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個問題對連續虧損的企業影響可能不大,但對盈利的企業影響會比較明顯。
在盈利性企業中,年末計算應納所得稅時,大多是按照會計利潤乘以適用的所得稅稅率直接計提,或者在期初增減後計提。委托稅務代理機構匯算清繳後的應納所得稅往往與企業預提的應納所得稅不壹致,導致企業預提的應納所得稅與實際應納所得稅存在差異。
如果企業不核算差額,那麽當實際應納所得稅大於企業應計金額時,企業賬面上的“應交所得稅”科目就會出現借方余額。表面上看,企業多繳了所得稅或預繳了所得稅;另壹方面,當實際應繳納的所得稅小於企業應計提的金額時,在“應交所得稅”科目中會有貸方余額。表面上看,企業少交了所得稅,也就是欠稅。
實質上,企業沒有少繳或多繳企業所得稅,只是企業沒有按照所得稅匯算清繳後的納稅調整進行會計處理。
那麽企業應該如何做賬呢?在講處理方法之前,先介紹幾個常用會計術語的含義:
永久性差異:指會計上確認為收入或支出的項目,但稅法不允許在企業所得稅前進行收入或扣除(新準則中不再提到永久性差異這個術語,但這種差異仍然存在,所以本文繼續使用這個術語。)
暫時性差異:指資產或負債的賬面價值與計稅基礎之間的差異。
應納稅額暫時性差異:現行稅法不需要納稅,以後會有應納稅額暫時性差異。
可抵扣暫時性差異:稅法規定當期納稅,未來可抵扣金額存在暫時性差異。
所得稅匯算清繳後的會計處理介紹如下(註:以下所有情況中,差額是指企業年末預提應納所得稅時未考慮的部分):
壹、營利企業
(壹)永久性差異的會計處理:
1.當應納稅所得額的增加額大於減少額時,兩者之間的差額應作如下處理:
借方:利潤分配-未分配利潤[(應納稅所得額-會計利潤)×企業所得稅稅率× 90%]
盈余公積[(應納稅所得額-會計利潤)×企業所得稅稅率× 10%]
貸款:應交稅費-應交所得稅
2.當應納稅所得額的增加額小於減少額時,應根據兩者的差額作如下處理:
借:應交稅費-應交所得稅(貸方紅字登記)
貸款:利潤分配[(會計利潤-應納稅所得額)×企業所得稅稅率× 90%]
盈余公積[(會計利潤-應納稅所得額)×企業所得稅稅率×10%]
註:由於上年度已結賬,直接調整未分配利潤和盈余公積(本文假設企業按10%提取盈余公積)。
(2)暫時性差異的會計處理。
1.應納稅暫時性差異的會計處理:
借:應交稅費-應交所得稅(貸方紅字登記)
貸:遞延所得稅負債(應納稅暫時性差異額×企業所得稅稅率)
2.抵銷暫時性差異的會計處理:
借方:遞延所得稅資產(可抵扣暫時性差異金額×企業所得稅稅率)
貸款:應交稅費-應交所得稅
例:B公司(所得稅稅率為25%)2008年度會計利潤為654.38+00萬元,根據會計利潤計算企業應繳納的所得稅為250萬元。2009年3月,公司委托C稅務師事務所匯算清繳所得稅後的應納稅所得額為65,438+02萬元。最終調整項目如下:
(1) 50萬元用於不能稅前扣除的罰款和不合規票據,增加應納稅所得額;
(2)權益法確認的投資收益654.38+0萬元,減少應納稅所得額;
(3)本期計提存貨跌價準備50萬元,增加應納稅所得額。
分析:項目(1)是永久性差異,會計處理如下:
借方:利潤分配-未分配利潤(500,000× 25 %× 90%) 112500。
盈余公積(500000×25%×10%)12500
貸:應交稅費-應交所得稅(50萬× 25%) 65,438+025,000。
第(2)項為應納稅暫時性差異,會計處理如下:
借:應交稅費-應交所得稅(貸方紅字登記)250,000元。
貸款:遞延所得稅負債(100000× 25%) 250000。
第(3)項為可抵扣暫時性差異,會計處理如下:
借方:遞延所得稅資產(500000×25%) 125000。
貸:應交稅費-應交所得稅125000。
對於執行新企業會計準則企業,未執行新會計準則,采用應付稅款法處理所得稅的,只需用利潤分配-未分配利潤和盈余公積置換遞延所得稅負債和遞延所得稅資產。
(三)實際工作中可以采用不同的方式。
以上是壹般情況下的賬務處理,實際工作中會有壹些特殊情況。這裏有壹種情況是企業會計中常見的,但可以有不同的處理方式:企業將應資本化的費用壹次性計入當期費用。
