護照依法辦理金融、教育、醫療、交通、電信、社會保險、財產登記、住宿登記等事務,護照與居民身份證具有同等效力。
二、解決無國籍華僑學生不能參加高考的問題。
由於壹些原因,壹些華僑學生成為“黑戶”,無法正常接受教育和參加高考。為了改善這種狀況,草案明確指出三點:
1.華僑子女在監護人戶籍所在地或者父母在本省工作的,享受當地學生同等待遇;
2 .在本省參加高考的,教育、招生等部門應按照國家和本省的有關規定執行;
3.華僑學生可在父母出國前,或祖父母戶籍所在地參加高中會考,與當地學生享受同等待遇。
湖北省
華僑在國外定居可以拿到基本養老金。
依據:《湖北省華僑權益保護條例(草案)》
主要內容:海外華人基本權益保護。
《湖北省涉僑草案》主要關註華僑的基本權益,主要條款如下:
1.華僑出國定居前已在國內參加養老保險的,其養老保險賬戶予以保留;
2.保留社保關系的華僑再次回本省就業的,其養老、醫療保險可按規定延續,繳費年限和賬戶儲存額累計計算;
3.領取基本養老金後定居國外的華僑可以繼續領取養老金,但需要每年向社保經辦機構提供其生存證明。
此外,草案還規定,居住在本省的華僑,在成立社會組織、購房、競爭公務員等方面,可以享受與居民同等的待遇。
江蘇省
為海外華人投資者保駕護航
依據:《江蘇省保護和促進華僑投資條例》
主要內容:依法保護華僑投資者的合法權益。
與上述兩個省的規定不同,《江蘇省保護和促進華僑投資條例》只關註單壹領域,即華僑投資者的人身權和財產權保護。
條例在投資方式、投資待遇、投資導向、扶持政策等方面細化了華僑可以享受的待遇。如第七條“華僑投資者可以用現金、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非貨幣財產以及法律法規允許的其他方式出資。”
貴州(省)
規範華僑捐贈,確保“專款專用”
依據:《貴州省華僑捐贈公益事業條例(草案)》
主要內容:維護華僑捐贈權益
據統計,2014、2015兩年間,貴州省僑辦、僑聯共接收捐款65438+4300萬元。
但在華僑捐贈過程中,仍存在受贈人責任不夠明確、捐贈管理不夠完善、違背捐贈人意願擅自改變捐贈目的等問題需要規範。
為此,草案明確規定,受贈人是指在本省依法成立的公益性社會團體、公益性非營利的事業單位;捐贈是自願的,不能強迫;捐贈時,捐贈人和受贈人應當訂立書面捐贈協議,按照約定使用捐贈財產,不得擅自改變用途。
近年來,各地的僑務政策不斷完善,“為僑服務”的理念正在壹步步落實。相信會有更多的利好政策陸續出臺,惠及更多關心祖國的海外華人朋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