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官方回應稱,如果市民取得符合扣除條件的公務用車補貼、通訊補貼,並且預繳申報時已經扣除,那麽年度匯算時不能重復填報扣除。而且不同地區的退稅政策費用或許不壹樣,所以這個企業員工可通過車費和交通補貼免征17280元的稅費不壹定是對的。
基本政策如下: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所得稅有關政策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9〕58號)第二條規定,個人因公務用車和通訊制度改革而取得的公務用車、通訊補貼收入,扣除壹定標準的公務費用後,按照“工資、薪金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
公務費用的扣除標準,由省級地方稅務局根據納稅人公務交通、通訊費用的實際發生情況調查測算,報經省級人民政府批準後確定,並報國家稅務總局備案。
《關於個人因公務用車制度改革取得補貼收入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6]245號),具體規定為:
1、因公務用車制度改革而以現金、報銷等形式向職工個人支付的收入,均應視為個人取得公務用車補貼收入,按照“工資、薪金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
2、具體計征方法,按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所得稅有關政策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9]58號)第二條“關於個人取得公務交通、通信補貼收入征稅問題”的有關規定執行。
上述文件明確了不論是以現金形式還是票據報銷等方式取得由於公務用車制度改革而發生的公務用車補貼收入、通訊補貼收入,都是個人所得稅應稅收入,在支付個人補貼時,扣除壹定當地省市規定標準的後,按照“工資、薪金”所得項目計算和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如果當地沒有制定標準(如北京市),就應該全額納入“工資、薪金”所得項目計算和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