在最終結算過程中,壹次性進入當期費用的資本性支出應納稅並增加,該資產當年可計提的折舊或攤銷應納稅並減少。對於增加額和減少額的差額,壹般的處理方法是:在資產剩余折舊期內,可以按照稅前可以扣除的金額逐年減少稅金,如果資產是固定資產,則直到資產處置後才能減少殘值,此時調整最終完成。這裏有壹個案例來說明這個會計流程:
2007年6月,某企業(執行新標準)將車輛購置附加費100000元壹次性計入當期管理費用。2008年3月,稅務機關發現這壹問題,進行了納稅調整。增加稅金10萬元,本年可稅前扣除的折舊減少9500元[10萬×(1-5%)/5×6/12]。假設企業只有壹次納稅調整,2007年企業所得稅稅率為33%,2008年企業所得稅稅率為25%,按照稅後利潤10%計提盈余公積。企業已按會計利潤計提應納所得稅。如果該事項被視為可抵扣暫時性差異,則企業在最終結算後應進行如下會計處理:
1.2008的會計處理
借方:遞延所得稅資產(100000-9500) × 2522625
利潤分配(100000-9500)×8%×90% 6516
盈余公積(100000-9500)×8%×10% 724
貸:應交稅費-應交所得稅(100000-9500) × 33% 29865。
2.如果企業不中途處置該資產,在2008-2011的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時,應減少年收入19000元(即當年可計提的折舊額[100000× (1-5%)。減少的收入金額為9500元[100000×(1-5%)/5×6/12],各年會計處理如下:
借:應交稅費-應交所得稅(貸方紅字登記)
貸款:遞延所得稅資產(每年減少25%的收入)
各年累計轉回遞延所得稅資產(19000×4+9500)×25% = 21375元。
3.到資產提足折舊時,企業賬面上的“遞延所得稅資產”有借方余額65,438+0,250 (22,625-265,438+0,375),只能在資產處置或報廢時轉回。
這種方式涉及稅務調整時間長,容易錯過某壹年的稅務調整,給企業造成經濟損失。特別是不執行新準則,所得稅采用應納稅額法的企業,不設置“遞延所得稅資產”科目,直接調整利潤分配。這種調整沒有體現在賬面上,這種情況更有可能發生。
筆者認為,這個問題可以作為會計差錯處理,不確認遞延所得稅資產。2008年將作為更正會計差錯處理,直接調整資產賬面價值。會計處理如下:
借:固定資產-××車100000
貸:累計折舊(2007年計提的折舊)9500。
應交稅金-應交所得稅[(10000-9500) × 33%] 29865
利潤分配-未分配利潤[(10000-9500)×(1-33%)×90%]54571.50。
盈余公積[(10000-9500)×(1-33%)×10%]6063.50
這種方法不會影響企業各年度的應納稅所得額,但企業也可以按照會計準則計提折舊,在稅法規定的範圍內直接稅前扣除,因此以後不必逐年進行納稅調整,簡化了企業的會計核算,減少了稅務師在所得稅匯算清繳中的工作量。
第二,虧損企業
(1)對於永久性差異:企業不需要做賬,以後彌補虧損時,可以按照所得稅匯算清繳核實報告中確認的虧損金額進行彌補。
(2)對於暫時性差異,有兩種情況:
1.如果企業未執行新準則,所得稅采用應納稅額法,像永久差額壹樣,不予核算。
2.企業執行新準則的,應當進行以下會計處理:
(1)納稅暫時性差異的會計處理:
借:利潤分配
貸:遞延所得稅負債(差額×所得稅稅率)
(2)可抵扣暫時性差異的會計處理(以企業未來有足夠收入抵扣為限):
借方:遞延所得稅資產(差額×所得稅稅率)
貸款:利潤分配
值得壹提的是,最終結算確認的損失也是可抵扣暫時性差異。如果企業在未來五年內有足夠的收入彌補這壹損失,企業也應做上述財務處理。
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後的會計處理可能存在其他特殊情況,需要進行不同的會計處理。以上只是我對相關業務的理解和自己在實際工作中的處理方法,可能會有不當之處。請批評指正。